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居住區;
(二)供水水源和水源保護區;
(3)交通幹線(公路、鐵路、水路);
(4)自然保護區;
(五)畜牧區;
(六)風景名勝區和旅遊區;
(7)軍事設施。
具有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的生產廠房的規劃建設應按照《煉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定》(YHS 01-)執行。第十壹條申請生產危險化學品的“三建”企業必須經過具有化工設計資質證書的單位設計。申請報告必須附有與生產化學危險物品有關的技術資料,包括燃點、自燃點、閃點、熔點、沸點、爆炸極限、爆炸威力、相對密度、比重、蒸汽壓、粘度、腐蝕性、氧化性、遇濕釋放易燃或有毒氣體的速度、工作場所空氣中有毒物質的最高容許濃度、毒理學資料和對人體危害的資料。以及產品貯存、運輸和包裝的技術要求。以上數據必須經省級以上化學、衛生研究(檢驗)部門測定並上報。屬於毒物登記檔案或手冊中能查到的常用數據,可根據查到的數據進行申報,並列出文件名稱和數據來源。第十二條申請生產危險化學品的“三建”企業,其設計文件應當具備以下內容: (壹)設計任務書。
(1)水文地質條件對安全生產的影響。
(2)總圖:總圖比例尺應為1/1000或1/2000,內容應包括廠區及周邊建築物、構築物的平面布置,以及廠區周圍1000米半徑範圍內的居民。
(3)設計任務書報批時,必須附有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選址意見。
(2)工藝部分
工藝流程中的安全可靠性描述和生產過程中安全保護裝置的描述。工藝設備的選擇應遵循《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通則》(GB5083 -)中的相關規定。
(3)工業衛生、安全(評價)和環境保護(評價)專篇應符合國務院97號文件《國務院直轄市關於加強防塵防毒工作的決定》的要求。
(四)消防專用物品
廠房、倉庫等建築應滿足《國家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及其他相關規範的要求。
(五)運輸專用物品
(1)生產達到設計規模時,產品、原料和副產品的數量、運輸方向和方式。
(2)交付出廠的化學危險物品的品種和數量,擬使用的車船類型,裝卸地點和作業方式,我方自有車輛的狀況和數量。
(3)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評價。運輸事故的應急措施。第十三條中外合資企業和外資企業的安全要求首先必須符合中國的安全標準。在國外設計的項目,其設計依據必須報我國審批單位審批,如不符合要求,應立即通知外方進行調整。引進的工程項目還必須引進先進的安全、工業衛生和環境保護設施。否則,中國必須完成相應配套設計方允許的建設和調試。審批單位必須會同當地化工、公安、衛生、環保、鐵路、交通、勞動、工會等部門進行審查。第十四條化學危險物品“三建”項目必須嚴格執行中央關於“三同時”的規定。第十五條在新研制化學危險物品的過程中,必須研究其燃燒、爆炸性能和毒性機理。毒性試驗項目應包括:急性毒性、亞急性毒性、慢性毒性、三致(致畸、致突變、致癌)和中毒機理實驗。通過實驗對其危害性做出科學評價。該化學危險物質已建立毒性物質登記檔案,有可靠數據,生產前無需做毒性試驗。第十六條新研制的化學危險物品的安全、工業衛生防護技術必須可靠,並通過鑒定才能組織批量生產。生產場地應符合國家頒布的《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及相關國家標準的要求。危險化學品生產技術的轉讓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的安全衛生要求。轉讓時,必須與安全防護、工業衛生、環境保護技術壹並轉讓,否則造成事故損害或社會危害,由轉讓方負責。新建、擴建、改建、生產或者大規模使用、儲存化學危險物品,必須竣工驗收並投入試生產,達到設計要求後,方可交付生產。第十七條生產(包括儲存、運輸等。)和使用化學危險物品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並根據《化工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向化學工業部申請領取《生產許可證》。化學品生產企業為其生產需要而進行的采購、調撥、銷售(指危險化學品)等經營活動,相應的運輸活動,以及化學品(包括原料和產品)在化學品生產中的使用和儲存,均納入生產許可證的發放範圍,不再單獨取得“經營許可證”。化工部將分階段對化工產品發放“生產許可證”,無證企業不得生產經營已發放的化學危險物品。第十八條對生產、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實行安全登記制度。(壹)安全註冊必備條件
(1)產品生產工藝成熟,由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
(2)產品有質量標準(企業標準、行業標準和國家標準)。
(3)設備和容器符合《生產設備安全衛生設計通則》(GB5083)。
(四)有相應的產品儲存設施。
(5)有可靠的安全衛生防護措施和符合要求的個人防護用品。
(6)有可靠的三廢處理措施。
(7)有事故應急處理預案和措施,無重大事故。
(2)安全註冊評估條件
(1)企業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按[1991]華勞字247號檢查)。
(2)產品應有工藝和技術規定;崗位要有操作方法,在職人員要有壹份。
(3)操作人員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水平),並經崗位培訓考核合格,取得安全操作證。
(4)有毒物登記檔案。
(3)安全註冊的組織
(1)企業安全註冊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局主管局長牽頭,廳(局)安全管理司會同有關部門組成辦公室,必要時可邀請當地公安、環保部門參加。
(2)必要時組織人員進行現場評估。
(3)企業內所有危險化學品都可以分階段安全註冊。(安全註冊相關表格見附表)
(4)不符合必備條件之壹的,不予備案,壹年內整改完畢;考試條件有壹項不合格的,不予註冊,半年內整改。逾期未達到的,不予註冊,並責令停產。
(5)根據安全註冊條件,每五年對安全註冊進行壹次復審和更新。根據審查情況,確定是否批準更換。
(6)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化工局每年向化工部報告壹次化工企業安全註冊情況。第十九條已建成的化學危險物品生產企業周邊不得建設居民區、公共設施、供水水源、水源保護區和交通幹線(在國家正式規定下發前暫按1000米執行)。第二十條生產、使用化學危險物品的企業應當根據化學危險物品的種類、性能、生產工藝和規模,設置相應的通風、防火、防爆、氣體保護、監控、報警、降溫、防潮、防雷、防靜電、隔離作業等安全設施,使生產場所符合相關要求,確保安全生產。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生產場所的火災監控、報警系統、防護裝置等防火防爆要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實施細則》和國家有關消防設計規範或規定執行。除符合前款要求外,所有生產劇毒、高毒化學品的車間還應當配備自動聯鎖、消除泄漏等設施,並應當配備急救箱和救援器具。遠離市區的生產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的企業,應建立專職消防隊。第二十壹條生產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必須嚴格執行產品質量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禁止銷售可能造成人身傷害或危害社會安全的不合格產品,否則後果由生產企業負責。同時,追究銷售單位的責任。第二十二條氣瓶、壓力容器、液化氣體鐵路罐車、汽車罐車、運輸化學危險貨物和散裝液化氣體的船舶等。用於生產、儲存和運輸化學危險物品,必須符合《氣瓶安全監察規程》、《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液化石油氣汽車罐車和鐵路液化氣體罐車》、《運輸化學危險物品和散裝液化氣船舶》的安全管理規定。企業在壓力容器管理中應執行國家有關鍋爐壓力容器的規定。第二十三條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必須符合《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GB12463 -)的要求,能夠承受運輸過程中的碰撞、顛簸、溫度、溫度變化等外界擾動,不發生危險事故。所使用的包裝材料必須是不會與危險化學品發生反應的材料。壹些具有特殊性質的物品(如易燃、易爆、腐蝕性物品)應根據其不同的物理、化學性質進行包裝,並符合包裝標準和運輸安全要求(如包裝方式、包裝重量限制等)。有毒物質包裝的外皮上應當有毒物標簽,標明產品名稱、毒性等級、侵入人體的途徑、中毒急救措施、防護措施等。化學危險貨物的包裝必須有明顯的包裝標誌,其圖形應符合《危險貨物包裝標誌》(GB190 -)的規定。包裝監督檢驗機構應加強對包裝質量和包裝材料質量的監督檢查和定期檢測,包裝不合格的產品不準出廠。外貿化學危險貨物的包裝和標誌必須符合我國接受的國際公約和規則中的有關規定要求。第二十四條生產、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化工企業急性中毒搶救應急措施規定》。生產、使用化學危險物品的作業人員應當根據安全需要配備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和用具,如工作服、鞋帽、手套等;防護眼鏡和防毒面具;氧氣呼吸器;用於沖洗的清潔水源;醫療急救用品等。生產、使用劇毒化學危險物品和生產化學危險物品數量較大的企業,應當根據其生產規模和接觸毒物的人數設立防毒站,配備工業衛生醫生、急救藥品和專用救護車。第二十五條生產有毒化學品的車間應當設立固定監測點,進行定期監測。監測結果應及時登記,定期向主管部門報告,並在生產崗位公布。第二十六條化學危險物品生產企業的新工人必須進行就業前體檢,發現職業禁忌癥者,不得安排其從事禁忌崗位的工作。勞動者應定期進行健康檢查,發現職業病、職業健康損害和職業禁忌癥者,應按《化學工業職業病防治管理辦法》的規定處理。第二十七條盛裝劇毒物品的大型容器,包括汽車罐車、鐵路罐車、油船等。,不得用來裝其他東西。特殊情況需要修改其他東西的,壹定要清洗幹凈,檢測合格,才可以修改。用於包裝劇藥的小容器只能裝原藥或類似產品,不允許裝其他東西。其他包裝的危險化學品使用後也要清洗幹凈,否則不準挪作他用。裝有危險化學品的容器在長時間停止使用前必須進行安全處理。第二十八條生產、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企業必須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有關規定,防止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銷毀、處置具有燃燒、爆炸、中毒等危險的廢棄化學危險物品,應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並取得當地公安、環保部門的同意。嚴禁堆放和排入地面、地下和任何水系。第二十九條企業因生產需要儲存化學危險物品時,其安全要求除執行本細則外,還必須符合《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第三十條化工生產所需的危險化學品必須儲存在專用倉庫。第三十壹條儲存有毒氣體的大型倉庫應當密封良好,配備通風設備、有毒氣體中和銷毀裝置(設施)或者備用儲存設備。壹旦有毒氣體泄漏,必須及時處理,避免有毒氣體逸出造成社會危害。化學危險物品倉庫應根據物品性質和規範要求,配備相應的防爆、泄壓、防火、防雷、報警、防曬、調溫、消除靜電、防火堤等安全裝置和設施。防火堤的設置應按照《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範》執行。第三十二條化學危險物品倉庫應當采用單層結構,具有足夠數量的獨立安全出口,地面采用不燃材料制成。第三十三條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車、船、儲罐必須使用合格的防爆燈具和防爆電氣設備,並具有防爆電氣設備主管檢驗部門頒發的防爆合格證。無電源的倉庫、車、船、儲罐,應采用本質安全、增安型、防爆自帶電池的便攜式燈具。不允許使用由電纜供電的便攜式照明燈。第三十四條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危險化學品倉庫只能儲存同壹種危險化學品,不同品種分堆存放。不能超量存放,並應有壹定的安全距離和保證道路暢通。
(二)對於化學試劑危險品倉庫要合理安排貨物,避免混儲。化學性質、防護或滅火方法相互沖突或相互影響的化學危險品絕對不允許儲存在同壹倉庫內:
(1)放射性物品不得與其他化學危險品存放在同壹倉庫內。
(2)氧化劑不得與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在同壹庫內。
(3)爆炸品不得與爆炸品貯存在同壹庫內。
(4)遇水能自燃或燃燒的物品不得與易燃易爆物品同庫存放。
(3)遇水爆炸、遇高溫、低溫和陽光照射分解的危險化學品、液化氣體不得分別存放在潮濕、易積水、高溫或低溫的場所,不得露天存放。如果必須少量臨時露天存放,必須根據物品的特性采取有針對性的安全措施。
(四)化學危險物品儲存量的確定原則:
(1)凡有說明書規定數量的化學危險品,均按說明書執行。
(2)如無具體規定,可根據危險程度,按存儲容量周轉(不超過1 ~ 3個月的生產或銷售)計算。第三十五條化學危險物品倉庫管理人員(包括倉庫工人)必須進行三級安全教育,經考核合格後,方可進入倉庫進行培訓實習。實習結束並考核合格後,由單位主管部門發給安全操作證,方可上崗。倉庫工作人員應做好以下工作。(壹)必須認真落實各級安全防火崗位責任制。
(二)嚴格執行危險品倉庫操作規程。化學危險物品入庫前必須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3)嚴格執行危險品入庫前的臺帳和登記制度,入庫後定期檢查,並有詳細的文字記錄。
(4)為防止發貨差錯,應實行爆炸物品、有毒物品、放射性物品雙人收發、雙人記賬、雙人上鎖、雙人運輸、雙人使用的“五對”制度。公安和企業保衛部門必須定期對此進行監督檢查。第三十六條嚴禁在危險化學品倉庫內吸煙和使用明火。如果必須進行動火作業,必須將所有危險化學品轉移到安全的地方,並根據需要對倉庫進行通風或清潔。經本單位主管部門審核簽發後方可實施。倉庫內搬運應使用防爆電瓶車或防爆電動叉車。任何需要進入倉庫的機動車輛的排氣管都必須裝有阻火器。如果使用蒸汽機車,機車應離倉庫不小於50米。第三十七條。從事化學危險品倉庫儲存和裝卸的人員必須配備相應的防護用品和勞動防護用品。倉庫應設置專職或兼職消防安全人員,並配備必要的設備。倉庫工作結束後,應進行檢查,切斷電源方可離開。不允許任何人住在圖書館裏。搬運和裝載危險化學品時,應使用防爆工具和設備,小心輕放,不得拖拉,以防碰撞和傾倒。裝卸作業不得中途中斷。第三十八條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倉庫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部門備案,並保證與其通訊暢通和報警聯系。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需要運輸或者裝卸危險化學品時,必須符合鐵道部、交通部、民航總局關於危險化學品鐵路、公路、水路、航空運輸的規定。第四十條運載易燃、易爆、劇毒和化學危險物品的車輛通過市區和城鎮,必須事先向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運輸證,並申請行駛路線和時間。運輸過程中不允許停車。第四十壹條企事業單位可根據鐵路和交通部門的有關規定,運輸少量試劑或科研急需的化學危險物品。第四十二條企業、事業單位運輸、裝載危險化學品,除執行鐵路、交通部門的有關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裝載危險化學品的車船必須是符合安全規定、符合有關規定要求的專用車船或者經有關部門批準使用的車輛。
(二)禁止用沒有安全設施或不符合要求的車、船運輸化學危險物品。
(3)禁止使用小型機動船和小型木船在水中運輸易燃、有毒化學危險物品。
(四)根據工作需要配備足夠的押運人員。押運工作必須由責任心強,經省化工部培訓考核合格,並取得押運證的人員進行。
(5)銷售部應對來廠運輸危險品的客戶進行檢查:購買憑證;運輸許可證;押運員的押運證;罐(槽)車應當取得準用證,並目測車輛符合安全要求。如果發現問題,應指導用戶在交付前處理這些問題。否則如果出現問題,也要承擔壹定的責任。第四十三條企業應當加強對廠內化學危險物品的安全管理和檢查,防止事故發生。第四十四條為保證《規則》的貫徹實施,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管理實施工業安全衛生監察,由化學工業部和省級化工主管部門組織專(兼)職隊伍負責實施。第四十五條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本細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單位和個人,由省化工廳會同公安等有關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和《化工勞動安全衛生監察試行辦法》予以處罰。(壹)未按本細則規定進行安全登記的企業或未經批準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危險化學品的企業,責令立即停止生產或建設。
(二)鄉、鎮、街道企業私自生產劇毒化學危險物品的,責令立即停止生產。
(三)對不認真執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本細則造成嚴重後果的單位,責令限期改進或停產整頓,直至吊銷安全登記證或生產許可證。
(四)對違反《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和本細則的有關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