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主要職責是:
1.執行國家有關化學事故預防和救援的法律法規。
2.編制化學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制定化工部化學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3.組織處理重大化學事故和實施應急救援。
4.調查重大化學事故,組織復產。
5.組織化學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研究。
為加強技術指導和區域互救,成立了化工部區域化學事故應急救援中心。第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廳(局、總公司)領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學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其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行國家和化工部有關化學事故預防和救援的法律法規。
2.制定本系統化學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工作計劃,檢查下屬單位預案的實施情況。
3.建立區域性行業內互助合作組織。
4.組織指揮本系統化學事故的互救,參與社會救援。
5.調查化學事故並做出事故報告。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廳(局、總公司)化工職業預防院(所)承擔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行業化學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沒有化學職業預防所(所)的,可指定專業機構承擔。第七條化工企事業單位主管領導對本單位的化學事故應急救援工作負責。可以指定醫院(衛生院)承擔緊急救援任務。
其主要職責是:
1.制定本單位化學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2.建立專職或兼職的工程搶險、醫療救護、交通運輸、公安等救援隊伍。
3.配備必要的化學事故應急救援設備。
4.組織團隊訓練和實踐,提高團隊救援技能。
5 .對員工進行自救互救培訓和宣傳教育。第三章應急救援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化學事故時,應當及時報警。第九條組織實施:
1.發生化學事故時,事故單位應立即組織指揮本單位各類救援隊伍和員工,在上報的同時,按照應急救援預案采取措施控制危險源,進行自救。對於已經涉及社會的災難性化學事故,除自救外,應及時向當地政府報告,爭取社會救助。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廳(局、總公司)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立即調集力量組織本行業的救援,並與化工部化學急性中毒應急救援中心聯系進行救援。
3.化學工業部接到重大或特大化學事故報告後,將派出化工部化學急性中毒應急救援中心救援隊協助救援或責成化工部上海化學中毒咨詢中心為事故單位或牽頭部門提供有關咨詢資料。
4.因事故造成現場或環境汙染的,必須組織有關單位排除,並通知可能受到汙染的單位和居民。第十條化學事故的調查和結案
事故單位化學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在事故處理完畢後,應將事故調查報告和處理結果上報上壹級化學工業領導機構,並抄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學工業廳(局、總公司)。
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廳(局、總公司)接到事故單位的調查處理報告後,應上報化學工業部,並抄送化學工業部化學急性中毒應急救援中心。第十壹條發生急性職業病事故時,有關應急部門應當會同鐵路、交通、民航等部門,按照職業病防治的有關法律法規,優先運送傷病員、急救人員、急救藥品和設備。第四章應急救援管理第十二條化學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內容:
1.基本信息;
2.危險目標的確定;
3.應急救援指揮部的組成、職責和分工;
4.救援隊的組成和分工;
5.報警信號;
6.化學事故的處置;
7.相關規定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