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438年至0999年,中國政府進行了國有企業“債轉股”改革,同時成立了四家資產管理公司,對“債轉股”形成的國有資本進行管理。這是國企改革漫長道路上的又壹創新之舉。通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和處置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是我國深化金融改革、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的壹項重要決策。同時,債轉股是迄今為止中國最大的國有企業。最有影響力的債務重組行動。
在近期壹些債轉股的報道中,可以明顯看到國有資產管理公司頻頻出重拳,開始利用外資化解金融不良資產。債轉股也是國際資本市場的熱門話題。德國和法國正在積極討論利用債轉股解決俄羅斯的國際債務糾紛,東南亞壹些國家也在積極利用外資解決本國的不良金融資產。這些措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目前中國的運作模式是以合資或合作的形式與外資進行資產交換,相對簡單安全,更多的運作模式正在考慮中。然而,金融界在這個問題上仍然存在分歧,更多的擔憂來自於中國不良資產的國家債權性質和中國二級市場的不成熟,這些都不可避免地讓人在選擇處置方式時產生擔憂。
但鑒於過去20年外資對中國經濟的強大推動作用,以及對中國深化改革的催化作用,在不良資產問題上引入外資顯然是必要的。本文擬就此問題發表自己的看法。
二,利用外資化解不良資產的優勢
首先可以理解為資金量上的優勢。據悉,從四大國有銀行沈澱的不良資產有2萬億元。目前,中國至少有1萬億元的金融資產需要重組或處置,而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各只有6543.8+00億元的註冊資本。而且生態環境的綜合治理,交通、能源等基礎設施的建設,都需要大量的資金。此外,中國近年來實施積極的財政政策,財政已經捉襟見肘。政府已經無力支持國有企業脫困,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不應該幹預企業的經營。在這種形勢下,要求資產管理公司在資金運用上廣開門路,利用外資加快不良資產處置。國家為了發展戰略的需要,建立了許多資本密集度高、資金需求量大的企業,這與我國要素稟賦決定的比較優勢不符。通過合資或在國外資本市場上市,可以直接利用國外更廉價的資金,避免國內資本稀缺的要素稟賦限制,提高企業的市場競爭力。
在引進外資的同時,國外先進的技術和管理方法也將被引進中國,這可以加速不良資產重組和處置的進程。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利用外資盤活蚌埠熱電廠不良資產,是我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利用外資處置金融不良資產的成功案例。蚌埠熱電廠是安徽省最大的區域熱電聯產企業。由於自有資金嚴重不足,債務沈重,經營管理不善,企業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於1999年9月接收中國建設銀行17294萬元債權後,在反復調研、深入分析的基礎上,制定了引進境外戰略投資者處置不良資產的方案,並於2000年3月與外方簽訂了包括中外合資、合作經營、資本重組、資產重組等壹攬子協議。引進境外戰略投資者,為企業帶來了先進的管理經驗,促進了經營機制的轉換,為企業的發展增添了活力;充分發揮資產管理公司投行手段優勢,有助於最大限度提高不良資產回收率,化解金融風險。目前,蚌埠熱電廠項目成效顯著,合作公司鑫源熱電自成立以來經營良好,壹舉扭虧為盈。信達的債權也得到了很好的處置。至今年4月,信達已收回債權本息851.2萬元。合作公司承接的留存債權因企業經營狀況良好,貸款正常收息,企業資產作為抵押物,已轉化為優質債權。蚌埠熱電廠項目的成功運作充分說明,引進外資是籌集資金處置不良資產、增強實力的有效途徑,更重要的是促進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按照國際慣例組織生產、經營和管理,支持國有企業改制脫困。
此外,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與獨秀星投資基金旗下的獨秀星亞太投資有限公司成立中外合資公司處置不良資產,也是壹項非常有益的創新。根據合作協議,外方將以現金和信達公司以非現金資產出資組建合資公司,處置信達公司擁有的不良金融資產。這種合作形式在國內資產管理公司中尚屬首次。業內人士表示,通過合資方式批量處置不良資產是國際上普遍采用的方法。特別是亞洲金融危機以來,壹些國家通過這種方式處置銀行不良資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與獨秀星亞太投資公司的合作,將是中國資產管理公司與海外金融業通過成立合資公司處置不良金融資產的首次有益嘗試。這不僅有利於利用外資提高不良資產處置效率,更重要的是可以借鑒國外經驗,探索適合我國國情的不良金融資產處置的有效途徑。
而且中國在信息產業、生物產業等高科技產業領域也不具備比較優勢。然而,許多行政官員也需要政績或國家戰略。把壹些高科技產業引入本身問題嚴重的國企。所以經常看到某藥廠新引進的生產線被擱置,某酒廠開發的生物藥廠被用作倉庫。這種高科技生產線不僅不能為企業盈利,還增加了企業的負擔。這些行政幹預造成了企業資源配置不當和設備閑置,造成了國家資源的極大浪費。在這壹點上,外資正好彌補了這壹劣勢。從事專業化生產領域的外資在某些行業的運營中具有強大的技術、管理經驗和信息資源優勢,使企業的資源得到合理有效的配置,增強企業的競爭力。
無論如何,對於資產管理公司來說,向外資開放是壹個有效而現實的選擇,也是大勢所趨。與此同時,外國投資者對中國的不良金融資產也有濃厚的興趣。在他們眼中,通過並購金融資產進入中國市場,利用中國的自然資源和現有營銷網絡優勢,享受中國勞動力成本和管理費用低廉的優勢,擴大生產規模,是壹件好事。現在國際資本市場上有很多基金,都在做中長期投資,所以對中國企業的重組上市非常有信心。同時對中國國有經濟也非常有利。國有企業每況愈下,國有資產管理不善。此外,國有經濟規模過大,但質量不高,不利於確保國有經濟控制關系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外資的進入有利於提高國有資產的質量,有利於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而且國有資產退出可以帶來壹筆可觀的資金,有利於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所以可以說這是壹個多方共贏的方案。
三。難點及若幹問題分析
雖然在利用外資推進債轉股方面有很大的好處,但不良資產的處置在防範金融風險、確保經濟穩定、推進國企改革方面意義深遠,具體操作必須謹慎。另外,讓這麽多國有資本從生產領域退出,壹下子轉讓給外資,也不容易。在這方面,會有許多障礙和問題。我將分析和研究以下主要困難和問題:
1,不良金融資產問題。“不良”二字本身就說明這些資產的處置不會壹帆風順。壹般情況下,企業獲得經營所需資金的途徑有兩種:股權或債務。從長期來看,企業支付給權益所有者的股利應該高於債務利息,即支付給權益基金的平均回報存在風險溢價。所以,如果國企無力償還銀行利息和本金,只能說明企業本身效益差,資產回報率低。經濟學家認為,國與國之間的資本流動和壹個國家不同地區(或不同行業)之間的資本流動沒有本質區別。因為資本總是從壹個老地方移動到壹個新的投資地點,對應著更高的預期收益率,經濟個體追求其最大化。所以外資來中國的目的不是為了幫助中國的經濟發展。而且相當壹部分銀行的不良資產價值不大,有的甚至因為各種原因連基本的債務關系都梳理不清,給利用外資帶來了很大的麻煩。壹些外商表示,他們擔心投資這些不良資產會遇到壹些黑洞:企業生產大量不適應市場需求的產品,庫存嚴重,社會負擔沈重,財務狀況混亂等等。
2.權益問題。記得債轉股的消息剛出來的時候,有企業炮轟國家經貿委,希望能入選。隨著債轉股後資產管理公司可以行使股東權利的消息傳出,壹些有幸被納入債轉股名單的企業悄然想退出債轉股改革。企業最初的想法無非是認為債轉股是“免費的午餐”,壹場數字遊戲後就完成了債務的順利逃離。事實上,債轉股是壹劑苦藥,尤其是在轉移外資的時候。隨之而來的是經營權的讓渡,過去利用外資的做法讓我們感受到了外資持股的強烈願望,這必然會涉及到企業內部的強烈阻撓。還有那些企業原來的上級部門或者地方政府,不良資產轉讓給外資,國企改制重組成新的合資企業,意味著部門的行政權力被削弱。此外,國有資產退出後,資金歸中央、部門(或地方政府)還是企業所有,涉及中央、部門(或地方政府)和企業的利益,影響各方積極性。
3、制度和規定。目前,我國還沒有專門針對國有資產管理公司制定專門的法律法規,國有資產管理公司的運作非常不規範,國有資產管理公司的壹些運作方式甚至與現行法律相抵觸。如《擔保法》第61條規定:“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不得轉讓。”而最高額抵押的債權在銀行應用廣泛,金額也較大,限制了此類債權從銀行向資產管理公司的轉讓。事實上,大量最高額抵押的主合同債權已經從銀行剝離給資產管理公司,按照現行法律是違法無效的。再比如,資產管理公司作為金融企業,理應受到《公司法》的規範。《公司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股東可以以貨幣出資”,但未明確可以債權形式出資。第12條規定:“公司投資於其他公司的,累計投資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50%。”以信達資產公司為例,其註冊資本約為654.38億元,但信達在與其正式簽訂的企業中投入了50多億元,這顯然不符合《公司法》的規定。此外,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金融資產公司收購、承接和處置不良資產過程中的所有稅費均應予以減免。但是是采取直接免征還是先征後返?具體操作不清楚。此外,根據《國有工業企業法》第四十四條和第四十五條,國有企業董事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任免必須經政府主管部門批準。但債轉股後,根據公司法規定,資產公司作為股東加入,可以行使選舉和人事變動權。如果在人事任免上與國企主管部門發生“碰撞”,企業該聽哪個“婆婆”的?目前,資產管理公司至少受制於現有的五部法律法規,即商業銀行法、公司法、擔保法、國有工業企業法和稅法,這給資產管理公司處置不良資產留下了很多隱患。這種法律制度帶來了很多不確定性,增加了對外投資的風險。外國投資者不清楚自己的權利和義務,無法得到法律的明確保障,不知道自己有多大權力處置這些不良資產,擔心承接不良資產的合法性和安全性,這將直接影響不良資產對外資的吸引力。
4.此外,隨著改革的深化和資本市場的發展,還會出現許多新的問題。選擇轉移外資的方式存在經濟安全問題。從目前的案例來看,近期的操作方式只是簡單的合資或合作形式的資產置換,肯定不會影響經濟安全。但隨著股權轉讓的深入和進壹步加快不良資產處置的需要,會形成更多的吸引外資的方式,會更多地考慮資本市場。如發行債券或可轉債,雖然這種方式操作簡單,而且能在短時間內籌集大量資金。但如果屆時資產管理公司持有的股權不能擺脫“劣質”的命運,債券持有人將向企業和資產管理公司全額支付其債券,企業和資產管理公司將陷入國際債務危機。又如,利用證券市場吸引外資是否會沖擊中國的證券市場體系。
四、對策分析
當然,還有很多問題還沒有顯現或出現,阻礙了債轉股的深化,也不利於引進外資。下面我想對這些問題的對策做壹個簡單的分析,希望有所幫助。
在不良資產的問題上,資產管理公司在把這些項目賣給外國投資者之前,需要思考如何讓“不良”資產更有“賣點”。如有壹家煤礦企業,負債1.54億元,已轉型為“市場潛力巨大、技術全國領先、市場穩定的地方龍頭企業”等。當然,資產管理公司在虛的地方做好文章之後,要在實的地方下大力氣,資產管理公司要把自己關心的各種優惠條件介紹給外商。壹般比如資產管理公司處置不良資產可以享受部分或全部稅收減免;政府相關部門將很快出臺相關政策吸引外資。外資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將購買公司股權、債權和實物資產,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或中外合資企業等。,並將在外商投資待遇、簡化審批手續、外債額度、外匯匯出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此外,有消息稱,四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已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承銷資格。其中信達公司的證券承銷業務資格已經獲批,準備在自有資產管轄範圍內做上市承銷和a股發行。國務院相關文件已經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以在資產管理範圍內從事股票承銷和資產證券化業務。然後,如果外資進入這些資產管理公司範圍內的項目進行並購或搬遷,經過壹段時間的良好經營效益後,可以由資產管理公司推薦上市。此外,目前我國國有商業銀行不良資產的債權人中,很多國有企業是a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上市公司本身。比如華融資產管理公司有11的上市公司債權,長城資產管理公司有20多個債權人。如果能參與這些不良資產的處置,就有可能成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或債權人。也就是說,完全可以通過參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處置,率先進入中國a股市場,其中的機遇和前景對他們來說不言而喻。如果行得通,這將是這些不良資產的最大賣點。當然,在追逐這些賣點的同時,也要考慮給外商優惠,吸引外資。在美國,有壹個收購數十億美元企業的案例。
在部門權力問題上,我認為這正好符合政府的體制改革。削弱部門權力有利於政府機構的精簡和整頓,市場經濟體制要順應“大社會、小政府”的趨勢。在利益問題上,我認為可以參考稅制改革中的“分稅制”,即同時兼顧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在保證中央利益的前提下,盡可能激發地方(或部門)的積極性。但是,這個問題應該更復雜。由於歷史原因,中央和地方政府(或部門)對企業的支持力度不壹。所以很難用壹個統壹的標準來劃分各方的收入比例。但是,國家利益應該放在第壹位,所以我們應該在這個問題上采取強硬的態度。這就需要強化資產管理公司的職能,賦予其相當的權力,使其在運營過程中不受地方和部門行政力量的幹擾,使資產管理公司的運營盡可能市場化。雖然中央行政權力排除了地方行政權力,仍然無法擺脫行政幹預的陰影,但在現有條件下,也是壹種非常可取的方式。
在政策法規方面,許多人建議盡快起草債轉股特別法或投資銀行法,並制定相關法規,明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減免稅的範圍和具體方式、會計和財務處理的操作方法及其他相關事項,為其創造良好的法律環境,使債轉股真正成為推動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的突破性政策措施。法律的確定性和穩定性增加了操作的透明度,有助於海外投資者降低購買不良資產的風險。
資本市場出現的壹些新問題值得認真思考。在選擇債券形式時,應充分考慮企業的承受能力,具體分析企業的經營狀況、市場前景、盈利能力和償債能力。同時也可以考慮保險的形式,保險是壹種規避風險的機制,適合降低這部分風險。對於利用證券市場募集資金的形式,是否可以考慮劃出專門的板塊?以股權市場的相對獨立性降低對主板市場的沖擊。另外還有很多形式,比如提現、蓋證等。隨著資本市場的發展,金融衍生品的增多,形式會更多,需要金融專家和業內人士深入分析,尋找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雖然這些問題還沒有遇到,但隨著中國入世的臨近,中國資本市場不可避免地會受到沖擊,這也是資本市場發展所必需的。所以在這個問題上要未雨綢繆,不要坐等風險,風險大了,後果自負。然後,由於歷史原因。
最後需要指出的是,資產管理公司在整個運作過程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人員構成必須精幹、高效、專業,主要由專業投資專家組成,其運營體系也必須市場化,不能成為新的政府職能部門。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股東作用將在國家改善國有企業管理時得以實現。要從政策和制度上保護和促進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所持股份的合法轉讓、置換和合並,為國有企業引入更多的投資和利益主體,使債轉股從階段性政策發展成為實現國有企業最適合的資產匹配和優化管理的制度保障。國家應該在政策支持上給予資產管理公司更大的權利,讓不良資產在交易過程中不受到過多的行政幹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