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大環境汙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全省重大環境突發事件的應急和預警工作,協調解決全省跨區域環境汙染糾紛,統籌協調全省重點流域和區域的汙染防治,依法負責排汙費的征收、減免和稽查。
(三)承擔落實全省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實施全省主要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汙許可證制度,提出排放總量控制的汙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監督、督促、核實全省汙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落實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考核減排總量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負責全省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的規模和方向,對省級財政資金的安排提出建議。參與引導和推動全省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
(五)從源頭上承擔防治環境汙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省政府委托,對重大經濟技術政策、發展規劃和重大經濟發展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提出環境影響建議,根據國家和省的規定,審批省內重大開發建設領域、規劃和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六)負責全省環境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水、大氣、土壤、噪聲、光、臭、汙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固體廢物、化學品和機動車輛的汙染由汙染源限期治理機構負責,並負責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審批、發放和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對飲用水源環境保護進行監督管理。組織和指導全省城鎮和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七)指導、協調和監督全省生態保護工作。擬定全省生態保護規劃,組織開展生態環境質量評價,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修復。指導、協調和監督各類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和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和荒漠化防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管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
(八)負責全省核事故應急管理和核安全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國家核與輻射安全政策、規劃和標準。監督管理核設施和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開發利用、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和放射性礦產資源的汙染防治。負責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生產、銷售和功能審批。監督管理核材料的控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
(九)負責全省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汙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全省環境質量的調查、評價、預測和預警,組織全省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的建設和管理,統壹發布全省綜合環境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十)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進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組織省級環境保護科技成果的鑒定、交流和推廣。
(十壹)開展環境保護對外合作與交流,對全省環境保護對外合作與交流中的有關問題提出建議,開展對外環境保護信息交流,管理、組織、協調國際環境保護條約在本省的實施活動,參與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全省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省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計劃,開展生態文明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相關宣傳教育工作,促進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三)承辦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