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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雪場死者的母親發聲:我剛畢業,工作兩個月。工作時間和死亡有什麽關系?

壹個24歲的男孩在哈爾濱的壹個滑雪場摔死了。事發後,死者母親發聲:孩子才工作兩個多月。?四哥,妳能說什麽?和其他朋友壹樣,小夥子的畢業工作時間和他的死關系不大。只是壹個母親在哀嘆失去兒子的生命,表達自己的遺憾。言下之意是博取同情,警示其他年輕人。目前,母親正在和滑雪場協商孩子死亡的賠償問題。四哥,妳能說什麽?我想向妳介紹壹些法律問題。

壹、事件概述:壹名24歲男子到哈爾濱某滑雪場遊玩,滑下高級跑道後摔倒,經搶救無效死亡。死者母親質疑滑雪場安全不到位,比如滑雪板脫落,氣墊不夠長。滑雪場負責人表示,滑雪場的設置符合安全規定,男孩的死亡屬於意外事故,願意賠償死者家屬1100000元以上。目前,雙方仍在進壹步磋商中。?

第二,這個年輕人的摔倒是誰的責任?雙方的糾紛屬於侵犯生命健康權的範圍,適用侵權法律法規。誰有錯,誰負責?解決了過錯歸責原則。

民法典第1198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的群眾性活動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①滑雪度假村

在分析滑雪場是否應該承擔責任,應該承擔什麽責任時,要註意三個方面:

1.滑雪場有風險提示嗎?滑雪度假村是高風險的運動休閑場所,來這裏消費的人有的有相關的專業知識,有的第壹次來可能什麽都不懂。作為滑雪場的經營者,有義務以明示的方式告知來這裏的人風險。如果滑雪場履行了告知義務,消費者還在嘗試,那怎麽辦?風險自擔?如果出了問題,妳要負責。

2.滑雪度假村的安全措施到位了嗎?比如滑雪場的場地是否合理,提供給消費者的設備是否符合安全規定,防止意外發現的安全保障設施是否到位?這涉及到專業問題,需要查詢國家關於滑雪場建設標準和規範的強制性規定。

3.救援及時嗎?作為壹個高風險的運動場所,經營者應該像海灘救生員壹樣,采取具體的急救措施,在發生事故後及時施救,防止進壹步的傷害。

(二)死者本人的責任。

有專業人士分析了事故發生時的監控錄像,他們認為這個年輕人根本不知道在中高檔滑梯上移動的技巧,他摔倒的後果是在處理不當後才發生的。死者是壹名24歲的男孩。作為壹個成年人,他應該已經預見到滑雪帶來的高風險。他在選擇中級和高級滑雪場時沒有根據自己的實際水平和能力盡到註意義務,對損害的發生存在壹定的過錯。因此,滑雪度假村的民事責任應當減輕,這在法律上稱為過失相抵規則。這也提醒滑雪者,要根據自己的水平選擇合適的雪道,否則造成自己和他人的傷害,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風險。?

至於各方承擔多少責任,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判斷。筆者希望雙方能夠相互理解,協商解決賠償問題。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三、相關案例:熊在某滑雪場高級道滑雪時,因失控撞山導致骨折。熊以滑雪場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為由,起訴要求滑雪場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等損失。

法院認為,滑雪場設置的安全防護網未完全延伸至雪道尾部,存在安全隱患,何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賠償責任。熊在選擇雪道時未盡到與其實際水平和能力相適應的謹慎註意義務,對損害的發生存在壹定過錯,故判決滑雪場承擔70%的損害賠償責任。

結論:滑雪作為壹項高危運動,極有可能引發跌倒事故。如果沒有受過專業訓練,盡量不要嘗試,更不用說嘗試高難度動作,出了事故是無法挽回的。滑雪前,朋友們要主動了解這項運動應註意的安全事項,滑雪過程中做好防護措施,掌握基本的滑雪技能,遵守度假村滑雪場的安全警示和管理規定。同時建議參加滑雪的朋友主動購買滑雪意外傷害保險,受傷後通過拍照、錄像等方式對滑雪場狀況進行固定,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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