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條例如下:
1.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道德品質、身體素質、生活技能、文化素養、行為習慣等方面的培養、引導和影響,以促進其全面健康成長。家庭教育以德育為根本任務,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和社會主義先進文化,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家庭教育以德育為根本任務,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和社會主義先進文化,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有責任實施家庭教育。國家和社會為家庭教育提供指導、支持和服務。國家工作人員要帶頭樹立良好家風,履行家庭教育責任;
2.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與中小學校、幼兒園、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和社區密切配合,積極參與其提供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導和實踐活動,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依法委托他人照顧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與委托人和未成年人保持聯系,定期了解其學習、生活狀況和心理狀況,與委托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
第十四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樹立家庭是第壹課堂、父母是第壹任教師的責任意識,承擔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的主體責任,以正確的觀念、方法和行為教育未成年人養成良好的思想、品行和習慣。
* * *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員,應當協助、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開展家庭教育。
第十五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及其他家庭成員應當重視家庭建設,培育積極健康的家庭文化,樹立和傳承優良家風,弘揚中華民族的家庭美德,構建文明和諧的家庭關系,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的家庭環境。
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根據不同年齡段未成年人的身心發展特點,以下列內容為指導,開展家庭教育:
(壹)教育未成年人愛黨、愛國、愛人民、愛集體、愛社會主義,樹立維護國家統壹的觀念,鑄造牢固的中華民族意識,培養家國情懷;
(二)教育未成年人尊老愛幼、熱愛家庭、勤儉節約、團結互助、誠信友愛、遵紀守法,培養其良好的社會公德、家庭美德、個人道德意識和法治意識;
(三)幫助未成年人樹立正確的成功觀,引導他們培養廣泛的興趣愛好、健康的審美追求和良好的學習習慣,增強科學探索精神、創新意識和能力;
(四)保證未成年人營養均衡、運動科學、睡眠充足、身心愉悅,引導其養成良好的生活習慣和行為習慣,促進其身心健康發展;
(五)關註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導他們珍愛生命,對他們進行交通工具、健康上網和預防欺淩、溺水、詐騙、拐賣、性侵害等安全知識教育,幫助他們掌握安全知識和技能,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六)幫助未成年人樹立正確的勞動觀念,參加力所能及的勞動,提高生活自理和獨立生活的能力,養成吃苦耐勞的優秀品格和熱愛勞動的良好習慣。
第十七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在實施家庭教育時,應當關註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和智力發展,尊重其參與相關家庭事務和發表意見的權利,並合理運用下列方法:
(壹)個人育兒,加強親子陪伴;
(二)* * *配合參與,發揮雙方家長的作用;
(3)攝像教學,將教學融入日常生活;
(4)潛移默化,言傳身教與榜樣相結合;
(5)寬嚴相濟,關心和嚴格要求並重;
(六)尊重差異,根據年齡和個性特點進行科學引導;
(七)平等交流、尊重、理解和鼓勵;
(八)相互促進,父母與子女共同成長;
(九)其他有利於未成年人全面發展和健康成長的方式方法。
第十八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樹立正確的家庭教育觀念,自覺學習家庭教育知識,在孕期和未成年人進入托幼機構、幼兒園、中小學等重要時期進行有針對性的學習,掌握科學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能力。
第十九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與中小學校、幼兒園、嬰幼兒照護服務機構和社區密切配合,積極參與其提供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導和實踐活動,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第二十條未成年人父母分居、離婚的,應當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責任,任何壹方不得拒絕或者拖延履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阻止另壹方進行家庭教育。
第二十壹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依法委托他人照顧未成年人的,應當與委托人和未成年人保持聯系,定期了解其學習、生活狀況和心理狀況,與委托人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責任。
第二十二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學習、休息、娛樂和鍛煉的時間,避免增加未成年人的學習負擔,防止未成年人沈迷網絡。
第二十三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因未成年人的性別、身體狀況、智力等原因歧視未成年人。,不得實施家庭暴力,不得脅迫、引誘、教唆、縱容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從事違反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