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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辦法(2018修訂)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地震監測預報、地震災害防禦、地震應急、震後救災和重建(以下簡稱防震減災)等活動。第三條防震減災工作應當按照預防為主、防救結合的原則,加強地震監測預報和地震災害預防。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震減災工作的領導,將防震減災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組織有關部門采取措施,做好防震減災工作。第五條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震減災工作。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防震減災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的防震減災意識,提高公民在地震災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

中小學校應當開展防震減災知識教育。第七條省人民政府地震管理部門根據全國地震監測預報方案,負責制定全省地震監測預報方案,報省人民政府備案後組織實施。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加強地震監測,做好地震活動和地震前兆信息的探測、傳遞、分析和處理工作,做好可能發生地震的地點、時間和震級的預測。

鼓勵和支持各種形式的群防群治活動。第九條省、市、縣級地震監測臺網建設所需投資,按照事權和財權相統壹的原則,由省、自治州、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籌集。

水電站、水庫和其他可能誘發地震的重大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設置地震監測臺網,由建設單位投資建設和管理,並接受當地人民政府負責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的業務指導。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逐步更新地震監測設施、設備和儀器,加強地震監測臺網的現代化建設,鼓勵和支持地震監測預報的科學技術研究。第十壹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危害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避免對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造成危害;國家重點工程建設確實無法避免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的要求,增建抗幹擾設施;不能建設抗幹擾設施的,應當新建地震監測設施。第十二條撤銷或者遷移市、縣地震監測臺(站),由同級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提出申請,報省人民政府地震管理部門批準;省級地震臺(站)的撤銷和遷移,應當報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第十三條地震短期預報和臨震預報,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程序統壹發布。發布或者播發地震預報新聞,必須以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地震預報為依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地震短期預報或者臨震預報的意見,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報告,不得擅自向社會傳播。第十四條。壹次爆破使用的炸藥相當於4噸TNT(梯恩梯)以上或者在人口密集地區進行大規模爆破作業的,有關單位應當提前向社會發布信息,並向當地人民政府負責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報告。第十五條制定城市總體規劃應當以國家頒布的地震烈度區劃圖或者地震動參數區劃圖為依據,重要建設工程應當避開地震危險區和地震活動斷裂帶。第十六條新建、擴建、改建下列重大建設工程和其他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

(壹)核電廠和核設施建設項目;

(二)根據國家《水電工程水工建築物抗震設計規範》需要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水利水電工程;

(三)國家建築工程抗震設防分類標準規定的特殊設防類別(壹)的房屋建築工程;

(四)根據國家公路工程抗震規範需要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道路、橋梁和隧道;

(5)國家《城市軌道交通結構抗震設計規範》規定的特殊設防工程;

(六)國家化工建(構)築物抗震設防分類標準中規定的特殊設防類(甲類)建築;

(七)國家《石油天然氣管道工程抗震設計規範》規定的管道重要地段;

(八)地震破壞後可能發生火災、爆炸、劇毒或者腐蝕性物質大量泄漏或者其他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包括水庫大壩、堤防、儲存易燃、易爆、劇毒或者腐蝕性物質的設施以及其他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

(九)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中國地震動參數區劃圖或者地震安全性評價確定的參數,落實工程建設全過程的抗震設防要求。

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履行抗震設防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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