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互聯網域名服務,是指域名根服務器的運營管理、頂級域名的運營管理、域名註冊和域名解析等活動。第三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全國域名服務實施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壹)制定互聯網域名管理的規章和政策;
(二)制定中國互聯網域名系統和域名資源發展規劃;
(三)管理中國境內的域名根服務器運行機構和域名註冊管理機構;
(四)負責域名系統的網絡和信息安全管理;
(五)依法保護用戶的個人信息和合法權益;
(六)負責與域名有關的國際協調;
(七)管理中國境內的域名解析服務;
(八)管理與域名服務有關的其他活動。第四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域名服務實施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域名管理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域名註冊服務機構;
(三)協助工業和信息化部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域名根服務器運營機構和域名註冊管理機構;
(四)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域名系統的網絡和信息安全管理;
(五)依法保護用戶的個人信息和合法權益;
(六)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域名解析服務;
(七)管理本行政區域內與域名服務有關的其他活動。第五條中國互聯網域名系統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布。根據域名發展的實際情況,工業和信息化部可以對我國互聯網域名體系進行調整。第六條”。CN”和”。中國”是中國的國家頂級域名。
中文域名是中國互聯網域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鼓勵和支持中文域名系統的技術研究、推廣和應用。第七條提供域名服務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符合相關技術規範和標準。第八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妨礙互聯網域名系統的安全穩定運行。第二章域名管理第九條在中國境內設立域名根服務器及其運營機構、域名註冊管理機構和域名註冊服務機構,應當依照本辦法取得工業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簡稱電信管理機構)的相應許可。第十條申請設立域名根服務器和域名根服務器運營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域名根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境內,符合互聯網發展規劃和域名系統安全穩定運行的要求;
(二)是依法設立的法人,該法人及其主要投資者和主要管理人員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有保證域名根服務器安全可靠運行的場地、資金、環境、專業人員和技術能力,以及符合電信管理機構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統;
(四)有健全的網絡與信息安全措施,包括管理人員、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應急預案及相關技術和管理措施;
(五)具有保護用戶個人信息的能力、提供長期服務的能力和完善的服務退出機制;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壹條申請設立域名註冊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域名管理系統在中國境內設立,其持有的頂級域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域名系統安全穩定運行的要求;
(二)是依法設立的法人,該法人及其主要投資者和主要管理人員信用記錄良好;
(三)有完善的業務發展計劃和技術方案,有符合電信管理機構要求的場地、資金、專業人員和信息管理系統;
(四)有健全的網絡與信息安全措施,包括管理人員、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應急預案及相關技術和管理措施;
(五)具有驗證真實身份信息和保護用戶個人信息的能力、提供長期服務的能力和完善的服務退出機制;
(六)有健全的域名註冊服務管理制度和對域名註冊服務機構的監督機制;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