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糾紛的法定裁決期限是多久?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裁定申請後,應當通知當事人,並在限期內提出答辯。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維持或者撤銷註冊商標後,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程序
壹、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註冊商標爭議。
在先商標註冊人認為他人後申請註冊的商標與其在先申請註冊的商標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構成相同或者近似商標,他人認為該註冊商標屬於《商標法》第41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不當註冊的,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註冊商標爭議(申請撤銷註冊商標)。申請裁定註冊商標爭議的,應當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裁定註冊商標爭議申請書》副本。最好直接從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官網下載《註冊商標爭議裁定申請書》,申請書內容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官網提供的《註冊商標爭議裁定申請書》規定的內容逐項填寫。提交申請時,申請人還應當提交能夠證明其身份的有效文件,申請人的姓名應當與提交的文件壹致。
二。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裁定註冊商標爭議的申請
依據《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和《商標評審規則》的規定,對註冊商標爭議的裁定申請,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予以受理,並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30日內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申請裁定的註冊商標爭議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符合受理條件,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予以駁回:
1。違反《商標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對核準註冊前已經提出異議並裁定的商標,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申請裁定的;
2。違反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申請人撤回商標復審申請後,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申請復審的;
3。違反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已經作出裁定或者決定,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復審申請的;
4。其他不符合驗收條件的情形。商標評審委員會駁回商標評審申請時,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三、商標評審委員會對註冊商標爭議案件的評審
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裁定註冊商標爭議的申請後,應當及時將申請書副本及有關證據材料送達被申請人,並限定其在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答辯書,並根據申請人數提交相應的副本;逾期未提交或者提交的,視為放棄答辯。爭議方放棄答辯的,不影響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評審。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商標評審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
商標評審委員會對註冊商標爭議的裁定申請,經過公開或者不公開審理,依法作出裁定。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註冊商標爭議裁定申請最直接的法律依據是《商標法》第41條,涉及《商標法》第10、11、12、65438條。註冊商標爭議裁定申請有充分的法律和事實依據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將依法裁定撤銷被申請人的註冊商標,否則,商標評審委員會將依法裁定維持被申請人的註冊商標。
對於此類問題的解決,相關部門會有壹定程度的處理,商標法對此類問題有明確的規定,但即使能有壹定程度的處理,也會有壹定的影響,但實際運用中會導致問題的不斷加重,所以對於當事人來說,還是應該按照相關規定來做。希望以上內容能幫到妳。如有其他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
註冊商標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規定,或者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註冊的,由商標局宣布該註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
商標局決定宣告註冊商標無效時,應當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當事人對商標局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在收到申請後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並在限期內提出答辯。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裁定維持該註冊商標或者宣告其無效,並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