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下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加強化妝品標簽監督管理,規範化妝品標簽標註,防止質量欺詐,保護消費者人身健康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的化妝品的標識和管理,包括分裝和銷售。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化妝品,是指通過塗抹、噴霧、噴灑或其他類似方法,應用於人體面板、頭發、指甲、嘴唇和牙齒,以達到清潔、保養、美化、修飾和改變容貌,或矯正人體體味並保持良好狀態的產品。
本規定所稱化妝品標簽,是指化妝品生產者、銷售者用於表示名稱、質量、功效、用法、信息的文字、符號、數字、圖案等描述的總稱。
【解讀】本文是關於化妝品和化妝品標簽的定義。
壹、化妝品的定義
與以往監管工作中對化妝品的定義以及國家標準中的定義相比,此次對化妝品的定義將牙膏、漱口水等口腔清潔護理用品以及香皂、沐浴露、洗手液等清潔用品納入化妝品範疇進行監管。
本文不僅提供了化妝品的定義,還總結了化妝品的用途和主要功能,具體如下:
1.清潔是指去除面部、體表、腳趾甲、頭發、嘴唇、口腔、牙齒的汙垢和異味,從而達到清潔和消除異味的目的。具有清潔功能的化妝品有卸妝乳、水、凝膠、磨砂膏、洗發水、洗面奶、沐浴露、洗手液、肥皂、牙膏、漱口水等。
2.保養功能是指護理和滋養面部、體表、頭發、牙齒等部位,抵禦外界不良環境因素的損害,保持皮膚柔軟光滑,使頭發光滑有光澤,延緩皮膚衰老的化妝品,包括:各種保濕霜、面霜、面霜、局部藥膏、精華素等。
3.美化、修飾、改變容貌,或矯正人體體味,是指對面部、體表、毛發、牙齒進行美化修飾,或改善人體體味、散發香味,以達到增強魅力的效果。包括各種彩妝,香水,古龍水,摩絲,噴霧發膠。僅用於藝術和戲劇的油畫顏料不屬於化妝品的範疇。
二、關於化妝品標識的定義
化妝品標簽是指生產者為幫助消費者了解成分、質量、待客標準、產品用途、使用方法、儲存條件和期限而提供的信息。
標識的內容壹般包括化妝品的名稱、質量、功效、用途、生產和經營者信息等描述性信息,可以用文字、符號、數字、圖案等組合。
第二章化妝品標簽的標註內容
第五條化妝品標簽應當真實、準確、科學、合法。
第六條化妝品標簽應當標明化妝品名稱。
化妝品名稱壹般由品牌名、通用名和屬性名三部分組成,並符合以下要求:
商標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2.通用名應當準確、科學,不得使用表示或者暗示醫學功能的文字,但可以使用表示主要原料、主要功能成分或者產品功能的文字;
3.屬性名稱應表明產品的客觀形態,不允許使用抽象名稱;已確定的產品名稱可以省略。
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對產品名稱有規定的,應當標註標準中規定的名稱。
【解讀】這篇文章講的是化妝品的名稱。
化妝品的名稱應當標註在產品銷售包裝陳列面的顯著位置。如果由於化妝品銷售包裝的形狀和/或體積而不能在銷售包裝的展示表面上進行標記,則可以在其可視表面上進行標記。
陳列面是指化妝品陳列時,除底面外,消費者能看到的任何表面。
可視面是指在不破壞化妝品銷售包裝的情況下,消費者能夠看到的任何表面。如果打開後能恢復原狀,可視為未損壞銷售包裝。
化妝品名稱壹般由三部分組成:品牌名、通用名和屬性名。
首先,關於商標名稱
第二,關於常用名
商品通用名是指壹個國家或行業為反映壹種商品與另壹種商品的根本區別而使用的標準化稱謂。通用名要準確、科學,可以是描述產品主要原料、用途、功效成分或產品功能的文字,但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醫療功能的文字,但可以經常添加壹些點綴性文字,使產品名稱更加美觀時尚,如XX星光保濕潔面乳、XX鍍金炫彩眼影膏等。
第三,關於屬性名
產品的屬性名稱是指表示產品客觀物理形態的文字,如膏霜、水、液體、粉末、凝膠等。不要用抽象的名字,比如“XX護膚精華”“XX洗白”。
但對於屬性為消費者和行業廣為人知的產品,以及已經確立的產品,可以省略其屬性名稱。如眼影、口紅、面膜、眼膜、粉底、指甲油、眼彩、唇彩、腮紅、護發素、精華、發膜、胭脂等。
此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企業標準對產品名稱有規定的,原則上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化妝品標註“陌生名稱”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六條的規定,在相鄰位置以相同字號標註產品名稱;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和社會公序良俗。
同名化妝品,適用於不同人群,不同顏色和香味的,應在名稱中或明顯位置標明。
【解讀】本條是對化妝品名稱的補充規定。
產品的“怪名”,也可稱為“創新名”,是指企業在產品創新推廣中創造的新名稱,以前在業內沒有廣泛使用,產品名稱在其使用的“怪名”附近標註相同字號。
第八條化妝品標簽應當標明化妝品的實際生產加工地。
化妝品實際生產加工場所按行政區劃至少標註到省級區域。
【解讀】本條是對化妝品實際生產加工地的認定的規定。
以前化妝品的整個生產過程都是由生產企業獨立完成的,但是隨著委托加工形式的逐漸增多,壹個產品,銷售者,負責人可能並不是完全統壹的。
本條規定主要是為了方便消費者識別產品的真實生產加工場所,給予消費者充分的知情權;同時也便於監管部門在工作中準確定位,在突發事件發生時快速找到產地,控制事情的發展。
第壹,實際生產加工場所的界定
實際生產加工地是指完成產品最終制造過程的企業所在地,即最終形成產品內容物成分和比例的企業所在地。
實際生產加工地並不是生產的最終完成地,分裝過程仍屬於生產過程。我們對實際生產加工地的確定,是根據生產過程中各個環節對產品質量安全的影響程度和產品特性來確定的。
對於產品最終制造過程的定義,根據產品的特點,有以下幾種情況;
1.對於不需要特殊工藝進行灌裝的產品,如乳液、膏霜、乳液等產品,內容物的制造地為產品的實際生產加工地。
2.需要加註推進劑氣體的氣霧劑產品最終制造過程是“向內容物加註氣體並加註”,這是實際的生產加工場所。
3.需要特殊灌裝或組裝過程的產品:
1需要成型的產品,如口紅、粉餅等。,都是在“成型前制造內容物”的最終制造工序,即實際生產加工地制造的。
雙面膠膜,其最終制造工藝為“將無紡布浸泡在原液中”,位於產品的實際生產加工場所。
3膠囊類產品實際上是在“包衣內容物”的最終制造過程完成的地方生產和加工的。
4.如果灌裝前需要在中間產品中添加某些原料,產品的實際生產加工地應為最終制造過程中添加某些原料的地點。
5.其他產品的實際生產加工地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二、實際生產加工的具體貼標方法
1.實際生產加工地的標註方式由“引導詞+至少省級區域名稱”組成,引導詞應為“實際生產加工地”、“實際產地”、“產地”或“產地”。
2.化妝品實際生產加工場所按行政區劃至少標註到省級。如“上海”、“江蘇”、“安徽”。
三、關於實際生產加工的特殊情況。
1.同壹產品有兩個以上實際生產加工地的,按照上述規定,標註實際生產加工地時可以使用壹個標簽,但標簽上必須逐壹列明實際生產加工地和責任企業的名稱、地址;並在相應的實際生產加工場所進行標註,標註方式可以是字母、數字或符號等。,消費者可以明確識別,如在標簽上寫“產地代碼見批號末尾字母”。
2.對於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或地區合作完成,且部分工藝在中國境內完成,責任方為中國境內企業並在中國境內銷售的化妝品,應按上述原則確定實際生產加工地。實際生產加工地在中國境內的,應當按照本條規定標註;實際生產加工地為中國境外國家或者地區的,應當標註實際生產加工地為實際生產國家或者地區,其他具體內容按照相關要求標註。
第九條化妝品標簽應當標明制造商的名稱和地址。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應當是依法登記並能承擔產品質量責任的生產的名稱和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標註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
1.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或者其子公司,應當標明各自的名稱和地址;
(二)可以標註依法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的分公司或者生產基地的名稱和地址,也可以只標註集團公司的名稱和地址;
3.受委托企業有委托加工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的,應當註明受委托企業的名稱、地址和受委托企業的名稱,或者只註明受委托企業的名稱和地址;受委托企業無其加工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的,應當註明受委托企業的名稱、地址和受委托企業的名稱;
應當分別標明實際生產加工企業的名稱、分裝者的名稱和地址以及分裝字樣。
【釋義】本條是標註生產者名稱和地址的規定。
壹.生產商的名稱和地址
生產者是指產品制造行為的組織者或承擔者,是承擔產品質量法責任的企業或個人。它可能直接從事也可能不直接從事產品制造行為。
生產者的名稱和地址是指依法登記的名稱和地址,即地址應與企業《營業執照》上的住所壹致。註冊地址可以與企業實際生產地址相同,也可以不同。
登記是指企業在公司成立之初,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核發公司營養許可證的行為。
二、關於委托加工和分裝
1.關於委托加工
委托加工是企業的壹種生產行為,即產品所有者將自己的產品委托他人完成生產行為,也是甲方通過合同訂貨委托乙方生產,甲方承擔產品責任的壹種生產方式。
化妝品委托加工的定義是指委托方委托與內容物直接接觸的工序的行為,可以是內容物的制造、成型、灌裝以及包含上述任何工序的加工活動。
委托企業必須是合法經營的企業,可以有也可以沒有委托產品的生產許可證,委托企業必須持有合法有效的化妝品生產許可證。
2.關於重新包裝
分包裝是指在不改變半成品的比例、外觀和特性的情況下,將內容物從大包裝填充到單個分包裝的過程,該半成品可能是也可能不是生產企業完成最終制造過程後該產品的最小銷售包裝。
三、關於委托加工產品企業的名稱和地址。
對於委托生產加工的化妝品,主要有以下幾類企業名稱和地址:
1.受委托企業有委托加工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的,應當註明受委托企業的名稱、地址和受委托企業的名稱,或者只註明受委托企業的名稱和地址;
2.受委托企業無其加工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的,應當註明受委托企業的名稱、地址和受委托企業的名稱;
3.分裝企業接受委托企業的委托,為委托企業進行分裝,標註並銷售委托企業的商標,委托企業承擔產品責任。這既是委托加工,也是分裝,要按照委托加工和分裝的標簽要求辦理。
四。化妝品包裝信息的標簽
目前化妝品生產企業的生產許可按類別可分為生產許可和分裝許可。有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可以生產或分裝化妝品,有分裝許可證的企業只能分裝化妝品,不能制造內容物。
化妝品生產過程中有包裝的,應當加貼標簽:實際生產加工企業名稱、包裝企業名稱和地址以及包裝字樣。同時存在委托加工的,按照本條標註的內容標註委托加工信息。其他需要標註的內容,按照本解釋的相關規定進行標註。
示例:
XXX護手霜
生產者:北京XXX化妝品有限公司委托企業或商標持有企業“生產者”不需填寫。
地址:北京市XXX路XX號註冊地址
實際生產加工企業:上海xxxxx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xxx路xx號不需要。
產地:上海
其他需要標註的內容
例:北京XXX化妝品有限公司委托企業或商標持有企業制作或書寫“經銷”
地址:註冊地址上海市XXX路XX號。
制造商:上海xxxx有限公司
產地:上海
其他需要標註的內容
例如:XXX護膚水
上海XXX化妝品有限公司委托企業或持有商標。
上海XX路註冊地址
制造商:廣州XXX化妝品公司半成品
產地:廣東省
分裝企業:上海xxxx有限公司
包裝地址:上海市xx路xx號
其他需要標註的內容
第十條化妝品標簽應當標明化妝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或者生產批號和限用日期。
【解讀】本條是關於化妝品標註日期的要求。
化妝品日期可以用以下兩種方法中的任何壹種來標記:
1.同時標明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2.同時標註生產批號和有效期。
生產日期是生產者完成成品生產並形成最終銷售包裝的日期。可以是產品的灌裝日期或包裝日期等。,且標簽必須按年、月、日順序標註“生產日期”或“生產日期見包裝”等引導性文字。
生產批號是生產者根據產品批次給出的編號,由生產企業確定。
標註有效期的要求是:請在標註日期、有效期或包裝內的有效期前使用,並按年、月、日順序標註。
化妝品銷售包裝的可見表面除生產批號外,應當以直接印刷、噴塗或者壓印的方式標註有效期、生產日期和保質期,可見表面可以不標註生產批號。
第十壹條化妝品標簽應當標明凈含量。凈含量的標註按照《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執行。液體化妝品以體積表示凈含量;固體化妝品按質量標註凈含量;半固體或粘稠狀化妝品,凈含量應以質量或體積表示。
【解讀】本條是關於化妝品標註凈含量的規定。
凈含量的標註由三部分組成:中文的“凈含量”,中文表示的數字和法定計量單位或計數單位。根據化妝品的液態、固態、半固態三種狀態,標註要求如下:
1.液體化妝品是指具有壹定體積但沒有固定形狀,在常溫常壓下能快速流動的產品,如乳液等。,凈含量應以體積表示。
2.固體化妝品是指在常溫常壓下具有物理體積和形狀的產品,如化妝品粉末,其凈含量應以質量表示。
3.半固體或粘稠狀化妝品是指介於固體和液體之間,具有相對流動性的化妝品,如蠟、膏、霜、乳液類化妝品,凈含量可用質量或體積表示。
4.同壹包裝內裝有多件相同定量包裝商品的,應當標註單個定量包裝商品的凈含量和總件數,或者標註總凈含量。同壹包裝內裝有多種不同種類定量包裝商品的,應當標明每件的凈含量和不同種類定量包裝商品的數量,或者分別標明不同種類定量包裝商品的總凈含量。
第十二條化妝品標簽應當標明所有成分清單。標記方法和要求應符合相應的標準。已於2010年6月實施,暫不解釋。
第十三條化妝品標簽應當標註企業執行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號或者註冊企業標準號。化妝品標簽必須包含產品質量檢驗證書。
【解讀】本條是關於產品執行標準號和產品質量檢驗證書的標註。
產品標準號由標準代碼、標準發布序號和標準發布年份號組成,無需在標簽中標註年份號。
化妝品是批量生產的產品,檢驗方法也是逐批抽樣檢驗。合格字樣可印在產品的標簽、說明書和包裝上,也可在運輸包裝箱上附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
第十四條化妝品標簽應當標註生產許可證標誌和編號。生產許可證的標誌和編號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
受委托企業對其委托加工的產品沒有生產許可證的,應當註明受委托企業的名稱和住所,以及受委托企業的名稱、生產許可證標誌和編號。其他需要標註的內容,應按規定標註。
無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不需要標註生產許可證標誌和QS標誌,如沐浴劑。
第十五條化妝品根據產品使用需要或者在標識中難以反映產品全部信息的,應當在說明書中予以補充。使用說明要通俗易懂,需要的時候要有附圖說明。
使用或儲存不當易損壞或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化妝品,以及適合兒童等特殊人群使用的化妝品,必須標註註意事項、中文警示說明,以及符合保質期和安全要求的儲存條件。
第十六條化妝品標簽不得標註下列內容:
1.誇大功能,虛假宣傳、貶低同類產品內容;
2.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醫療功能的內容;
3.容易給消費者造成誤解或者混淆的產品名稱;
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禁止的內容。
【解讀】本文與化妝品宣傳有關。
化妝品中不得使用促進醫療功能的詞語,如:治療、消毒、解毒、消炎、消炎、理氣、行氣、活血、生肌、補血、安神、健腦、益氣、通脈、利尿、驅寒解毒、調節內分泌、延緩更年期、補腎、祛風、防癌、祛疤、降血壓、漢族預防高血壓。
第三章化妝品標簽的標識形式
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壹條相關內容見100指令。
第二十二條化妝品包裝容器最大表面積大於20平方厘米的,化妝品標簽標註內容的字體高度不得小於1.8毫米..除註冊商標外,標識中使用的拼音和外文字體不得大於相應的漢字。
化妝品包裝容器最大表面積小於10平方厘米,凈含量不大於15克或15毫升的,其標識可以只標明化妝品的名稱、生產廠商名稱和地址、凈含量、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或者生產批號和有效期。產品有其他相關說明材料的,可以在說明材料上標註其他應當標註的內容。
【解讀】本條是關於化妝品標簽中強制性標註的內容和字體大小的要求。
強制性標註內容包括產品名稱、生產企業名稱和地址、實際生產加工地、凈含量、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或生產批號和限定使用日期、化妝品總配料表、生產衛生許可證編號和標誌、產品標準號、安全警示字樣以及必要時適當標註內容包括使用指南和儲存條件,委托加工和分裝的信息根據產品實際情況標註。
供消費者免費使用並附有相應標簽的化妝品,如贈品和非出售品,可免除以下內容:凈含量、化妝品所有成分清單、生產許可證號和標準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