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以及與行政處罰有關的行政強制權,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實施,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的除外。第六條城管部門、新聞、教育、文化、衛生等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市容環境衛生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的意識,提高公民文明素質。
機場、車站、碼頭、旅遊景點、集貿市場、大型商場等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的宣傳教育。第七條鼓勵依法成立市容環境衛生公益組織,倡導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組織制定市容環境衛生公約,動員公民參與市容環境衛生公益活動。
逐步推進市容環境衛生服務的市場化、社會化,鼓勵社會資本參與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和運營。
城管部門要加強智慧城管建設,創新管理方式,建立現代化網絡溝通平臺,方便公眾參與和監督。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勸阻、投訴和舉報損害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行為。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設立舉報電話、舉報郵箱、微信公眾號等平臺,並向社會公開;對受理的舉報,應當依法及時處理。經調查核實舉報內容的,可對舉報人給予表彰或獎勵。第二章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第九條市容環境衛生實行責任區制度。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是指相關單位和個人擁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和場所及其周邊壹定範圍內的區域。第十條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和責任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壹)城市道路、橋梁、公交車站、地下通道等公共區域由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單位負責;
(二)溪流、溝渠、人工湖等公共水域和岸坡管理範圍,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單位負責;
(三)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區,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未實施物業管理的住宅區,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負責;
(四)商場、商店、超市、商品交易市場、展覽場館、賓館、飯店等經營場所,由管理部門管理;
(五)機場、車站、碼頭、停車場、隧道等場所以及鐵路、公路沿線,由管理者負責;
(六)公園、綠地、廣場、風景名勝區和文化、體育、娛樂、遊覽等公共場所,由其管理;
(七)機關、團體、部隊、企業等單位及其周邊經批準的區域;
(八)建設項目由項目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負責,待建土地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
(九)公共廁所、垃圾中轉站等環境衛生設施由管理單位負責。
責任區域或責任人不明確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確定。責任區域和責任人確定後,應當書面告知責任人。第十壹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保持市容整潔;
(二)保持環境整潔;
(三)按照規定設置環境衛生設施,並保持其完好、整潔;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市容環境衛生工作。第三章市容管理第十二條臨街建築物的立面、屋頂、平臺和外走廊不得設置不符合市容標準的設施,不得懸掛、晾曬、擱置有礙市容和危害安全的物品。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後五年內和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後三年內不得挖掘;因建設工程確需挖掘的,應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
經批準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挖掘現場設置明顯標誌和安全設施,並公示施工期限,標明開工和竣工日期。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