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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盛頓會議是對日本的審判嗎?急!!

日本發動的這場史無前例的侵略戰爭,是近代中國歷時最長、規模最大、影響最深遠的壹場戰爭,是中華民族史無前例的大災難:3500多萬人傷亡,直接經濟損失6543.8+000億美元,間接經濟損失5000億美元。更深遠的是,中國正在進行的現代化進程被打斷,幾十年來之不易的現代化成果毀於壹旦。對此,學術界進行了宏觀的、多方面的田野調查。但往往關註其過程,而忽略了這場戰爭對中國社會的影響。關於戰爭對中國現代化的影響,我們著眼於人民革命力量的壯大及其對未來的準備。對當時影響的研究,也註意到了經濟和教育方面。羅榮渠教授估計,抗日戰爭使中國的現代化至少推遲了20年,這主要是為了發展工業。辛平教授的研究,除了教育和科學,還側重於經濟分析。本文在回顧抗戰前後中國司法現代化進程的基礎上,揭示了日本侵華和殖民統治對中國現代化的根本障礙。

第壹,日本的侵略阻礙了中國司法主權的恢復。

中國司法現代化要求司法現代化,司法必須是中國的。不僅僅是在中國,對於普通中國人來說也是如此,並且受到中國政府的有效控制。基於殖民地半殖民地中國的國情,司法現代化的當務之急是收回被外國列強攫取的司法主權。

(壹)近代中國的法律權利。

中英《五口通商協定》第1843條規定:“英國人如何犯罪,應由英國人約定成文法律,使領事遵從。”此後,列強在中國獲得了領事裁判權和更廣泛的治外法權,這嚴重破壞了中國法律權利的完整性,損害了中國人民的根本利益。

恢復合法權利是中國人民的願望,也是司法現代化的必然要求。因為“領事裁判權是損害領土主權原則的例外”不符合現代國際法原則;不具備法律專業知識的使領館官員兼任司法,與職業要求和現代司法中立原則相沖突;各國的法律和司法各不相同,裁判權導致法律後果的不確定性,也不符合法律的平等和公平原則。

(B)中國收回戰前合法權利的努力和前景。

為了收回合法權利,中國歷屆政府都做出了努力。1902年簽訂的《中英商業協定》規定,中國應改革法律和司法,英國應放棄治外法權。1917、中國對德奧宣戰,廢除兩國在中國的治外法權;1920年,蘇俄治外法權結束。然而,在巴黎和會和華盛頓會議上,中國兩次呼籲收回合法權利均告失敗。1926會議法權調查也沒有效果。

到20世紀20年代末30年代初,中國恢復合法權利的前景壹片光明。1929年8月,司法法院制定了恢復治外法權籌備委員會章程。當時中日條約已經到期,日本壹直態度強硬。南京政府從英美法三國制定了推進策略,表現出了強烈的決心。1929年9月,國聯決定拒絕討論中國廢除治外法權的提案,吳朝書隨即宣稱將毫不猶豫地退出國聯。1930年2月,外交部長王甚至說:“如果全世界都要為此向中國宣戰,中國人民完全可以應付並達到目的。”對此,列強深有體會,並準備作出讓步。英國預言,列強將面臨兩種選擇:立即通過談判達成解決問題的協議,或者看到中國單方面取消領事裁判權。

(3)日本侵略戰爭使中國收回合法權利功虧壹簣。

在這種情況下,南京政府動作頻頻,而且奏效了。1929,1930,1年2月28日,南京政府發布特別法令:即日起,凡在中國境內居住的外國人,均應遵守中國政府頒布的法律法規;1931年5月,《外國人在中國執行管轄條例》頒布,規定自1932,1年6月起,所有享有領事裁判權的外國人,均由中國法院管轄。不久,中英達成初步協議,同意在中國有保留地廢除治外法權;中美還計劃在年底前達成協議。

中國恢復合法權利的前途是光明的,但是九壹八事變使它化為烏有。1931 12年2月29日,國民政府宣布:“因今年各地自然災害和變故,壹切必要的準備工作尚未就緒,故應立即停止執行《管理外來人員條例》。”所謂“天災”自有其事,但重要的是日本侵華的“變”。中國必須專註於對日外交,非常需要英美的支持。

戰爭前夕,日本對中國表現出壹些緩和的跡象。1937年2月,國民黨五屆三中全會決定加強法權談判。3月,在西班牙內戰最激烈的時候,南京政府宣布收回在中國的治外法權。就在美英準備與中國商討廢除治外法權的時候,日本全面侵華,廢法談判煙消雲散。

(D)日本是中國收回合法權利談判中的最大絆腳石。

歷史上,日本也曾飽受領事裁判權之苦。19世紀中葉,大多數外國列強在日本確立了這壹特權。明治維新後,經過近30年的努力,直到1899,日本才重新獲得領事裁判權。

與常識相反,日本人阻撓中國恢復領事裁判權。首先,日本習慣於在逼迫中國政府的集體行動中扮演積極的角色。袁世凱在民初上臺時確認不平等條約的聲明,是“完全按照日本的提議,並經日本公使同意的”。1928年7月,南京政府通知中、法、日等國《舊約》即將到期,其中日本的反對最為強烈。結果,除了日本,所有國家都在年底前與中國簽署了關稅條約。中日條約延長至1930。其次,通過行使裁判權,以“廢”為名,要求更大的侵略性權益。在華盛頓會議上,日本方面為其在中國的軍事和警察存在進行辯護,稱“中國政府機關無權懲罰擁有領事管轄權的日本人,因此如果他們要搜查和懲罰日本人的罪行,他們不得不依靠日本警察的協助。”占領東北後,他們拼湊“滿洲國”,鼓吹所謂“五族和諧”(日本、朝鮮、蒙古、漢族、滿族五個民族)。日本人成了偽滿洲國“主民族”的領袖,如果還享有“治外法權”,當然是矛盾的。於是,日滿聯演“廢”了醜劇。很明顯,這是整合日本和滿洲,把中國東北變成日本的陰謀的壹部分。

在中外法律權利的談判中,日本壹直是中國政府和外交官的壹塊硬骨頭。北洋政府如此,國民黨政府也不例外。以英美為主要談判對象,意在與他們談判成功後迫使日本就範,因為與日本談判總是最困難的。事實上,日本的頑固態度已經在各國造成了惡劣的影響。從65438到0929,中國向包括英國、美國和法國在內的六個國家發出了相同的照會。日本不在其中,但列強總想把它拉進來。“法國政府迫切希望日本政府與其他大國壹起采取行動,向中國表明其對領事裁判權的看法,盡管中國實際上並未向其發出照會。”

第二,日本的侵略阻礙了近代司法組織在中國的推廣。

對於長期以來行政與司法相統壹的中國來說,要推進司法現代化,就必須建立壹個獨立於行政系統之外的司法組織體系。在全國範圍內設立新的法院,使全國人民都受到現代司法制度的保護,是近代以來中國人民始終不渝的目標,也是司法改革的核心內容。

(壹)戰前中國推進現代司法組織的努力與前景。

1906年9月,清廷將刑部改為法部、司法行政機關;改大理寺為大理院為最高審判機關,設總檢察長辦公室為最高檢察機關。隨後,建立了四級三審制度。除大理院外,省會設高等審判廳,州縣設地方廳(分廳),中心鎮設初級廳,均相應設立檢察院。1908年,清廷為立憲擬定了“逐年預備事項壹覽表”,制定了設立全國法院的九年計劃。民國成立後分別在1912和1919做計劃。由於軍閥專制和國家分裂,這些政策都無法實施。

到20世紀20年代末,國民政府統壹全國,混亂局面基本結束,司法改革和建設方興未艾。首先,建立審判和起訴相結合的法院制度。清末,現代司法組織的名稱並不真實。《法院設立法》,統稱為“法院”;但現實中只有大理院、審判廳和各級檢察室。1926年,國民政府出臺新的司法制度,正式命名為“法院”;除最高檢察院獨立外,法院都配備了檢察官。第二,確定三級三審制,即(縣市)地方法院、(省)高院和最高法院,審數相同。第三,制定建立國家法院的詳細計劃,即六年計劃。

(B)日本侵華戰爭導致普遍建立進程的倒退。

65438-0930,六年總綱正式實施,各項工作緊鑼密鼓開展。1931年,日本發動九壹八事變,東北淪陷,華北危亡。政府和公眾對法院推廣的關註度相對減弱,國家信息的分配向軍工和工業方向傾斜。司法經費大大減少,往往無法兌現。司法機構主席居正說,“六年計劃失敗的主要原因在於財政困難。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地方司法經費由省級國庫承擔。目前大部分省份財力不足,但對司法經費可能有不同看法。因此,很難擴大司法計劃。”

1935年9月,全國司法會議在南京召開,通過了司法經費改為國庫的案,並制定了建立全國法院三年計劃:從1936年7月至1937年底,分三期建立1436縣司法所;從1938年6月到1939年6月,各縣進行了三次司法處罰,並設立了地方法院。七七事變爆發,三年大計再次被打破。

(C)日本的侵略造成了司法資源的巨大損失和司法系統的不正常運作。

戰爭不僅直接導致了現代司法組織建設的中止,也給現存的現代司法組織的運作帶來了困難。第壹,普通司法的適用範圍大大縮小。劇場法庭被關閉,行政和司法得到恢復;後方的軍事審判也是常態化。第二,既定的審判制度和原則被破壞了。針對戰區交通混亂,除了設置最高法院分庭,還大力推行巡回審判制度;為了適應戰區環境,訴訟程序也被簡化了。現代司法原則和制度幾乎是字面上的。第三,現代司法執行制度的嚴肅性被破壞了。囚犯行動、囚犯轉移和囚犯轉服兵役等非常措施被廣泛采用。減刑、赦免不能依法辦理,很多人在疏散轉移中傷亡。

現代司法資源前所未有的流失。由於戰爭的破壞和日軍的強行劫掠,司法設施損失慘重。就廣東而言,“淪陷後,半數以上的院落被毀”,其中廣州、中山等地有40個院落。原址被高院和東莞等20個地方法院破壞了壹半。原址被汕頭等16院落部分損壞。

司法專業人才的流失將對未來的發展產生深遠的影響。殘暴的日軍殘暴地殺害了司法界人士。據1942調查,戰爭中陣亡的有118人。因為環境惡劣,480人過勞死。越來越多的人沒能和政府住在壹起,他們的生意很差。也有不少司法人員擔任了偽職。比如廣東省曾經的偽司法機關,人數達到488人,戰後很多都受到了懲處。

第三,日本的殖民統治阻礙了光復後中國司法的現代化。

戰爭是真的,即使內戰也有負面影響。需要指出的是,在侵華戰爭期間,日本還對中國部分地區進行了殖民統治。那麽,相對穩定的殖民統治呢?通過歷史考察可以看出,日本的殖民統治阻礙了光復(光復)後這些地區的司法現代化。

(壹)推進司法現代化極其薄弱

總的來說,殖民統治下的司法制度比封建統治下的更現代;殖民統治者也可能促進了現代司法制度的建立和發展。但日本對中國的殖民統治並沒有推動,留下了良好的基礎。

1.現代司法組織的推廣力度不大。在七七事變後的殖民地,日偽在推進現代司法制度方面非常被動。如廣東基本實現了法院的普遍設立,但日偽時期又恢復了縣令兼司法的制度。其中,被認定為A類的順德、東莞5個縣只有1個考評員,被認定為B類的寶安4個縣也是由縣長來填補。

晚清以來,東北司法建設壹直走在全國的前面,戰後仍保持前列是歷史慣性。臺灣省割讓給日本,司法改革起步早,法院推動快。但是效果並不突出。光復前島內有18個縣市,1個高等法院,8個地方法院,66名法官,33名檢察官。每65438+萬人約有1個法官。1947年,我國共有法官2389人,檢察官65438人,法官2074人。在廣東,1936有80家地面醫院;至於司法人員,廣州地區法院(不含4個庭)法官只有1935,檢察官只有21。到1948有46個法官,1949又多了6個。

2.司法系統的現代化程度不高。日本自身的司法不發達。日本著名法學家川島武宜感嘆:“為什麽中國的官司那麽少,律師那麽少?”現代司法系統的運作也很成問題。在所謂“思想檢查”的參與下,普通法院的審判也處於恐怖的陰影之下。

在殖民地,可能沒有誠意去實施。臺灣省日據時期,司法權不可能完全獨立於行政權。殖民時期的司法制度帶有濃厚的軍事色彩。司法審判活動服從戰爭需要,控制司法的主要是軍隊而不是民政部門;實際執行的主要不是普通法律,而是偏離現代司法原則的法西斯法令。《偽滿洲國治安維持法》規定: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與軍警共同行動,法官、檢察官陪同軍警進行討伐活動,並親臨現場,當場裁判。

(2)外國司法脫離中國社會生活。

日本殖民統治下的司法制度,即使具有現代性,也是殖民侵略的工具;司法組織洋人機關色彩濃厚,缺乏足夠的本土基礎,司法實踐與老百姓生活脫節。

1.正義服從日本的利益。維護日本的國家利益和自身在中國的特權是司法機關的首要職責。1935偽滿洲國皇帝訪日歸來,頒布了“訓示國民聖旨”,說:“與日本天皇精神相倚、相融”。司法警察機關有個罪名,叫“破壞依賴”,或者叫“與友好國家違背同心同德”。

在廣東的偽政權,司法事務全部向日據當局負責,完全沒有獨立的跡象。司法行政乃至司法機關都要向日方“詳細匯報司法事務的快速進展”,連刑事案件的判決書都要“等待”備案。日本人有什麽指示,就要“照著做”,“詳細報告”。

2.脫離中國社會的日本機構。在偽滿洲國,司法機構和其他殖民機構壹樣,由日本人控制。日本人擔任過各個部門的“總務主任”和“副主任”。即“總務處集中”和“二部長”獨裁。司法矯正總局由壹名日本人領導。司法和檢察機關有大量日本法務省派出的法官、檢察官、書記員和翻譯。

在臺灣省,司法的日本色彩更加明顯。直到1931年,日本統治36年後,臺灣省才任命了第壹位臺灣法官。到1943,臺灣66位法官中,只有6到7位來自臺灣省,50年只有10人次。33名檢察官都不是臺灣省人。臺灣省也不例外。在日本直接統治的35年間,除了幾個模特名額,朝鮮不想雇傭韓國人。

這些日本司法人員大多不懂當地語言,甚至不懂流行的漢語,而中國人又不懂日語,司法實踐與社會生活嚴重脫節。司法現代化的效果可想而知。

(三)殖民政策阻礙了中國現代司法的產生和發展。

殖民當局還不合理地限制當地民眾學習法律,尤其是參與司法事務,導致當地司法人才嚴重不足,阻礙了恢復後司法的現代化發展。

1.中國人很少有機會接受法律教育。東北的高校規模小,重理工科,語法少,好像是給日本人辦的。在臺灣省,情況更為嚴重。日本占領臺灣多年後,只有少數人去日本留學,但只有約1/5在法科學習。臺北帝國大學(現為臺灣省立大學的前身,創建於1928),學生多為在臺日本子弟。比如1941,政治學59個學生中,56個是日本人,只有3個是臺灣省的孩子。

為什麽會這樣?因為日本殖民當局認為,法制教育只會讓臺灣省人對現狀感到困惑,甚至“造反”。限制被殖民國家學習法律是日本殖民統治的壹貫做法。在殖民統治時期,韓國大學的大部分法學名額也被在韓日本人占據。

2.成為知府的渠道並不暢通。盡管有很多限制,但還是有很多臺灣省人學過法律,通過了司法考試,有資格被任命為審判法官。“作為日本人,妳可能有三分之壹的機會成為法官,但作為臺灣省,妳沒有那麽大的機會成為法官”。臺灣省人從來沒有在臺灣做過檢察官,這是出於對殖民當局的不信任,因為檢察官負責的是政治色彩很高的意識形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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