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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設立外商投資(合作、合資、獨資)建築業企業暫行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適應改革開放和外商投資建築業的需要,引進國外先進技術和設備,促進我省建築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規定和建設部及有關部門的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是指從事房屋建築(含裝修)、土木工程、設備安裝、管道施工、機械化施工等各種生產經營活動,具有法人資格,自負盈虧的外商投資企業(含中外合作、中外合資、外商獨資建築業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第三條我省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的行政主管部門是省、地、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設立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的審批權限屬於省建設委員會。第四條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必須嚴格執行中國的方針、政策,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以及《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條例》和《建築市場管理條例》。第五條經我委批準的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到有關部門辦理有關手續,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手續。第六條設立中外合資經營建築企業、中外合作經營建築企業,雙方投資比例必須符合國家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各方出資比例的有關規定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註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暫行規定》以及我省的有關規定。外資必須以外幣計算,外資比例不得低於投資總額的25%。第七條申請設立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建築業企業的條件:

中方:應具備二級以上(含二級)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條件,並取得國家或我委頒發的資質證書。

外方:應為從事建築施工的企業,或在我省投資3000萬元以上(含3000萬元)的企業或個人。

資本:註冊資本總額不低於人民幣65,438+00萬元,其中營運資金不低於人民幣300萬元。第八條申請設立獨資建築業企業的條件:

(1)外方應是從事施工的企業,或與國內施工企業合作三年以上(含三年),或在我省投資5000萬元以上工程建設的企業或個人。

(2)註冊資本總額不低於10萬元人民幣,其中營運資金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第九條申請設立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除符合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外,還應當符合建築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規定的相應等級的資質要求。第十條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承擔的任務主要是外資、外資和省內建設項目。中外合資施工企業連續兩年未承擔國外、省內和外商投資項目施工任務的,省建委可視其實際情況,取消其在我省承擔施工任務的資格或吊銷其資質證書。第十壹條設立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的申請程序:

申請開業的單位應向省建委提交申請報告,填寫開業申請表和資質等級申請表,經企業所在地的地、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後,報省建委審批。(表式由省建委統壹印制)。第十二條申請設立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必須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1)中國企業主管部門審批後的批準文件(不含獨資企業和無主管單位的企業;

(二)外商投資企業的合同、章程;

(3)企業主要負責人(經理、技術和財務負責人)的任命書和職稱證書復印件;

(四)驗資部門指定的銀行出具的註冊資本證明;

(5)由我省具有擔保資格的單位出具的擔保證明,按我國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和經濟責任;

(六)企業營業場所的租約或產權證復印件;

(七)外方的資信證明及來湘主要人員的身份和資格證明;

(八)其他相關材料。第十三條外資建築業企業必須在驗資部門指定的銀行開立帳戶,將註冊資本中的流動資金全部存入該帳戶。在簽訂第壹個項目合同之前,企業不得抽回流動資金。在運營中,其流動資金必須保持在原註冊資本的50%以上,否則,省建委可隨時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吊銷其資質證書。第十四條外資企業不得承擔工程總造價超過其註冊資本總額的項目的施工任務。第十五條外商投資建築業企業分立、合並、轉產、歇業或者變更名稱、法人、經理、技術負責人等。,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到省建委辦理變更或者關閉、註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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