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重大緊急情況必須立即制定規範性文件的,送審稿經合法性審查合格後,可以直接提交制定機關的主要負責人或者其委托的人決定、簽署。規範性文件由本級人民政府統壹登記、編號並公布。未經統壹登記、編號和公布的規範性文件無效,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規範性文件的出版發行應當按照規定標註登記號。部門規範性文件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審議決定並簽署後,編制文號,報本級人民政府統壹登記、編號、公布。部門聯合制定的規範性文件,由主辦部門報送。
報送規範性文件備案登記時,應當將規範性文件文本、合法性審查報告及依據送本級人民政府法制部門。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政府法制部門應當受理;材料不規範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政府法制部門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政府法制部門對報送備案的規範性文件進行形式審查,自受理之日起5日內登記並編制登記號,出具規範性文件備案通知書。但主體資格和制定機關不合法的,不予登記,並出具規範性文件不予登記通知書。
政府法制部門應當及時將已統壹登記編號的部門規範性文件報送本級政府公報和政府網站統壹公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規範性文件管理情況列為依法行政評估的定期評估內容。
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報告年度依法行政情況,包括規範性文件管理情況。規範性文件實施後審監督制度:
(壹)政府規範性文件應當自發布之日起05日內報送上壹級人民政府備案;垂直管理部門的規範性文件,由同級人民政府統壹登記、編號、公布後,在15日內報送上壹級主管部門備案。備案機關法制部門(機構)應當在收到後15日內進行審查。合法的,予以備案,每月公布目錄;不合法,不備案。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規範性文件違法,屬於政府規範性文件的,可以向制定機關的上壹級政府法制部門申請審查;屬於部門規範性文件的,可以向同級政府法制部門申請審查;如果是垂直管理部門的規範性文件,可以向同級政府法制部門或者上壹級主管部門法制機構申請審查。政府法制部門或者部門法制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處理,並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三)行政復議申請人申請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本省行政機關依法處理的,人民政府法制部門或者有權處理的部門法制機構應當在法定期限內進行審查,並將審查結果書面告知復議機關。
(四)上級機關指令審查、其他機關建議或者轉送規範性文件審查的,政府法制部門或者有管轄權的部門法制機構應當在收到指令或者建議、轉送函後30日內,將審查結果書面報告上級機關或者書面告知建議、轉送機關。
依照前款規定,發現規範性文件違法的,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理。因特殊原因不能在30日內完成前款第(二)、(四)項規定的執行工作的,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5日。政府法制部門和本部門法制機構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範性文件對規範性文件進行審查。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範性文件的規定不壹致的,按照下列規定確定適用依據:
(壹)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壹致的,按照立法法規定的效力原則確定適用依據;
(二)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與上級規範性文件不壹致的,適用法律、法規、規章,但國務院規範性文件與本規則的規定不壹致的,適用國務院規範性文件;國務院規範性文件與地方性法規的規定不壹致的,在適用的基礎上報請國務院決定;
(三)不同級別的上級規範性文件的規定不壹致的,適用最高級別的上級規範性文件;
(四)本級政府部門規範性文件的規定不壹致,適用本級人民政府裁決的依據;
(五)下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政府部門規範性文件的規定不壹致,適用上級人民政府裁決的依據。
需要報請上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裁定或者決定的,應當中止審查,待上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裁定或者決定後恢復審查。政府法制部門或者部門法制機構發現規範性文件違法的,應當向制定機關提出立即停止執行、自行糾正的書面建議,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建議函之日起20日內書面報告糾正結果。逾期不報告改正結果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壹)超越職權,或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未經統壹登記、統壹編號、統壹公布的,政府法制部門或者負責審查的部門法制機構應當確認該規範性文件無效;
(二)內容違法的,由負責審查的政府法制部門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撤銷該規範性文件,或者由負責審查的部門法制機構提請該部門撤銷該規範性文件。
確認失效或者撤銷的規範性文件應當在本級政府公報和政府網站上公布。規範性文件有效期為5年,但標註“暫行”、“試行”的規範性文件有效期為2年。部署階段性工作的規範性文件應當明確規定有效期。
起草單位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對規範性文件進行評估,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重新公布,有效期自公布之日起重新計算。實行規範性文件定期清理和即時清理相結合的制度。
制定機關應當建立每兩年清理壹次規範性文件的制度,偶數年的第三季度對本機關現行規範性文件進行全面清理。
情況發生變化,需要修改、宣布失效或者廢止本機關相關規範性文件的,制定機關應當及時清理相應的規範性文件。
修改規範性文件,按照本辦法關於規範性文件制定的規定執行。宣布失效和廢止的規範性文件,應當在本級政府公報和政府網站上公布失效和廢止的規範性文件目錄。規範性文件解釋權屬於制定機關。規範性文件需要解釋的,制定機關法制部門(機構)應當起草解釋草案,經制定機關審查同意後,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予以公布,並與原規範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制定機關法制部門(機構)可以對本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具體應用中的問題進行解答。省人民政府規範性文件的備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省人民政府對較大市人民政府規章的備案審查,適用本辦法關於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辦公廳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屬於本級人民政府規範性文件,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範性文件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機構和鄉鎮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參照本辦法關於政府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制定的規範性文件,依照本辦法關於部門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執行。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5月23日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湖南省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