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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減免管理辦法全文2019稅收減免管理辦法全文。

稅收減免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和加強減免稅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有關稅收法律法規關於減免稅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減免稅,是指國家為減輕或免除特定納稅人或征稅對象的稅收負擔而給予的壹種稅收優惠措施,包括稅基型減免、稅率型減免和稅額型減免。不包括由財政部門辦理的出口退稅和減免稅。

第三條各級稅務機關應當遵循合法、公開、公平、高效、便民的原則,規範減免稅管理,及時受理和審批納稅人申請的減免稅項目。

第四條減免稅分為批準減免稅和備案減免稅。經批準的減免稅,是指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經稅務機關批準的減免稅項目;備案減免稅是指不需要稅務機關審批的減免稅項目。

第五條享受經批準的減免稅的納稅人,應當提交批準材料,提出申請,經有審批權的稅務機關按照本辦法規定審批確認後實施。納稅人未按規定申請或雖申請但未經有審批權的稅務機關批準確認的,不得享受減免稅。

享受減免稅備案的納稅人,應當具備相應的減免稅資格,並按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第六條納稅人可以依法享受減稅、免稅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繳稅款的,可以在稅收征管法規定的期限內申請減稅、免稅,並要求退還多繳稅款。

第七條納稅人實際經營情況不符合規定的減免稅條件,或者以欺騙手段取得減免稅,未及時向稅務機關申報減免稅條件變化,或者未按照本辦法履行相關手續的,由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章經批準減免稅的申報和實施

第八條納稅人申請批準減免稅的,應當在政策規定的減免稅期限內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並按規定提交相應材料。

納稅人應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九條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提出的減免稅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申請的減免稅項目依法不需要稅務機關批準的,應當即時告知納稅人不予受理;

(二)減免稅資料有誤的,告知納稅人並允許其更正;

(三)減免稅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壹次性書面告知納稅人;

(四)減免稅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減免稅材料的,應當受理納稅人的申請。

第十條稅務機關受理或者駁回減稅、免稅申請,應當出具加蓋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壹條減免稅審查是在不改變納稅人真實申報責任的前提下,對納稅人提供的材料與減免稅法規定的條件之間的相關性進行審查。

第十二條減稅、免稅申請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的,稅務機關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減稅、免稅的書面決定。依法不予減稅、免稅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納稅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三條納稅人應當在減稅、免稅批復下達前,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納稅人應當在減稅、免稅批準決定書簽發後申報其享受的減稅、免稅。納稅人享受減免稅待遇時,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應當重新審核納稅人的減免稅資格。

第三章減免稅申報與實施

第十四條實行減免稅備案,可以本著減輕納稅人負擔、方便稅收征管的原則,要求納稅人在首次享受減免稅的申報階段,在納稅申報表中附具或者附送材料進行備案,或者要求納稅人在申報期結束後的其他規定期限內提交備案材料進行備案。

第十五條納稅人在報送納稅申報表備案時,應當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減免稅期限內報送下列資料:

(壹)列出減免稅的項目、依據、範圍和期限;

(二)減免稅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要求提交的材料。

納稅人應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十六條稅務機關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對納稅人提交的減免稅申報進行處理:

(壹)備案的減免稅材料有誤的,告知納稅人並允許其更正;

(二)減免稅備案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壹次性書面告知納稅人;

(三)減免稅備案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納稅人提交稅務機關要求的全部減免稅材料的,應當受理納稅人備案。

第十七條稅務機關受理或者不受理減免稅備案,應當出具加蓋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八條減免稅備案審核是對納稅人提供資料完整性的審核,不改變納稅人真實申報責任。

第十九條稅務機關匯總錄入備案資料,納稅人在符合減免稅資格條件期間壹次性備案備案資料,在政策存續期內可壹直享受。

第二十條享受減免稅備案的納稅人,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享受減稅、免稅的納稅人,應當停止享受減稅、免稅,並按照規定辦理納稅申報。享受減免稅待遇的納稅人,情況發生變化時,應及時向稅務機關申報。

第四章減免稅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壹條稅務機關應當結合稅收風險管理,將享受減免稅的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的情況納入風險管理,加強監督檢查。主要內容包括:

(壹)納稅人是否符合減免稅資格條件,是否通過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減免稅;

(二)當納稅人享受已批準減免稅的條件發生變化時,是否根據變化情況經稅務機關重新審核後申請減免稅;

(三)納稅人是否編造虛假計稅依據騙取減免稅;

(四)減免稅有規定用途的,納稅人是否按照規定用途使用減免稅;

(五)減免稅有規定期限的,期滿後是否停止享受減免稅;

(六)是否存在納稅人應享受減稅、免稅而未經稅務機關批準的情況;

(七)是否已按時申報免稅。

第二十二條享受減免稅審批或備案的納稅人,有義務將符合政策規定條件的資料留存備查。在稅務機關後續管理中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納稅人,不得繼續享受減免稅,追回已享受的減免稅,並按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稅務機關應在納稅人首次辦理減免稅備案或變更減免稅備案後,及時進行後續管理,審核納稅人減免稅政策適用的準確性。對政策適用錯誤的,告知納稅人更改記錄,對不應享受的,追回已享受的稅收減免,並按照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稅務機關應當將減免稅審批和備案納入崗位責任制,建立稅收行政執法責任追究制度:

(壹)建立健全減免稅跟蹤反饋制度。各級稅務機關要定期跟蹤和反饋減免稅審批和備案情況,及時完善減免稅工作機制;?

(二)建立減免稅檔案檢索系統。各級稅務機關應建立各類減免稅資料檔案,妥善保管各類檔案,上級稅務機關應定期對檔案進行評估和檢查;

(3)建立分級監管體系。上級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定期監督制度,加強對下級稅務機關減免稅管理工作的監督,包括是否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權限、條件和期限實施減免稅審批和備案。

第二十四條稅務機關需要對納稅人提交的減免稅材料內容進行實地核查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按照規定程序進行實地核查,並記錄核查情況。上級稅務機關工作量大、現場核實減免稅時間長的,可以委托企業所在地的區縣稅務機關組織實施。

因稅務機關責任核定或者核定錯誤,造成企業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按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稅務機關越權減免稅的,除依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撤銷其擅自作出的決定外,還應當補足欠繳的稅款,並由上級機關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稅務機關應當對享受減免稅的企業實際經營情況進行事後監督檢查。檢查中,如發現相關專業技術或經濟鑒證部門存在認定錯誤,應及時與相關認定部門協調溝通,提請糾正後及時取消相關納稅人的優惠資格,並督促相關責任人追究法律責任。有關部門違法提供證明,造成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按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個稅審批和備案管理制度,根據本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0+65438年8月起施行。《減免稅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5〕129號發布)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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