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環境保護檔案是指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其直屬單位(以下簡稱“環保部門”)在環境保護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聲像等各種形式和載體的歷史記錄。
第三條環境保護檔案工作實行統壹領導,分級管理。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將環境檔案工作納入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保障檔案業務經費。
第四條環境保護檔案館(室)建設和環境保護檔案管理所需儀器、設備、配件的購置經費,按照有關規定從相應資金渠道解決,不足部分在環境保護補助資金的20%部分列支。
第五條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加強對不同類別、不同載體的環境保護檔案的綜合管理,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確保環境保護檔案的安全有效利用。
各級環保部門應采用先進技術,逐步實現環保檔案管理的現代化。
檔案管理機構第六條環境保護檔案工作實行國家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統籌規劃、組織協調、統壹制度、監督指導”。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保護檔案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的環境保護檔案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在業務上接受上級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檔案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和檢查。
第七條省轄市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設立環境保護檔案管理機構,並配備專職檔案工作人員;縣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綜合檔案室,配備專職或者兼職檔案人員;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直屬單位應根據實際情況,設置環境保護檔案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檔案工作人員。
第八條環境保護部門的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貫徹國家檔案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結合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制定檔案管理制度;
(二)指導本部門各職能機構文件材料的形成、積累、整理和歸檔,集中管理本部門的全部檔案;
(三)對本部門所屬單位的檔案工作進行業務指導、監督和檢查,組織環境保護檔案業務培訓;
(四)組織開發檔案信息資源,做好檔案利用服務工作。
(五)參與重要科研成果的驗收、項目竣工和設備儀器的開箱。第九條檔案工作者(包括主要從事檔案工作的兼職人員)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嚴格遵守黨和國家的法律法規。檔案工作者應當忠於職守,熱愛檔案事業,刻苦鉆研業務,具有較高的科學文化和專業知識。
第十條檔案工作人員的職務或者職稱的評定、晉升和業務能力的考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享受專業人員同等待遇。
各級環保部門要保持檔案人員的相對穩定。
第十壹條檔案工作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貫徹執行檔案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有關制度;
(二)督促、指導和協助檔案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做好文件材料的形成、積累、整理和歸檔工作;
(三)檢查驗收科技項目或申報成果的獎勵文件是否完整、準確、系統;
(四)負責本單位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鑒定和統計,熟悉所保管的檔案;
(五)開展檔案的開發利用。快速準確地檢查和調整文件;
(六)遵守國家保密制度,不得造成檔案損毀、丟失或泄露;不得擅自提供或復制文件,確保環保檔案的保密和安全。第十二條環境保護文件材料的形成、積累、整理和歸檔工作,由文件材料經辦部門和人員負責。
第十三條環境保護檔案工作實行四同步管理,即環境保護任務與環境保護文件材料的形成、積累、整理和歸檔要求同步下達;檢查環保工作進展情況,檢查環保文件的形成、積累、整理和歸檔情況;環保科技成果的鑒定驗收與環保科技文件材料的鑒定驗收和立卷歸檔同步進行;申報、登記、評審和獎勵環境保護科技成果及檔案管理機構出具的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在職務活動過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須由文書部門或經辦部門定期整理歸檔,移交檔案管理機構集中管理。任何個人不得據為己有或者拒絕歸檔。
第十五條承擔環境保護部門科研項目或工程任務的單位,在申請驗收科研項目或工程任務時,必須經本單位檔案管理機構檢查,並出具合格證明。
承擔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重要工程任務的單位,在申請工程驗收前,必須驗收由下達工程任務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檔案管理機構歸檔的文件和資料。
科研項目或工程任務檔案未經驗收或經檢查不符合要求的,不能認定和驗收。
第十六條文件材料的歸檔應在下列時間內完成:
(壹)文件、檔案應於次年6月底前由經辦單位或經辦人員向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二)環境保護科研或工程建設檔案,由下達科研項目或工程任務的環境保護部門在成果鑒定或項目驗收後兩個月內移交檔案管理機構歸檔。如果周期過長,可以根據形成階段進行分期歸檔;
(三)重要工作會議、專業技術會議、學術會議的文件材料,由會議組織單位在會後壹個月內整理、歸檔並移交檔案管理機構;
(四)有密級的環保文件材料,由承辦單位隨時形成,隨時歸檔。第十七條環境保護檔案的著錄和標引,按照《中國檔案館環境保護檔案分類表》、《環境保護檔案著錄規則》執行。
第十八條環境保護檔案保管期限分為永久、長期和短期。在工作尋找、經驗總結、科學研究等方面有長期利用價值的地方。,應該永久保存;凡有長期參考價值的,應長期保存(16至50年);凡是在某個時期有使用價值的東西,都要在短時期內(15年內)保存下來。
第十九條環境保護檔案的保存價值應當定期鑒定。保管期限的變更、密級的調整和需要銷毀的檔案,必須經專門鑒定小組鑒定,並報部門負責人批準。
環保檔案鑒定小組由本部門檔案、保密及相關業務部門人員組成。
第二十條環境保護檔案的銷毀由檔案管理機構實施,並報本部門保密工作部門備案。銷毀檔案時,檔案、保密或保衛部門應指派兩人監督銷毀,並在銷毀清單上簽字。
檔案銷毀後,及時調整檔案櫃,並在目錄和檢索工具中做相應的標註。
未經鑒定和已辦理審批手續的庫存檔案,嚴禁銷毀。
第二十壹條環境保護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檔案統計制度,按時向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檔案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統計結果。
第二十二條單位撤銷或者變更時,應當妥善保管環境保護檔案,向接收單位移交,並向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工作人員調動時,歸檔範圍內的所有文件材料必須上交和移交,不得帶走或銷毀。
第二十三條環境保護部門必須提供保管環境保護檔案的專用倉庫,並指定專人管理。
檔案庫房必須配備防盜、防火、防潮、防汙染、防蟲、防鼠等安全設施,並保持適當的溫度和濕度。
存儲音像等特殊載體文件的配件應配備防磁設施。
第二十四條環境保護檔案管理機構應當定期檢查環境保護檔案的保管狀況,及時修復破損或者變質的檔案。第二十五條環境保護檔案管理機構應當編制各種檢索工具,積極開發環境保護檔案信息資源。
第二十六條環境保護檔案管理機構應當開展檔案的編研工作,根據環境保護工作的實際需要,將現有檔案加工成文摘、匯編或者專題史料等不同類型的參考資料,為環境保護工作提供服務。
第二十七條環境保護部門保管的檔案主要由該部門利用。
其他系統或部門的工作人員查閱檔案時,需持本單位介紹信,說明使用目的和範圍,經環保部門相關負責人批準後方可查閱。
第二十八條查閱涉及黨和國家秘密的環境保護檔案,必須經主管檔案工作的行政領導和保密部門批準;查閱未公開檔案必須經相關業務部門負責人批準;檔案的提取和復制必須經環境保護檔案管理機構負責人批準。
第二十九條環境保護檔案的借閱者應當對所借閱檔案的安全和保密負責,不得擅自轉借,不得折疊、剪貼或者摘抄、拆解檔案。嚴禁勾畫、塗抹、填註、添字、改字或以其他方式破壞檔案原狀。
借閱的檔案壹般不允許帶出檔案室。
第三十條本部門以外的工作人員利用環境保護檔案,可以實行有償服務,收費範圍和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三十壹條凡有下列事跡之壹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壹)在環境保護檔案的收集、整理或者開發利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
(二)在環境保護檔案保護和現代化管理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三)將個人所有的重要或者珍貴的環境保護檔案捐獻給國家的;
(四)在執行檔案法律法規中表現突出的;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在單位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可以根據檔案的價值、數量和有關規定責令賠償損失;
(壹)損毀、丟失或者擅自銷毀有保存價值或者應當保密的環境保護檔案的;
(二)將職務活動過程中應當歸檔的文件材料據為己有或者拒絕向檔案管理機構移交的;
(三)擅自提供、抄錄或者出版涉密檔案的;
(四)塗改或偽造檔案的;
(五)檔案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檔案損失的;第三十三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並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6月198865438+10月18發布的《環境保護檔案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