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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的管理,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保障公眾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市區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的規劃、設置、維護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城市化管理區的具體範圍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在建築物、在建車輛及其他載體、城市道路和各種公共場所的外部空間發布的各種形式的商業廣告和公益廣告。

本條例所稱牌匾標識,是指在辦公和經營場所設置的帶有名稱、字號、標識等內容的標識。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和牌匾管理的領導。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職責,協助有關部門依法做好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市城管部門負責本市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的管理,並對各縣(區)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的管理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

縣(區)城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和牌匾招牌的管理工作。

市場監督管理、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公安、應急管理、氣象、水務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廣告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會員依法從事廣告經營活動,提高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的設計設置水平。第七條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信息管理平臺,納入智慧城市管理,方便群眾、利害關系人、公眾和相關管理部門查詢和監督,提高管理效率。第二章規劃和規範第八條市、縣城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組織編制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規劃和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技術規範,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戶外廣告規劃應當明確禁止區域、控制區域以及相應的管理要求。

戶外廣告規劃應當在合理位置規劃不少於公益廣告總空間的百分之二十。第九條縣(區)城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根據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規劃編制詳細規劃,經縣(區)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第十條戶外廣告的設置,應當符合城市(鎮)總體規劃、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城市容貌標準、技術規範,不得妨礙交通和損害城市容貌。第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壹)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誌使用的;

(三)利用行道樹或損壞綠地;

(四)利用建築物頂部設置大型戶外廣告;

(五)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

(六)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等的建設控制地帶內。、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益廣告的設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二條牌匾標牌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壹)牌匾標識符合詳細規劃和技術規範的要求,與建築物的建築風格相統壹,並與城市景觀和周圍環境相協調;

(二)牌匾標識設置人應當在註冊地址和合法經營場所設置牌匾標識;

(三)重點地區和城市主幹道兩側的牌匾標識,由城市管理部門結合建築風格、主要功能等因素統壹規劃,體現鮮明特色;

(四)壹個單位或經營戶壹般只能設置壹個牌匾標識,有多個臨街門面的,每個臨街門面可以設置壹個;

(五)禁止利用建(構)築物在屋頂設置非空心牌匾標識。第十三條利用公共場地、市政公用設施、公路用地等市政公共資源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交易方式確定中標人或者受讓人。第三章許可和備案第十四條設置大型戶外廣告設施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未經審批不得設置。

城管部門負責大型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審批。

本條例所稱大型戶外廣告設施,是指長度超過四米或者兩側面積超過十平方米的戶外廣告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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