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門外天然氣開采和管道運輸,液化石油氣生產,罐車(船)運輸,燃氣器具生產,沼氣及其燃燒器具管理,不適用本條例。第三條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燃氣管理工作。設區的市、自治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燃氣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消防救援、市場監督管理、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發展和改革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燃氣管理工作。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燃氣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采取措施支持燃氣事業的發展,推廣應用先進的燃氣生產、供應和使用技術和設備。第二章燃氣規劃和燃氣工程建設第五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和城市總體規劃,組織有關部門編制燃氣專業規劃。
同城燃氣管網應當統壹規劃管理。第六條按照燃氣專業規劃必須建設的管道燃氣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燃氣專業規劃範圍以外的十層住宅建築和其他高度超過24米需要使用燃料的民用建築,必須配備管道燃氣設施。第七條燃氣工程設計文件,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相關部門和技術專家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依法辦理項目建設手續。
燃氣工程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安全評價和環境影響評價。第八條燃氣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以及重要設備和材料的采購應當依法進行招標。勘察、設計、施工和工程監理必須由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承擔。
燃氣工程的設計必須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消防、安全生產、抗震、防雷、防洪、環保等要求,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查。考試部門及其考官對考試結果負責。第九條燃氣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將其安全設施報有關部門驗收。驗收部門及其檢查員對驗收結果負責。
燃氣工程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將竣工驗收報告和有關部門出具的驗收文件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第十條在國家規定的燃氣設施安全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壹)擅自修建與燃氣設施無關的建築物和構築物;
(二)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作業;
(三)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傾倒、排放腐蝕性物品;
(四)其他可能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行為。
確需在燃氣設施安全保護範圍內進行燃氣設施安全作業的,作業單位必須在作業日前七日通知燃氣企業,經協商采取保障燃氣設施安全的措施後,在燃氣企業監督下作業。采取安全措施的費用由運營單位承擔。
燃氣企業應當對相關燃氣設施設置安全警示標誌。禁止毀壞、塗改或者擅自拆除、移動燃氣設施的安全警示標誌。第十壹條禁止破壞或者擅自拆除、遷移燃氣設施。
除滅火救援、嚴重燃氣泄漏等緊急情況外,未經燃氣供應企業同意,任何人不得開啟或關閉燃氣管道公共閥門。第三章燃氣生產和供應第十二條燃氣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符合燃氣發展規劃要求;
(二)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氣源和燃氣設施;
(三)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完善的經營計劃;
(四)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運行、維護、檢修人員經專業培訓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證。第十三條燃氣銷售網點應當由燃氣企業設立,並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以及燃氣專業規劃的固定場地設施;
(二)有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燃氣計量、消防和安全保護設施;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和應急處理措施;
(四)具有符合要求的業務系統。
燃氣汽車加氣站除具備前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燃氣儲存和充裝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