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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渡口安全管理條例(2004年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渡口管理,維護渡口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渡口活動及其安全管理。第三條渡口安全管理應當遵循安全第壹、預防為主、方便群眾、依法管理的原則,確保渡口交通安全、有序、暢通。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渡口安全管理。地方海事管理機構負責渡口安全的監督管理。第二章渡口管理第五條渡口的設立和撤銷,由渡口所在地的縣、區人民政府審批;縣、區人民政府在審批前應當征求當地海事管理機構的意見。第六條渡口應當按照有利於安全的原則,設置在水流平緩、水深充足、坡度穩定、視野開闊,不影響港口、碼頭作業的地方,並遠離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堆放和工業、公用事業的取水口。

渡口應當具備碼頭、道路和必要的渡運安全設施,配備必要的專業管理人員,並在碼頭明顯處設立渡口公示牌。第七條渡口工作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和考試,取得渡口所在地的縣、區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頒發的證書。第八條修建渡口碼頭應當按照河道、航道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報當地海事管理機構備案。第九條在淮河幹流渡口碼頭100米範圍內和其他河湖碼頭50米範圍內,禁止遊泳、劃槳、停泊船筏、捕魚、設置障礙以及其他妨礙渡口運輸安全的行為。第十條遇有洪水或大風、大霧、大雪等惡劣天氣,影響渡口安全時,渡口應停止渡運。第三章渡口、船員和渡工管理第十壹條渡口必須具備下列條件,方可從事渡運服務:

(壹)經當地海事管理機構依法登記並持有船舶登記證書;

(二)經當地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依法檢驗,並持有合格的船舶檢驗證書;

(三)配備符合渡口安全要求的船員和渡工。

禁止用水泥船做渡船。第十二條渡船經改造和事故維修後影響船舶適航的,應當向當地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申請臨時檢驗。第十三條渡船必須按批準的航線航行。渡運時應遵守航行規則,註意避讓過往船只,不要搶航或強行穿越。第十四條渡口應當配備燈光信號、兩岸安全欄桿以及必要的救生、消防、助航和防汙設備。第十五條渡口應當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識別標誌,並在渡口明顯位置標明客貨定額和安全註意事項。

禁止在渡船跳板上裝載,禁止坐在欄桿上。第十六條船員應當是年齡在18周歲以上的健康人,男性在60周歲以下,女性在55周歲以下。第十七條船員必須參加水上交通安全專業培訓,並經當地海事管理機構考試合格,取得相應的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書。

嚴禁未取得適任證書或其他適任證書的船員從事渡運服務。第十八條渡口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渡口安全規定,維護渡口秩序,做到合理配載,並做好渡口維護工作。嚴禁酒後駕船、超載擺渡、冒險航行。

渡口人員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九條載運機動車輛的渡船應當配備防撞和防滑裝置;機動車必須有效制動,駕駛員不得離開駕駛崗位,其他人員應下車乘船。

未經當地海事管理機構認可的船舶檢驗機構批準,載運機動車輛的渡船不得載運汽車、拖拉機、農用三輪車等機動車輛。第二十條危險化學品運輸應當采用特殊航次,並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嚴禁與乘客壹起運輸危險化學品。第二十壹條地方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監督檢查制度,對檢查中發現的隱患應當責令限期整改,並及時通報渡口所在地的縣、區、鄉(鎮)人民政府。第二十二條地方海事管理機構在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依法采取責令臨時停航、駛向指定地點、強制卸載、拆除動力裝置、暫扣渡船等保障航行安全的措施。第二十三條地方海事管理機構依法對渡口、渡船進行安全檢查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拒絕和阻撓。第二十四條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的渡口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渡口安全責任制,做好惡劣天氣和渡運高峰期的渡口安全管理工作,督促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落實當地海事管理機構提出的安全隱患整改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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