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第壹條為了規範戶外廣告登記管理,促進戶外廣告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廣告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利用戶外場所、空間和設施發布的廣告。本規定所稱戶外廣告發布單位,包括為他人發布戶外廣告的單位,以及為自我宣傳發布戶外廣告的單位和個人。第三條戶外廣告發布單位應當依照本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並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登記前須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先履行相關批準手續。第四條戶外廣告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管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指導和協調全國戶外廣告的登記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和協調本轄區內戶外廣告的登記管理工作。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戶外廣告的登記管理。地級以上市(含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直接對本轄區內的戶外廣告進行登記管理。第五條發布下列廣告,應當依照本規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戶外廣告登記,取得戶外廣告登記證: (壹)以展板、電子顯示裝置、燈箱、霓虹燈為載體的戶外場所、空間、設施發布的廣告;(二)在車輛、水上漂浮物、升空裝置、充氣物、模型表面繪制、張貼、懸掛的廣告;(三)設置在地下鐵路設施、城市軌道交通設施、地下通道以及車站、碼頭、機場航站樓內外的廣告;(四)法律、法規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應當登記的其他形式的戶外廣告。在本單位註冊地址和合法經營場所的法定控制地帶內設置並宣傳本單位名稱、標誌、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及聯系方式的自行設計的戶外廣告,無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戶外廣告登記。除非當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第六條申請戶外廣告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戶外廣告發布單位依法取得與申請事項相符合的主體資格;(二)戶外廣告宣傳的商品和服務符合廣告主的經營範圍或者經營範圍;(三)戶外廣告發布單位有權使用相應的戶外廣告媒體;(四)廣告的位置和形式符合當地人民政府戶外廣告規劃的要求;(五)戶外廣告內容符合法律法規;(六)按照規定應當經有關行政部門批準的,當事人已履行相關審批手續;(七)法律、法規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七條戶外廣告登記事項包括:(1)戶外廣告發布單位的名稱;(二)戶外廣告的位置和具體位置;(三)戶外廣告發布的期限;(四)戶外廣告的形式、數量和規格;(五)戶外廣告內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的戶外廣告發布期限不得超過申請人合法使用戶外廣告媒體的時間。第八條申請戶外廣告登記,應當由戶外廣告發布單位依法查驗證明文件,核實廣告內容,確認符合第六條規定的申請登記條件後,向戶外廣告發布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利用車輛等移動載體發布戶外廣告的登記申請,應當由戶外廣告發布單位在履行前款規定的審查義務後,向車輛等移動載體使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第九條戶外廣告發布單位申請戶外廣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壹)《戶外廣告登記申請表》。(二)戶外廣告發布單位和廣告主的營業執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經營資格證明。(三)戶外廣告發布場所或者設施的使用權證明。包括場地或設施的產權證明、使用協議等。(4)戶外廣告樣本。(五)法律、法規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委托發布戶外廣告的,應當提交與委托方簽訂的發布戶外廣告的委托合同、委托方的營業執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經營資格證明。利用廣告形式、場所和設施發布戶外廣告,按照國家或者地方政府的規定需要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發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經批準的廣告,應當提交相關批準文件。第十條戶外廣告的期限、形式、數量、規格或者內容需要變更的,戶外廣告發布單位應當向原登記機關提交下列申請材料,申請變更登記: (壹)《戶外廣告變更登記申請表》;(2)戶外廣告登記證原件;(三)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與變更有關的文件。第十壹條需要變更戶外廣告發布單位、戶外廣告發布地點和具體位置的,戶外廣告發布單位應當向原登記機關交回戶外廣告登記證,並按照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重新申請戶外廣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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