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斷互聯網平臺是否構成侵權,主要看互聯網平臺是否盡到侵權的合理註意義務。在立法上,對這種合理註意義務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但在《互聯網電子服務公告管理規定》中有原則性規定,即平臺不得發布明顯損害國家利益、違反法律規定的內容。在司法實踐中,平臺要求的合理註意義務有不同的標準,需要法官結合具體侵權行為進行裁量。互聯網平臺作為網絡平臺的服務提供者,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否則可能侵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因此,互聯網平臺應該在追求商業利益和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之間取得平衡。
第壹,不要發布明顯損害國家利益、違反法律規定的內容。
由於技術的發展,平臺不可能對平臺上的海量信息進行逐壹審核,但顯然可以通過設置關鍵詞來監控和屏蔽非法內容,即如果網民發布的內容中包含這些關鍵詞,將被禁止發布。因此,對於此類內容,如果平臺有能力做到但沒有做到,應當認為平臺沒有盡到合理註意義務,認定平臺存在過錯。
第二,不要發布侵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內容,主要包括肖像權、名譽權、知識產權等。
三是要履行網絡平臺服務性質的事先告知義務。
網絡平臺服務提供者應當在平臺上明示“平臺為廣大網民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這與侵權是否成立沒有直接關系。其主要目的是網絡平臺服務提供者能夠提供關於其行為性質的初步證據。另外,姓名、聯系人、網絡地址等。網絡服務提供者的應當公之於眾,主要是為了方便權利人發現侵權後向服務提供者發送通知,否則權利人不能發送,網絡平臺服務提供者不能主張免責,否則不公平。
第四,要及時刪除權利人合格通知書的內容。《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雖然規定了通知刪除程序,但對具體通知的要求並不明確。權利人發布的通知內容本身不構成侵權的,即使不刪除也不構成侵權。如果網絡平臺服務提供者刪除,但不是在合理期限內刪除,而是在通知幾個月後刪除,也應構成侵權。因此,可以要求其對權利人發出的通知內容進行澄清,通知還必須提供初步的權利證明,並對刪除的內容進行澄清,否則,其有權不予刪除。
隨著“互聯網+”的發展,各行各業都在發生互聯網化的變化,金融行業已經形成了互聯網金融的概念,其中最具爭議的就是股權眾籌。因為我國對於股權眾籌還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證券業協會唯壹的關於《私募股權眾籌管理辦法(試行)》的征求意見稿也還沒有實施。所有國家都應嚴格監管證券的發行。在沒有明確法律的情況下,違法與守法的界限並不清晰。股權眾籌最大的風險應該是是否涉及非法集資。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以向不特定社會對象轉讓股權的方式變相發行股票、公司債券,或者向特定對象累計二百人以上變相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的,應當認定為擅自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罪”,但我國對特定對象沒有明確規定。因此,通過互聯網向公眾轉讓股權時,無論是眾籌平臺還是提供眾籌渠道的股權眾籌平臺,都可能是非法的。為了規避風險,股權眾籌平臺應註意:
壹是對註冊用戶實行實名登記制度。
股權投資有風險,無論是作為眾籌方還是投資人都應該實名註冊,對投資人也要設置相應的投資門檻。比如《私募股權眾籌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規定,參與股權眾籌的投資人(個人)的金融資產不得低於。
654.38+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30萬元,以此控制風險,區別於傳統網絡平臺服務商。
第二,對於眾籌項目,不能采用廣告、公開說服、變相公開發行等方式宣傳項目。
平臺不對眾籌項目做實質性判斷,只展示經過驗證的真實眾籌項目。當然,目前平臺的盈利模式基本都是在眾籌完成後,從眾籌中提取壹定比例作為傭金。因此,平臺可以對項目進行包裝來完成眾籌,但平臺要註意保證項目的真實性,不能虛假宣傳。
第三,對於眾籌資金要進行第三方監管。
作為網絡平臺,壹定要和第三方支付平臺合作。對於眾籌資金,壹定要匯至第三方支付平臺,不能直接匯至項目方或平臺賬戶,以保證資金安全。
第四,回報不能承諾,但投資人作為股東承擔風險。
股權眾籌壹般是指投資人對企業項目本身感興趣,選擇投資。他們自擔投資收益風險,既享有權利又承擔義務。壹般來說,非法集資是指集資者會承諾比銀行高得多的利息來吸引投資者。所以兩者在返還方式上有明顯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