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堅持民主程序,嚴格控制拆遷方案和拆遷計劃的制定。
1,加強協同管理。各區市開發區城中村舊住宅區改造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牽頭成立由改造項目所在地街道(鎮)、居委會、開發商、居民(村)代表組成的聯合工作組,負責協調拆遷安置全過程中出現的相關問題和爭議。
2.充分調查了解。拆遷申請人在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前,應當對拆遷範圍內的房屋情況進行摸底調查,區分有產權證的房屋和無產權證的房屋。
對未取得房產證但能證明房屋合法所有的,由當地房產管理部門確認後依法補償;對手續不全或無產權的房屋,經有關部門依法認定後,按相關法律法規處理;產權或使用權(租賃權)糾紛,按民事訴訟結果賠償。
3.堅持民主程序。在各區市開發區,對擬改造區域的居民或村民進行公示,廣泛征求意見。在此基礎上,由拆遷申請人會同聯合工作組組織居(村)委會召開兩委班子和居(村)民代表大會,研究危舊改造工作,征求對拆遷方案和拆遷計劃的意見並形成會議紀要。
4.堅持政務公開。村重建區村民委員會應當確認並公示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村民)的身份和符合入戶條件的成員(村民)名單。
5.堅持嚴格的政策調控。各區、開發區城中村舊住宅區改造領導小組要組織對擬改造區域的拆遷方案和拆遷計劃進行嚴格審查,確保好拆遷安置政策。
6.堅持主動聽。根據河北省建設廳《關於轉發建設部《關於印發的通知》(冀房發[2006]38號),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前,對拆遷面積1萬平方米或拆遷戶數超過one hundred and fifty、縣(縣級市)拆遷面積超過5000平方米或拆遷戶數超過75戶的拆遷項目,在廣泛聽取聽證意見的基礎上,引導拆遷申請人調整拆遷方案和拆遷計劃。
二、以人為本,嚴格按照程序實施拆遷。
拆遷申請人在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成為拆遷人。拆遷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壹)宣傳房屋拆遷政策及相關材料
應公示的內容有:
1、《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河北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秦皇島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及相關配套拆遷政策;
2、委托拆遷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房屋拆遷資格證書(復印件)及拆遷人員名單和拆遷證書編號;
3、房屋拆遷許可證(復印件)、拆遷計劃和拆遷補償安置方案;
4、擬用於過渡安置的周轉房的基本情況及權屬證明,對拆遷範圍內依法應當保護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設施和樹木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5、安置地址、結構、單價、層次、房號、朝向、每套建築面積、安置房驗收文件、權屬證明、預售許可證(期房);置於本次拆遷紅線範圍內的,應註明擬建設安置房的具體位置、戶型、面積、結構、價格。
(二)組織房屋拆遷宣傳動員
1.拆遷人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應當書面通知拆遷範圍內的所有被拆遷人。不能直接通知拆遷的,應當在《秦皇島日報》和《秦皇島晚報》上公告,公告期為30日。拆遷公有房屋,拆遷人應當書面告知產權單位和承租人。
2.組織召開由當地居(村)委會、街道(鄉鎮)領導、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被拆遷人(含房屋承租人)代表參加的拆遷動員會;拆遷戶不參加搬遷動員會的,居民要挨家挨戶發放拆遷方案和拆遷計劃信息。
3、在拆遷工作場所設立接待室和舉報箱,公布咨詢、投訴電話,公布接待時間(包括節假日),安排專人接待。
4.制作和分發宣傳材料。
(三)協助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1.拆遷人接受評估機構的登記。
2、拆遷估價機構的確定應公開透明,采取拆遷投票或拆遷當事人抽簽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