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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定

第壹條為了加強和規範政府法律顧問工作,進壹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設,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開展政府法律顧問工作,適用本規定。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完善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機制。具體工作由同級人民政府法律顧問機構承擔。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是本級人民政府的法律顧問機構,主管本級人民政府的法律顧問工作,負責處理本級人民政府的法律事務,指導本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法律顧問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法制機構是本部門的法律顧問機構,承擔大部分部門的法律顧問工作,負責處理本部門的法律事務。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建立以法制機構工作人員為主的政府法律顧問隊伍,聘請專家、律師參加。政府法律顧問隊伍中的法制機構工作人員為專職政府法律顧問,聘請的專家和律師為兼職政府法律顧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應當加強其法制機構工作人員的職業能力建設,法制機構工作人員的招聘應當優先錄用具有國家法律職業資格或者全日制法學本科學歷的人員。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聘請三名以上專家、律師擔任兼職政府法律顧問,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聘請壹名以上專家、律師擔任兼職政府法律顧問。兼職政府法律顧問的聘期為壹至二年,期滿可以續聘。

省、市、州人民政府各部門可以通過合同聘請兼職政府法律顧問,為其所屬或者直接管理的機構提供法律服務。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通過合同聘請兼職政府法律顧問,同時為其所屬部門和機構、派出機構、鄉鎮人民政府提供相應的法律服務。第七條政府和部門法律顧問機構應當按照公開、公平、競爭的原則,從符合條件的人員中遴選兼職政府法律顧問,並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部門批準。

政府和部門法律顧問機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法制機構工作人員擔任專職政府法律顧問的條件和程序,並組織實施。第八條擔任兼職政府法律顧問的專家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壹)忠於憲法,遵守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道德修養和職業道德;

(二)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員以上職稱,從事法學教學、法學研究或者法律實務工作的;

(三)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紀律處分。

擔任兼職政府法律顧問的律師,除具備前款第(壹)項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壹)具有5年以上的執業經歷,較強的法律業務能力,具有壹定的專業影響力;

(二)未受過刑事處罰、司法行政部門行政處罰或者律師協會處罰。第九條聘請兼職政府法律顧問,應當簽訂服務合同,明確兼職政府法律顧問的服務範圍、權利義務、工作方式、聘用期限、費用支付、違約責任、解聘等內容。

兼職政府法律顧問不得直接從事政府及部門的日常行政工作和行政執法活動。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保障政府法律顧問開展工作所需的經費。

政府和部門法律顧問機構應當根據兼職政府法律顧問的實際工作確定並支付合理報酬。未提供實際法律服務的,不得支付報酬。第十壹條政府和部門法律顧問機構在履行法律顧問職責時,可以根據需要安排政府法律顧問提供下列法律服務:

(壹)參與研究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重大問題;

(二)為重大行政決策和重要行政行為提供法律咨詢和論證意見;

(三)參與起草地方性法規,為政府立法計劃的編制和重要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提供法律咨詢和論證意見;

(四)參與辦理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和仲裁案件;

(五)參與政府合同談判,協助起草、審查和修改政府合同或相關法律文件;

(六)參與其他政府法律事務。第十二條政府法律顧問應當以書面形式提供法律意見,並對所提供的法律意見負責。參加有關會議或者代理有關法律事務提供法律服務的,應當按照政府和部門法律顧問機構的要求,在記錄其法律意見的有關會議紀要和文件上簽字。第十三條政府及部門法律顧問機構應當對政府法律顧問提出的法律意見和建議進行綜合分析,並在此基礎上提出處理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或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對其法律顧問機構提供的法律意見和建議采納或者拒絕的,應當予以反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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