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第十壹次代表大會部分修訂,2006年2月9日12通過)
壹般規則
中國工商業聯合會(以下簡稱工商聯)是中國* * *產黨領導的面向工商界,以非公有制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為主體的人民團體和商會。是黨和政府聯系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的橋梁,是政府管理和服務非公有制經濟的助手。工商聯工作是黨的統戰工作和經濟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工商聯事業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
工商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準則,依照章程開展工作。
工商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黨的領導,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圍繞經濟建設中心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繼續解放思想,堅持改革開放,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
工商聯具有統戰性、經濟性、民間性的基本特征,以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和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健康成長為工作主題。充分發揮在非公有制經濟人士思想政治工作中的引導作用,在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參與國家政治生活和社會事務中發揮重要作用,在政府管理和服務非公有制經濟中發揮輔助作用,推動行業協會商會改革發展,在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中發揮協同作用。
工商聯以建設政治堅定、特色鮮明、機制健全、服務高效、作風優良的人民團體和商會為目標,全面加強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反腐倡廉建設和制度建設,不斷增強凝聚力、影響力和執行力;堅持團結、服務、引導、教育的方針,引導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堅決擁護中國* * *生產黨的領導,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積極投身社會主義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為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為實現祖國完全統壹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而奮鬥。
第壹章職能和任務
第壹條加強和改進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的思想政治工作。
(壹)引導非公有制經濟人士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 * *理想,樹立義利兼顧、以義為先的理念,學習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發揚自我教育的優良傳統,自覺把自身企業發展與國家發展結合起來,把個人富裕與全體人民富裕結合起來,把遵循市場規律與弘揚社會主義道德、愛國主義精神結合起來。宣傳和表彰他們中的先進典型。
(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弘揚中華傳統美德,弘揚時代新風尚,富而思源,富而思進,積極承擔社會責任,投身公益事業,加強企業文化建設,支持企業黨建,為基層黨組織開展活動、發揮作用提供必要條件。
第二條參加政治協商,發揮民主監督作用,積極參政議政。
(壹)密切聯系非公有制經濟人士,深入了解他們的願望和要求,向黨和政府提出相關意見和建議。
(二)圍繞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參與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的制定和實施,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市場環境、政策環境、法制環境和社會環境的改善。
(三)幫助非公有制經濟代表提高參政議政的能力和水平,積極反映社情民意,有序參與政治生活和社會事務。
(四)做好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的發現、培養、推薦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協助政府管理和服務非公有制經濟。
(壹)積極探索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服務載體和機制,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為非公有制企業提供政策、信息、法律、融資、技術、人才等方面的服務,引導非公有制企業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和產業優化升級,推進結構調整和自主創新,不斷增強市場競爭力、抗風險能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
(二)加強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工商界的聯系,促進經貿合作。積極開展民間外交,加強與國外工商界的交流與合作,為非公有制企業的國際合作提供服務。
(三)承辦政府及有關部門委托的事項。組織非公有制企業參與國家區域發展戰略實施,服務地方經濟建設,促進城鄉、區域協調發展。
第四條推進行業協會商會的改革和發展。
(壹)履行社會團體業務主管單位職責,指導和推動商會依據法律法規和章程制定商會章程,完善法人治理結構,規範內部管理,發揮宣傳政策、提供服務、反映訴求、維護權益、加強自律的作用,培育和發展中國特色商會。
(二)參與制定行業協會和商會的政策和法律。引導商會反映行業發展趨勢,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五條參與協調勞動關系,協調社會管理,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壹)參加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會議,會同政府部門、工會組織等有關企業代表,* * *推進勞動關系立法,完善勞動標準體系和勞動關系協調機制,* * *研究解決勞動關系中的重大問題,參與勞動爭議調解和仲裁。
(二)指導非公有制企業就工資、生活福利、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與工會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
(三)協調投資者利益和勞動者權益的關系,引導非公有制企業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積極創造就業崗位,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尊重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協助指導非公有制企業黨建工作,推動工會等群團組織建立,積極開展活動。
第六條反映非公有制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的利益,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參與經濟糾紛的調解和仲裁。
第七條依法加強對社會生產的管理和保護。
第二章成員
第八條凡承認本章程,自願參加工商聯組織,並承諾履行會員義務的企業、團體和個人,均可申請入會。
(壹)各類企業的會員申請經批準後,即為企業會員。
企業成員主體為非公有制企業,主要包括私營企業、非公有制經濟成分控制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公司、港澳投資企業等。
(二)行業協會、行業商會、異地商會、私營企業協會、個體勞動者協會等具有法人資格的相關社會團體,申請入會被批準後,為團體會員;
工商聯下屬的商會是團體會員。
(三)非公有制企業、個體工商戶等的主要投資者和經營者。,會員申請被批準後,是個人會員;
與工商聯工作有關的人士和在內地投資的港澳商人可以申請成為個人會員;
經協商,可邀請與工商聯建立工作聯系的單位代表以個人身份加入;
以前的工商業者都是個人會員。
第九條實行自願入會、自由退出的原則。
各級工商聯可根據章程規定和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會員條件和入會或退會程序,並報上壹級工商聯備案。
第十條會員違反章程或觸犯刑法的,暫停或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壹條地方各級工商聯的會員也是上級工商聯的會員。
第十二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投票權;
(二)向工商聯反映意見、要求和建議;
(三)參加工商聯組織的參觀、學習和培訓活動;
(四)接受工商聯提供的服務;
(五)要求工商聯維護其合法權益;
(六)監督工商聯的工作。
第十三條會員有以下義務:
(壹)遵守公司章程;
(二)執行組織決議;
(三)按照規定繳納會費;
(四)關心和支持工商聯的工作;
(五)接受組織的監督;
(六)辦理組織委托的事項。
第三章編織
第十四條工商聯按國家行政區劃設立全國性組織和地方組織: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為全國性組織,簡稱全國工商聯;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聯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商聯,市(區、自治州、盟、直轄市)工商聯為地方組織。縣(市、旗、省轄市的區)工商聯既是地方組織,也是基層組織。工商聯下屬的商會是基層組織。
第十五條工商聯可以設立行業商會(行業協會)、鄉鎮商會、街道商會、園區商會、外地商會等商會,並以其為業務主管單位。
第十六條工商聯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上級工商聯對下級工商聯有指導關系。
第十七條工商聯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能和權力是:
(壹)聽取和審議執委會的報告;
(二)選舉執行委員會;
(三)討論和決定工商業聯合會的重要事項。
中國工商業聯合會全國代表大會負責修改章程。
第十八條工商聯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每五年召開壹次。如有必要,會議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
會員代表大會由執行委員會召集。大會期間,由選舉產生的主席團主持會議。
第十九條工商聯代表大會代表由協商選舉產生,根據需要可以邀請部分代表參加。
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分配辦法由執行委員會或授權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二十條工商聯執行委員會是工商聯在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的最高領導機構,其職權是:
(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或者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聽取和審議常務委員會的報告;
(三)討論和決定任務;
(四)選舉主席、副主席和常務委員。
執委會任期五年,每年召開壹次全體會議。
下屆執委會成員的分配和產生辦法由上屆執委會或授權的常務委員會決定。
第21條執行委員會成員的責任和義務:
(壹)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
(二)發揮參政議政作用,對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問題提出建議;
(三)熱愛工商聯工作,參加該組織的會議活動;
(四)執行工商業聯合會的決議;
(五)廣泛聯系會員,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
(六)對工商聯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二條常務委員會由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和常務委員會委員組成。每屆任期與執行委員會任期相同,在執行委員會閉會期間行使執行委員會的職能和權力:
(壹)執行執委會的決議;
(二)討論研究任務;
(3)向執委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年舉行兩次。
下壹屆常務委員會委員名額的分配和選任,由上壹屆常務委員會或授權常務委員會決定。
縣級工商聯視情況決定是否設立常委會。
第二十三條董事長主持會議,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副董事長組成董事長會議,研究決定重大事項。
副主席分為專職副主席和兼職副主席。專職副主席原則上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全國工商聯兼職副主席原則上不連續任職,地方工商聯兼職副主席連續任職不超過兩屆。
全國工商聯和省級工商聯設常務副主席,由同級執委選舉產生。
地方工商聯秘書長由同級執委選舉產生,是主席會議成員。
每屆執委會產生的領導機構和領導人將繼續主持下壹屆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會議期間的經常性工作,直至下壹屆執委會產生新的領導機構和領導人。
第二十四條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在特殊情況下可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未經批準,三次不出席執委會議的執委,應當解除其執委職務;常務委員會委員三次不出席常務委員會會議的,應當免去其常務委員會委員職務。
第二十六條工商聯執行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在屆會期間可以調整,調整後的人員應當經執行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同意,並報執行委員會確認。
地方工商聯換屆時,應當向上壹級工商聯報告籌備情況,選舉結果應當報上壹級工商聯備案。
第二十七條工商聯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工作部門和專門委員會。
第二十八條地方工商聯的成立或者合並,應當報同級黨委批準,並報上壹級工商聯備案。
第二十九條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又稱中國民間商會,地方工商聯是地方商會。
總統兼任工商業聯合會主席。副主席原則上由工商聯專職副主席和非公有制經濟代表擔任。主席和副主席由工商聯執行委員會選舉產生。
中國民間商會副會長中的非公經濟代表原則上不連續任職,地方商會副會長中的非公經濟代表連續任職不超過兩屆。
第四章工作人員
第三十條工商聯機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規定,加強對工作人員的培訓、考核、激勵和監督,建設壹支政治強、業務精、作風正的公務員隊伍。
第三十壹條工商聯工作人員應當做到:
(壹)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學習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學習現代市場經濟、現代科學技術、現代管理和法律知識,具備履行職責所需的理論、政策和業務水平;
(二)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想信念,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熱愛工商聯事業,解放思想,勇於創新,忠於職守,努力工作,具有較強的政治把握能力、調查研究能力、群眾工作能力和執行推進能力;
(三)堅持求真務實,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樹立良好作風,密切聯系會員和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增強服務意識;
(四)嚴於律己,勤政廉政,顧全大局,遵守紀律,自覺接受組織和成員的監督。
第五章會徽
第三十二條工商聯會徽是由橋梁和紐帶組成的圖案。
工商聯的會徽可以當徽章佩戴;可以掛在工商聯組織的辦公室、活動場所、會議場所;可作為紀念品和辦公用品上的標誌;未經授權,不得用於商業目的。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章程是各級工商聯(中國民間商會和地方商會)的統壹章程,由中國工商聯全國代表大會通過。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