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了規範互聯網廣告活動,促進互聯網廣告健康發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充分發揮互聯網廣告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的積極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第二條通過互聯網(含移動互聯網)實施的商業廣告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互聯網廣告,是指通過各類互聯網網站、電子郵件以及媒體、論壇、即時通訊工具、軟件等互聯網媒體資源,以文字、圖片、音頻、視頻等形式發布的商業展示、鏈接、電子郵件、付費搜索結果等各類廣告。
在互聯網上發布的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除按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慣例應當標註的商品的實物圖形、交付方式、文字說明、圖片外,其他符合商業廣告特征的文字、圖形、圖片,均為互聯網廣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對藥品、醫療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廣告代言人在互聯網上推薦商品或服務的信息屬於互聯網廣告。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互聯網廣告經營者,是指為廣告主提供互聯網廣告設計、制作、代理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互聯網廣告發布者,是指為廣告主或者廣告主委托的互聯網廣告經營者,在其自有或者他人互聯網媒體資源上發布廣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辦法所稱廣告代言人,是指在互聯網廣告中推薦、證明商品和服務的廣告主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五條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代言人、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也是互聯網廣告發布者:
(壹)對互聯網廣告內容擁有最終的修改和決定權;
(二)發布本網站存儲的廣告信息的網站經營者;
(2)在自己的網站上發布廣告的廣告主;
(四)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廣告經營者利用他人互聯網媒體資源發布本網站存儲的廣告信息的;
(五)通過微博、論壇、即時通訊工具等互聯網媒體資源推薦、證明商品或者服務。
第六條互聯網廣告經營者、發布者應當辦理工商登記,並在其互聯網媒體資源的顯著位置加載工商登記相關信息。
從事互聯網廣告經營、發布的自然人,應當通過具有資質的第三方廣告經營者開展廣告活動,並向第三方廣告經營者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證明、有效聯系方式等真實身份信息。符合登記條件的,依法辦理工商登記。
第七條從事互聯網廣告活動的各方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包括電子合同)。
第八條廣告主應當對廣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廣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設計、制作、代理、發布互聯網廣告,應當具有或者提供與其身份、商品或者服務、廣告內容相關的真實、合法、有效的證明文件。
第九條廣告主利用自有互聯網媒體資源發布其生產經營的商品或者服務廣告,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行政許可證明文件;
(二)廣告介紹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
(三)利用自有互聯網媒體資源通過他人互聯網媒體資源發布廣告,資源經營者應當是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二條規定的互聯網廣告經營者或者發布者。不得通過非法網站發布廣告。
第十條互聯網廣告經營者、發布者應當建立健全互聯網廣告登記、審查和檔案管理制度;配備熟悉廣告法律法規的廣告審查人員;有條件的還應成立專門機構負責互聯網廣告的審查。
互聯網廣告經營者、發布者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審查相關證明文件,核對廣告內容。廣告經營者不得為內容不符或者證明文件不全的廣告提供設計、制作或者代理服務,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查驗與其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營業執照、行政許可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經營資格證明,簽訂書面合同(含電子合同)並存檔備查;對於互聯網媒體資源上直接展示的廣告內容和本網站存儲的其他廣告信息,還應當履行本條前兩款規定的互聯網廣告發布者的義務。
對發布的互聯網廣告,廣告經營者、發布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保存廣告樣本、合同及證明文件。保存時間應當自廣告最後壹次發布之日起兩年。
廣告經營者、發布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公布其互聯網廣告活動的收費標準和方式。
第十壹條廣告主通過他人互聯網媒體資源發布廣告,修改對購買行為有實質性影響或者影響消費者基本權益的廣告內容時,應當以書面或者其他可以識別的方式通知向其提供服務的互聯網廣告經營者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廣告主修改自己的廣告,涉嫌違法違規的情況下,應當采取有效的技術措施,停止廣告接入服務。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對自行發現、公眾舉報、廣告監管部門警告的虛假違法廣告,應當及時排查、屏蔽或者停止廣告接入服務。
第十二條互聯網廣告經營者可以利用他人的網站、網頁、軟件、視頻等互聯網媒體資源經營發布互聯網廣告,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前款情形,發布存儲在自有互聯網媒體資源中的廣告信息的,是互聯網廣告的經營者、發布者;互聯網廣告經營者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是發布時只調用和推送廣告而不存儲完整廣告信息的人,廣告主是這部分廣告內容的互聯網廣告發布者。
互聯網廣告經營者通過本條第壹款經營、發布廣告,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對本條第壹款規定的互聯網媒體資源所有者的身份信息、聯系方式、網站備案號等相關信息進行實名登記,並對登記信息進行審核;登記時應與對方約定,當對方上述信息發生變化時,應及時告知;
(二)在廣告和鏈接中或者在互聯網終端顯示的廣告區域中,明確標明自己是廣告經營者或者發布者,使消費者能夠識別廣告的來源;
(三)不得通過非法網站發布廣告;
(4)發布的廣告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
第十三條在電子郵件、即時通訊工具等互聯網私人空間發布廣告的。,應在廣告頁面或載體上為用戶提供明顯的同意、拒絕或退訂的功能選項。被用戶拒絕或退訂後,不要再發送電子郵件和其他廣告。
通過移動互聯網終端以電子郵件或即時通訊方式發送廣告的,還應當在用戶同意或拒絕接收廣告的選項中設置同意或拒絕接收廣告的時間選項,不得在用戶設置的拒絕接收廣告的時間發送廣告。除非與用戶另有約定。
第十四條利用互聯網發布廣告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絡。在互聯網網頁上以彈窗形式發布的廣告,應當標註關閉標誌,確保壹鍵關閉。同壹設備在24小時內登錄網站壹級域名及其子域名時,應提供第二次出現彈窗廣告時,暫時屏蔽該網站所有彈窗廣告的選項。
不得以變相關閉等欺騙手段誘導用戶點擊廣告內容。
第十五條鼓勵和支持互聯網廣告經營者、發布者創新商業模式,提高服務水平,促進互聯網廣告發展。
互聯網廣告活動中不得有下列形式的不正當競爭:
(壹)利用瀏覽器等各種軟件和插件,對他人合法經營的各類廣告采取攔截、過濾、覆蓋等限制性措施;
(二)利用通信線路、網絡設備、插件、軟件、域名解析等手段劫持網絡傳輸數據,篡改或者屏蔽他人合法經營的各類廣告;
(3)通過虛假流量、惡意植入數據、惡意點擊等手段提高自己的排名。、或者損害他人合法利益、降低他人商業信譽的;
(四)以結盟或同盟的方式限制他人進入某壹市場或業務領域;
(五)使用他人商標、企業名稱作為文字鏈接廣告、付費搜索廣告的關鍵詞,添加網站頁面或者源代碼提高搜索度,誘導消費者進入錯誤網站;
(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十六條通過門戶網站、綜合網站、專業網站、電子商務網站、搜索引擎、電子郵件、即時通訊工具、互聯網私人空間等互聯網媒體資源發布的廣告,應當具有明顯的可識別性,便於普通網民區分其廣告的性質。
付費搜索結果應與自然搜索結果有顯著區別,以免讓消費者誤解搜索結果的性質。
以電子郵件、即時通訊信息等形式發送的廣告。應在發件人和標題部分明確註明郵件和信息的來源和性質,以便消費者在打開郵件和信息前了解廣告的性質。
自然人在網絡上以收費或者免費使用的方式推薦商品或者服務時,應當使普通網民清楚地認識到付費關系,並識別其作為廣告代言人或者區別於普通網民的身份。
第十七條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服務,以及禁止發布廣告的商品或者服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計、制作、代理或者在互聯網上發布廣告。
醫療、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保健食品廣告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廣告審查機關審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未經審查批準,不得在互聯網上發布。
第十八條禁止利用互聯網發布處方藥和煙草廣告。
各類網站不得以任何形式鏈接處方藥生產銷售企業和煙草生產銷售企業自有的網站和網頁,搜索引擎網站不得為此類網站和網頁提供付費搜索廣告服務。
第十九條涉嫌違法的互聯網廣告活動,由廣告發布者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對同壹違法互聯網廣告,兩個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相關廣告主或者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有管轄權的,最先立案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相同。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異地相關廣告活動當事人難以管轄的,可以將違法情況及相關證據材料移送相關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
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廣告法》第四十五條或者本辦法第十壹條規定,明知或者應知利用其信息平臺發布違法廣告而不制止的,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對涉嫌違反《廣告法》和本辦法的互聯網廣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依據《廣告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依照法定程序,運用技術手段對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互聯網媒體資源進行調查檢查,查看、調取、復制相關廣告信息和網站後臺數據。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協助、配合上述調查檢查,提供相關技術支持或者排除技術障礙,不得拒絕、阻撓或者設置技術障礙。
第二十壹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通過下列方式之壹對互聯網廣告進行調查取證:
(1)監管部門和當事人采用屏幕復制、頁面保存、直接拍攝等方式確認互聯網廣告內容後,當場打印並簽字;
(2)委托公證機構進行公證;
(3)委托具有電子證據鑒定法定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提取、確認相關證據;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取證方式。
互聯網廣告的證據應當包括廣告的樣本內容和與廣告唯壹對應的發布路徑,如網址、IP地址、域名、源代碼等。
第二十二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受理投訴、舉報互聯網違法廣告的電話號碼、郵箱或者電子郵箱,並自受理投訴、舉報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告知投訴人、舉報人。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未依法取得互聯網廣告經營者、發布者資格,在互聯網上發布虛假違法廣告的,由廣告發布者所在地、網站域名備案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查處。對不具備真實備案信息、未經主管部門許可的,按照有關規定移送相關主管部門處理。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至第十八條規定,經營、發布互聯網廣告的,依照廣告法的規定予以處罰。廣告法沒有具體規定。《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罰。《廣告法》等法律法規沒有具體規定的,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65年9月1日起施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的行政法規中有關互聯網廣告管理的規定與本辦法不壹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