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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權利的構成要件和效果是什麽?(民法中的民事法律關系領域)

權利濫用有四個構成要件:被濫用的權利本身合法;當事人有濫用職權的故意;權利濫用造成了損害;損害與濫用權力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權利濫用是指權利人行使權利超過壹定限度,損害他人、集體和社會的利益,限制他人權利的行使。

禁止權利濫用原則又稱公序良俗原則,是指民事活動應當遵守公序良俗,不得濫用權利。

我國《民法通則》第六條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第七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守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濫用公權力的危害;

首先,公權的濫用侵害了弱勢群體的權益

所謂社會弱勢群體,通常是指那些因為壹些障礙和缺乏經濟、政治和社會機會而在社會上處於不利地位的人。當代中國正處於社會轉型時期,社會成員的經濟收入、社會地位、基本權利、生活質量等已經出現了明顯的差距,而這壹群體仍然占中國人口的大多數。

特別是他們面臨著權利的困境,各方面權利得不到保障的矛盾和壓力會導致他們內心的焦慮和矛盾。然而,公職人員在執行公共權利時濫用權力,是對弱勢群體權益的直接侵犯。如壟斷自然資源和就業資源,壟斷信息,壟斷熱門行業,刮人油脂,貪得無厭,敲詐弱勢群體。

有的擾亂市場公平競爭,利用手中掌握的行政權力幹預市場,形成行政壟斷,阻撓弱勢群體發展;壹些官商勾結,將征地拆遷中應支付給拆遷戶的補償款挪用克扣,人為降低補償標準,回扣部分進入個人腰包。

壹些人利用職務之便,在低保實施過程中搞“人情保”、“關系保”,將不符合條件的家庭成員或親友納入低保範圍,導致壹些真正困難的家庭被趕出低保政策。公職人員實施的具體行為雖在其職權範圍內,但其內容遠非法律法規所定。

第二,公權的濫用破壞了社會公平正義

我們黨和政府壹直堅持公平正義原則,但壹些公共權力管理者濫用公共權力,人為制造公共資源分配不公,直接破壞了社會公平正義。特別是在公共資源的使用和分配上,破壞了公權力可以通過再分配解決市場失靈問題,縮小社會差距幫助弱勢群體的原則。

同時,公權力的濫用誘發了社會道德的失範。公權的執行,基本都是官員。作為社會的優秀成員,官員遵守社會公德,成為社會楷模,應該是他們義不容辭的責任。但正如德國哲學家費希特所說:“如果政府的傑出人士都腐敗了,我們到哪裏去尋找道德的善?”

(註1)最後,公權力的濫用侵蝕著社會信任的建立。和諧社會的基石是社會信任,只有相互信任才能將社會不平等控制在可容忍的範圍內。但是,由於公共權力執行中腐敗現象的持續存在。

廣大人民群眾不僅質疑公權力,也擔心黨的執政地位。這種懷疑和焦慮增加了公平正義原則執行的難度,造成了公平正義在壹些領域進展緩慢的被動局面。

第三,公權力的濫用擴大了社會的貧富差距

中國著名經濟學家、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學術委員會副主任吳敬璉將“官場腐敗和權利侵犯嚴重”視為中國貧富差距擴大的主要原因之壹。他指出:“不難想象中國的腐敗規模有多大,對貧富差距的影響有多大”(註2)。

這是因為機會公平和平等的出發點是社會正義的底線。少數公職人員利用公權力破壞社會競爭的基本規則,通過侵吞公共資源獲取競爭優勢,從壹開始就拉大了社會人員之間的差距,破壞了社會的基本公正。

在社會貧富差距擴大的原因中,無論是社會分配不公,包括就業機會、創業資源分配不公,還是腐敗和侵權,只有擁有公權力的官員才能做到,而這種腐敗和侵權的根本原因就是尋租和權錢交易,公權力成為了謀取私利的工具。

這種現象壹刻也不能停止,反而愈演愈烈,成為壹種官場病,成為行政官員的陋習,從而拉大了社會的貧富差距。

第四,公權力的濫用激化矛盾,助長犯罪。

近年來,國內外法律學者得出的壹個壹致結論是,“公權力對弱勢群體基本權利的剝奪是導致激情犯罪的決定性因素”(註3)。這是因為現代犯罪學早就指出“犯罪人與被害人的關系實際上是壹種互動的動態關系”。

可以說,公權力對弱者的侵害不僅具有誘發激情犯罪的功能,還具有將激情犯罪轉化為不可調和的“妳死我活”的功能。特別是在壹些地方公安司法部門,鼓吹壹面之詞,權錢交易,警匪勾結,漠視人命,失職瀆職等。,不僅已經成為不好的疾病,而且還變得猖獗。

比如這幾年的死拆、刑訊逼供、冤假錯案、鏟車碾壓、開胸驗肺、精神病等激起民憤的事件,堪比孔子感慨的“暴政比猛虎”這些橫沖直撞的行為,群眾早就對自己恨之入骨,很多人心裏都有壹團怒火。壹旦他們遇到反對公權力的群體性事件。

沒有直接利益的人憤怒地加入進來,最終導致大規模的群體性事件,給黨和政府抹黑。全國各地發生的多起類似事件警示我們,濫用公權力的痼疾不僅是激化矛盾的直接因素。

而且是危害黨執政地位的潛在因素的主要禍根。在當前全黨“匯聚和推動改革的強大正能量”的政治動員中,必須將其徹底清除,以確保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的順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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