自治州、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準設立的保安服務企業,必須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第六條設立保安服務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與經營項目相適應的服務設施;
(二)有二十名以上的安全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符合國家規定並與經營項目相適應的註冊資本;
(四)有符合公安機關要求的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七條保安服務企業可以依法經營下列業務:
(壹)提供保安服務;
(二)為展覽、展銷、文化、體育、旅遊等活動提供安保服務;
(三)為貴重、危險貨物和其他需要押運的貨物提供安全押運服務;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安全技術防範設備的設計、安裝、咨詢和維修服務。
國家對保安服務企業的經營範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八條保安服務企業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第九條保安服務企業提供保安服務,必須與依法自願平等接受保安服務的客戶簽訂書面合同,明確服務對象、期限、質量、報酬、損害賠償、終止條件、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第十條保安服務收費應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保安服務的質量應與服務收費相稱。保安服務收費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制定。具體收費由雙方根據指導價商定。第十壹條保安服務企業招用保安人員,應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明確勞動內容、期限、勞動保護和工作條件、報酬、勞動紀律、合同終止條件、違約責任等內容。第十二條保安服務企業應當加強對保安人員的教育和管理,建立保安人員學習、培訓和考核制度,預防和糾正違法違紀行為,提高保安服務質量。第十三條保安服務企業因法定代表人、地址和名稱等發生變化的,應按規定報原批準機關審批,並在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第三章保安人員第十四條本條例所稱保安人員,是指經培訓合格,取得保安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受聘提供保安服務的人員。第十五條保安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品行良好,遵紀守法;
(二)年滿十八周歲不滿五十周歲;
(三)初中畢業以上;
(四)身體健康;
(五)具有《保安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六條保安服務企業的保安人員必須按照企業的分配為客戶提供保安服務,不得擅自提供保安服務。
保安人員應當按照合同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文明履行職責。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指使保安人員從事非法活動。保安人員有權拒絕執行非法指令。第十七條保安人員在執行公務時,必須穿著統壹的保安服裝,佩戴標誌,持有執勤證件,並可以配備規定的保安器材。
不值班時,保安人員不得穿保安制服和攜帶保安器材。
保安人員的保安服裝和裝備不得借給他人使用。第十八條保安人員在執行警衛任務時,可以檢查進出執勤區域的車輛和物品的進出手續。第十九條保安人員在履行職責時,發現違法犯罪行為,應當予以制止,並及時報告有關部門處理;對刑事、治安案件和災害事故現場,要首先保護和協助公安機關維護現場秩序。第二十條保安人員在履行職責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二)刁難、侮辱、毆打他人或者搜查他人身體、財物的;
(三)扣押他人證件或者財物的;
(四)罰款或沒收財物;
(五)阻礙執法機關依法執行公務的;
(六)調查處理案件;
(七)擅離職守或酒後執勤的;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