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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壹篇關於儒家治國,德治,人治,法治的文章

、“人治”、“禮治”、“德治”(道德規範)

“人治與法治的所謂區別,不在於人與法的言詞,而在於維持秩序所用的力量,以及以此為基礎的規範的性質。”把“人治”理解為有權力的人讓自己的好惡支配社會中人與人之間的關系而沒有壹定的規範可以遵守,這實際上是不可能的。按照費孝通先生的觀點,中國傳統社會是壹種“禮治”。當然,那些“開國皇帝”在制定新王朝的規範時,會有壹定的“主動性”,會帶有壹些“人治”的色彩。但是,他們也會受到社會傳統規範的束縛,不能為所欲為。

有學者認為,中國傳統社會是通過士紳權利進行“禮治”治理的,將其視為與西方社會“法治”相對立的兩種法律制度。但是,與帝國政府的“法治”和“禮治”相對應的,應該說,在我們的傳統社會中,由於民間道德規範(以“積德”為目的、善惡有報之法)的約束,還是有壹種“德治”在人們的生活中實際起作用,或者說是有壹種民間道德規範對壹般行為具有普適性。當然,這個提法(稱為“德治”,與“法治”、“人治”、“禮治”並列)還需要進壹步推敲和論證,但只談“禮治”,並不能完全涵蓋我國人民的全部道德規範。在中國傳統社會,“禮治”有其特定的含義。“禮從聖賢出”(《孟子·梁·王輝下》),“禮”是聖賢在特定文化中制定的行為準則,不同於單純的民間倫理道德(民間的“德性積累”)。

從某種意義上說,那些被列在經典中、與政治權威相聯系的“人治”、“禮治”、“法治”,在人類學中都可以歸為“大傳統”,而壹些民間流行的樸素的道德規範(“以德治國”,告誡人們不要作孽),則可能被歸為“小傳統”。

費孝通先生提到中國本土的“法”、“禮”、“德”:“禮……顯然不同於法,甚至不同於普通的所謂道德。法律從外部限制人,對不服從法律的懲罰是由特定的權力施加於個人的。人是可以逃脫法網的,逃了也可以為自己感到驕傲和自豪。道德是靠輿論維持的。做不道德的事,瞞著別人,是不好的。被別人唾棄是可恥的。禮儀多於道德:如果妳是粗魯的,這不僅是壞的,而且是錯誤的,不恰當的和不成功的。”.....儀式是...在啟蒙過程中變得活躍並服從傳統的習慣。費孝通先生的這段話說明了“法”、“禮治”和“道德”的區別“法”是帝國政府制定的刑法,“禮”被傳統社會認為是士大夫必須遵循的道德規範,但它是統治者為了維護“三綱五常”、“尊卑有別”的社會秩序而提倡和“教化”的正統的、自上而下的規範。而民間道德則來源於“積德”、“向善”、“慈悲”、“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等壹些自發的簡單觀念。

所以,“禮治”和“德治”並不完全是壹回事。“禮治”的行為準則是維護君權、族權、父權、夫權、鄉紳的利益。根據巴金小說改編的電影《家》,生動地說明了“禮治”的“吃人”和不道德。在壹些社會場景中,“禮治”壓制了民眾的樸素道德。比如“禮”所秉持的“三綱五常”對“烈士”的褒揚。自殺的年輕寡婦會受到家人、社區甚至朝廷的表彰,立起“貞節牌坊”,百姓卻在背後唏噓哭泣,說這是“作孽”。雖然儒家倡導的“禮”與流行的“積德”在壹些行為規範上(如孝敬父母)有所重疊,但也有很多例子表明兩者之間存在沖突(如寡婦殉難),所以“禮治”並不意味著“德治”以簡單的道德觀念來規範人們的行為。這裏的“德治”並不是指統治者推行的“治國之術”,而只是指壹種行為規範和相應的自發的民間社會秩序。

在中國傳統的農村,幾乎每個村莊都有寺廟,包括佛寺和道觀,但大多是城隍、土地、龍王和當地“有效”的土地神。人們會去城隍廟求簽,問問題,哭訴自己的委屈。人民對“惡有惡報”的敬畏,在思想和行為上形成了“以德治國”的精神基礎和文化氛圍。然而,隨著歷次政治運動的清洗,這種簡單的民間“德治”在解放後已不復存在。

60年代“文革”中,那些囚禁、迫害他人(包括親戚、同事、鄰居、老師等)的行為。)打著革命的旗號,從傳統道德的角度來看是“罪孽深重”的,但卻成為政府倡導和支持的“最革命”的時髦行為。“鬥私、批修”可以說是“文革”的“禮”,而這種以革命之名實施的“紅色禮治”,和封建社會的“禮治”壹樣,在實踐中有著違背基本人性的“犯罪”的壹面。

同時,解放以來,特別是在“文革”中,“破四舊”運動對民間宗教產生了直接而全面的沖擊,這在某種意義上也摧毀了“積德”“作孽”必受懲罰的民間信仰體系。除了那些生活在偏遠山區偏僻村落的人,現在的爺爺奶奶和年輕父母很少給孩子講“勿作惡”的道德勸誡。對孩子重復得最多的恐怕就是“好好學習,以後就能掙錢,就能當官”這種功利的告誡了。“惡”這個詞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使用和出現的越來越少。這是否標誌著社會的發展?

還是某種意義上的道德墮落?

在強調法律的同時,社會上“惡”的意識普遍被淡化,不管做“不道德的事”會不會被“報應”,或者幹脆否認“報應”的存在。是當今人們行為道德水準下降的原因之壹嗎?塗爾幹認為“如果道德力量失去了它的社會權威,它壹定是壹個強權即公理的混亂狀態”。

中國傳統的民間道德規範(如“惡”)是否可以在壹定程度上作為中國規範社會行為的壹些民間本土資源而加以轉化利用?在今天對我們傳統文化精華與糟粕的梳理中,在我們對自身文化重新認識並達到“文化自覺”的過程中,這或許仍然是壹個值得思考的問題。

犯罪與邪惡:中國的“法治”與“德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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