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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2021修訂)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以下簡稱《工會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工會是職工自願參加的工人階級群眾組織,代表職工的利益,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依法加入和組織工會是職工的基本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第三條工會必須遵守和維護憲法,以憲法為根本活動準則,依照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工會的合法權益受國家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應當支持工會依法開展工作。第四條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應當支持和幫助職工依法組織工會。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投產或者成立滿壹年仍未建立工會的,上級工會應當指導和督促其職工依法組建工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工會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應當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單獨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兩個以上單位的會員可以聯合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推選組織者組織會員開展活動。

企業職工較多的城鎮可以建立基層工會聯合會。第五條基層工會、地方各級總工會和地方產業工會組織的建立,必須報上壹級工會批準。

依法建立的工會組織,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撤銷、合並或者隸屬於其他工作部門。第六條地方各級總工會和產業工會自依法成立之日起,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符合民法典規定的法人條件的基層工會,應當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第七條各級工會委員會按照工會章程民主選舉產生,實行任期制,可以連選連任。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及其近親屬不得作為本企業工會委員會委員的候選人。

工會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滿時,不得隨意調動工作;因工作確需調動的,應當事先征得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壹級工會的書面同意。

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自動延長勞動合同期限,延長期限與其任職期限相當;非專職主席、副主席或委員任期短於任期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屆滿。但個人任職期間有嚴重過失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外。第八條女職工人數較多的企業、事業單位可以建立女職工工會委員會,在同級工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女職工人數較少的,應當在工會委員會中設立女職工委員。第九條工會應當會同企業、事業單位組織職工積極參加經濟建設,努力做好本職工作;教育職工珍惜國家和企業的財產,組織職工開展業余文化技術學習和業務素質培訓,開展勞動競賽、群眾性合理化建議和經濟技術革新活動。第十條企業、事業單位研究經營管理和發展的重大問題,制定和修改規章制度,討論決定工資、福利、勞動安全衛生、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工會代表必須參加並聽取工會的意見。第十壹條工會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依法組織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職工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企業事業單位違反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的,有權提出意見,要求改正,維護職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利。

上級工會應當檢查和指導基層工會組織所在企業、事業單位執行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的工作,有權對企業、事業單位侵犯職工民主權利的行為進行調查。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第十二條工會應當代表和組織職工對企業、事業單位執行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民主監督。工會有權要求企業、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侵犯職工合法權益;拒不改正和處理的,工會可以請求當地人民政府依法處理,支持被侵害的勞動者向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申訴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十三條工會幫助和指導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依法對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進行監督。

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保險福利等事項進行平等協商,並簽訂集體合同。簽訂集體合同前,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第十四條企業、事業單位給予職工紀律處分,或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七天通知本單位工會。工會認為企業、事業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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