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長株潭城市群生態綠心區(以下簡稱生態綠心區),是指長株潭之間的城際生態隔離保護區。其具體範圍由《長株潭城市群生態綠色中心區總體規劃》(以下簡稱《生態綠色中心區總體規劃》)確定。第三條生態綠心區的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生態優先、嚴格保護的原則。第四條省人民政府統壹領導生態綠心區保護工作,統籌處理生態綠心區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省級長株潭城市群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改革試驗區領導協調工作機構(以下簡稱省級兩型社會建設試驗區領導協調工作機構)具體負責生態綠心區保護工作的統籌規劃、組織協調、監督服務。
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生態綠心地區的林業建設和保護。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水行政、農業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生態綠地保護工作。
生態綠心區涉及的長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具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生態綠心區保護工作。第五條省人民政府和長株潭人民政府應當將生態綠地保護納入政府績效評估範圍;生態綠地涉及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態綠地保護要求,制定相關鄉鎮人民政府專項考核指標體系。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開展生態文明宣傳教育,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宣傳生態綠地保護的重要性,提高全社會的生態文明意識。第二章規劃與空間控制第七條生態綠地總體規劃是以長株潭城市群區域規劃為基礎的生態綠地綜合規劃。專項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涉及生態綠心地區的市級規劃應當與生態綠心地區總體規劃相銜接。第八條生態綠心區總體規劃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其草案由省兩型社會建設試驗區領導協調機構編制。
省級兩型社會建設實驗區領導協調工作機構在制定生態綠心區總體規劃草案或修訂稿時,應當征求長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及其他有關方面的意見,進行實地調研,組織專家評審。省人民政府應當在生態綠心地區總體規劃通過前,將草案提交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並對審議意見進行研究處理。
生態綠心區總體規劃頒布實施後,除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外,不得修改。
生態綠心區總體規劃制定或者修改後,由省人民政府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第九條長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態綠心區總體規劃的要求和實際需要,制定分區規劃,經省兩型社會建設試驗區領導協調機構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批準,並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第十條生態綠心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長株潭三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批;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批準前,應當征求省兩型社會建設實驗區領導協調機構的意見。第十壹條生態綠心區分為禁止開發區、限制開發區和控制建設區,每個區的具體範圍根據生態綠心區總體規劃確定。
省級兩型社會建設實驗區領導協調機構應當根據生態綠心區總體規劃,確定生態綠心區、禁止開發區、限制開發區和控制建設區的具體界限,並向社會公告。
長株潭人民政府應當在禁止開發區和限制開發區設立保護標誌。保護標誌的樣式和設置要求由省級兩型社會建設實驗區領導協調機構統壹規定。
禁止損壞或擅自移動生態綠地內的保護標誌。第十二條除生態綠地禁止開發區內的生態建設、景觀保護建設、必要的公共設施建設和當地農村居民住宅建設外,不得開展其他項目。
在限制開發區內,除前款規定可以進行的建設、土地整理、村鎮建設和適宜的旅遊休閑設施建設外,不得進行其他項目建設。
在控制建設區內,禁止工業和其他可能造成環境汙染的建設項目,現有工業項目逐步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