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河北省學校安全條例

河北省學校安全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學校安全管理,保護學生和教職工的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為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創造良好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學校的安全管理、學校內部及周邊的安全、安全事故的處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學校包括幼兒園、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和特殊教育學校。

本條例所稱學校安全,包括學生(含幼兒園兒童,下同)、教職員工的人身安全,校舍、設施設備的安全,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第三條學校安全工作應當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遵循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屬地管理、綜合治理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學校安全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統籌解決學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公立學校安全工作所需的經費;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應當保障學校安全工作所需的經費。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統籌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學校安全工作,並對學校安全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學校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所轄學校的安全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文化旅遊、衛生、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廣播電視、行政審批、城市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學校安全的相關工作。第七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機構應當依法履行學校安全職責。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當地人民政府依法開展學校安全工作。第八條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群眾團體和其他有關社會組織應當按照規定協助政府和有關部門開展學校安全工作。第九條學校應當履行安全工作的主體責任。學校主要負責人對學校安全工作全面負責。教職工應當履行相應的崗位安全職責。

學校應當根據不同教育階段、不同年齡段學生的生理、心理特點和教學規律,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第十條學生應當遵守學校的安全管理制度,自覺接受學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學生家長或者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責任,做好學生安全教育工作,並將有效聯系方式告知學校。第十壹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學校安全宣傳教育。學校應當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教育教學全過程,加強思想政治教育、憲法法律和安全知識教育,增強學生和教職工的安全意識。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開展多種形式的學校安全知識宣傳,播放或者發布相關公益廣告。第二章安全管理職責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公安、衛生、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等部門參與的學校安全保障和風險防控機制,將學校安全工作作為教育督導的重要內容。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所轄學校的下列安全工作:

(壹)建立健全學校安全管理和防控機制,制定學校安全應急預案;

(二)檢查學校安全工作,督促學校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三)指導和監督學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應急機制和安全事故處置預案;

(四)指導學校開展安全教育和應急演練,定期組織學校領導和安全人員進行安全培訓;

(五)指導學校聘請法律顧問協助處理安全事故糾紛;

(六)指導學校對房屋、設施、設備進行安全檢查和鑒定,及時督促整改安全隱患;

(七)按照國務院《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的相關職責;

(八)協調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做好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協助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學校安全事故的救援、調查和處理;

(九)預防和控制校園欺淩和暴力;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學校安全工作。

  • 上一篇:國務院發布《促進個體工商戶發展條例》,促進個體工商戶可持續發展。
  • 下一篇:環保拘留屬於哪種拘留?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