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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拘留屬於哪種拘留?

法律主觀性:

根據已經實施的新環境法律法規,部分環境違法案件雖然不構成犯罪,但在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仍需移送公安機關行政拘留。今日,環境保護部公開發布五部門聯合制定的《行政機關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的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明確,案件移送部門應當在作出移送決定後3日內將案件移送書和案件相關材料移送同級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的要求受理案件。這些措施與新的環境保護法同時實施。根據新《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三條規定,需要行政拘留的環境違法行為有四類。由環保部、公安部、工信部、農業部、質檢總局聯合制定的《辦法》對新環保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四類違法行為進行了詳細解讀。《辦法》規定,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包括重新檢查發現在送達停止建設決定後仍在建設的;現場檢查時雖未施工,但有證據證明在被責令停止施工期間仍在施工的;被責令停止建設後,拒絕或者阻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核查的。未取得排汙許可證被責令停止排放汙染物且拒不執行的行為,包括停止排放決定書送達後,經復查發現仍在進行排放的行為;現場檢查雖未發現現場排汙,但有證據證明在被責令停止排汙期間存在排汙事實;被責令停止排放汙染物後,拒絕或者阻礙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管理職責的部門核查的。根據辦法,新環保法第六十三條第三款所稱暗管,是指以隱蔽方式為逃避監管而設置的汙水管道,包括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埋在地下的,以及地上的臨時汙水管道;滲井、滲坑是指封閉或半封閉的坑、池、塘、井、溝、渠等。無防滲措施或不能起到防滲作用的;灌註是指通過高壓深井將汙染物排入地下。《辦法》明確,通過汙染防治設施不正常運行逃避監管的違法排放汙染物行為,包括未經處理設施直接排放部分或者全部汙染物;非緊急情況下打開汙染物處理設施的緊急排放閥,直接排放部分或全部汙染物;直接排放汙染物處理設施中間過程中未經處理的汙染物;在生產、經營或者運行過程中,汙染物處理設施停止運行的;違反操作規程使用汙染物處理設施,致使處理設施無法正常發揮作用的;汙染物處理設施發生故障後,排汙單位未及時或者未按規定進行檢查和維護,致使處理設施無法發揮正常作用的;汙染防治設施運行異常等其他七種情形。關於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農藥,措施包括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包括送達責令改正文書後復檢,發現仍在生產、使用的;無正當理由未及時完成責令改正文件規定的改正要求的;拒絕或者阻礙環境保護、農業、工業和信息化、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等主管部門核查,經送達責令改正文件後的三種情形。“公安機關經審查認為案件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受理案件後3日內書面告知案件移送部門補充移送相關證據材料,也可以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調查取證。”根據辦法,公安機關認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法決定行政拘留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日內將決定書副本發送案件移送部門。“公安機關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行政拘留條件的,應當在受理案件後5日內書面告知案件移送部門並說明理由,退回案卷。案件移送部門收到書面通知和退回的案卷材料後,應當依法結案。”《辦法》要求,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責對下級部門辦理的案件進行檢查。發現下級部門應當移送而未移送的,應當責令其移送。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可以咨詢律師來界定。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六條有兩個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共同執行。合並行政拘留處罰的,最長不得超過二十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七條違反治安管理的,根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所起的作用分別處罰。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脅迫、誘騙的行為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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