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協商解決;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通過友好協商,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進而解決爭議。
2.調解;在有關組織(如人民調解委員會)或中介機構的主持下,在平等、自願、合法的基礎上,分清是非、明確責任,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促使雙方當事人自主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
3.仲裁解決;爭議雙方根據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或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仲裁機構將依法審理並作出裁決,爭議可通過雙方自覺履行裁決或壹方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解決。
4.訴訟和解。訴訟解決是指爭議壹方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依法審理,作出判決或裁定,通過當事人自覺履行生效判決或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來解決爭議。
糾紛調解的方法和技巧有哪些?
(1)及時穩定當事人情緒,為調解創造前提條件。
所有的沖突和糾紛都是因為壹些利益沖突而無法達成共識,只有各持己見才會發生糾紛。所以雙方心裏都有壹個“結”,都很憤怒,很激動。
要做好調解工作,首先要穩定當事人的情緒。只有他們心平氣和,才能調解。否則調解做不下去,甚至會越來越糟。如何穩定當事人的情緒?
1,營造壹種親密、平和、穩定的氛圍。
調解員對申請調解或外出調解的人同樣熱情、親近、關心。在噓寒問暖的基礎上,我表達了對他們發生的事情的關心,也表明了我可以公平合理地幫助他們解決問題,以轉移雙方對“對抗”的註意力。
2.在雙方之間建立信任感。
調解員必須在當事人中樹立平等待人、公平公正做事的形象。讓他們消除不必要的顧慮,堅定地依靠調解解決糾紛。
3、引導當事人建立自我討論、理解,並解決他們之間的糾紛。
調解員向雙方明確表示,人與人之間的壹些矛盾和沖突是正常的,社會上也經常發生。矛盾糾紛可以通過訴訟途徑或調解解決。人民調解是人民自己的組織,也是第三方參與雙方對問題的重新認識、討論和協商。這是解決問題的最好方法,不省錢也不費力。確認他們願意接受調解是意識的積極表現。
(2)在調解中,要嚴格掌握“評估、判決、裁定、決定”四個字。
人民調解委員會不是司法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調解法》第七條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是依法成立的調解民間糾紛的群眾性組織。調解機構無權作出判決、裁定或決定。在具體的調解工作中,不應批評、評論當事人的對錯,更不應作出判決、仲裁或行政決定。在調查詢問過程中,要精心設計問題,註意語氣,同時啟發和要求當事人冷靜描述事情經過,如有語氣和用詞過激的,要及時糾正。本著“解鈴還須系鈴人”的原則,通過啟發、引導、說服,促使當事人認識自我、明辨是非,通過反復協商達成和解。這樣才能真正化解矛盾,平息糾紛,解決問題,不留後患。
(三)、調解中常用的幾種方法。
1,懂規律,抓原理。
(壹)宣傳人民調解法的規定:選擇或者接受人民調解員;接受調解、拒絕調解或者要求終止調解的;要求調解是否公開進行;自主表達意誌,自願達成調解協議,並保留訴訟權利,請求司法確認。
(2)在談判過程中幫助當事人,必須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把握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
2.理智分析,明辨是非。
(1)幫助發生在他們之間的問題的雙方,對事物進行自我分析和比較,以人民共同的真理作為衡量自己行為對錯的尺度。
②開導當事人了解自己的“過錯”,勇於向對方解釋,請求對方諒解。如果是“懂事”的,就要在對方承認錯誤的前提下給予理解,要體貼入微。
3.要感性,要體貼。
人不是石頭,誰能無情。同壹個村子,同壹個家庭,親戚朋友之間,或者鄰居鄰村之間,都有很多矛盾糾紛,平時可能會有壹些交情。我們應該用他們原有的感情來啟發,要求他們不要膚淺,不要計較過去的友誼,要互相理解。即使雙方互不認識,有矛盾糾紛,也要互相關心。調解員也可以以汶川和玉樹為例。人們從四面八方趕來幫忙,大愛無國界。為什麽對壹些矛盾糾紛不能克制和理解對方?以友情激勵當事人互相感動,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4、與心比心,換位思考。
在遇到壹些人民內部的糾紛時,有這樣壹句話:換位思考就是感同身受,引導當事人站在對方的立場上,思考和理解對方,以利於當事人進壹步認識是非,進壹步理解對方,進壹步促進雙方化解矛盾。
5、借用古代比喻,旁敲側擊。
在平時的調解工作中,調解員可以借助歷史傳說和故事以及我們所見所聞的壹些正反事例來教育當事人,引導他們拿自己和別人的例子做比較,坦然面對自己的問題。向有道德有作風的人學習,學習別人處理自己問題的原則。
(四)、加強學習,掌握調解的相關知識。
調解涉及法律法規、政策法規,以及各行各業的方方面面、規範要求和常識,也與民間世界有關。因此,調解員要努力學習,不僅要不斷提高自己的法律知識,還要不斷掌握各種自然科學知識,才能做好調解工作。
在調解的過程中可以事半功倍。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寫起訴狀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因需要在限定期限內結案,將及時安排開庭。按照流程,會在開庭前再安排壹次調解。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
第127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責令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對管轄未提出異議並應訴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分級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