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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岡市白蓮河庫區水環境保護條例(2022年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護和改善白蓮河庫區水環境,防治水汙染,保障飲用水安全,促進庫區生態保護和綠色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白蓮河庫區,是指東經115 26' 5 ",北緯115 39' 52 ",北緯30° 33 ' 44 " ~ 30° 44 ' 34 "之間庫區涉及的79個縣。第三條白蓮河庫區水環境保護堅持黨的領導,遵循政府主導、科學規劃、綜合治理、社會參與、保護優先、綠色發展的原則。第四條白蓮河水庫庫區分為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水域和岸線、陸域和集雨區三個保護區,具體邊界範圍由市人民政府及時向社會公布。第五條水庫涉及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白蓮河庫區水汙染防治和源頭控制,在資金投入和基礎設施建設方面給予優惠支持,確保水庫內河流主要控制斷面水質不低於《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的ⅲ類標準,白蓮河水庫水質不低於《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的ⅱ類標準。第六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實施白蓮河庫區生態保護補償機制,明確補償範圍、標準、資金來源和運作方式。第七條水庫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庫區水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提高公眾的水環境保護意識。

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對庫區水環境保護的宣傳和輿論監督。第八條鼓勵社會組織、誌願者和公眾參與庫區水環境保護。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庫區水環境的義務,有權舉報汙染水環境的行為,有權向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舉報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第二章保護責任第九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白蓮河庫區水環境保護的領導,實施白蓮河生態保護和綠色發展示範區建設總體規劃,將白蓮河庫區水環境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十條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白蓮河庫區水環境保護的統壹監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公安、民政、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湖泊、農業農村、應急管理、衛生林業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白蓮河庫區水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十壹條白蓮河水庫管理機構作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履行下列水環境保護職責:

(壹)貫徹執行庫區有關水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保護水資源,維護水質;

(三)協助開展庫區水環境監測預警工作;

(四)在庫區水域和岸線範圍內依法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第十二條水庫涉及的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百裏河水庫庫區水環境保護工作的領導,實施安百裏生態保護和綠色發展示範區建設總體規劃,建立水環境保護長效機制,確保入庫河流水質達標。

涉及庫的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履行下列職責:

(壹)貫徹執行庫區有關水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水汙染、汙染源的防治;

(三)河道綜合治理;

(四)建設生活汙水和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設施,處置生活汙水和生活垃圾;

(五)農業面源汙染和畜禽養殖汙染的防治;

(六)水土流失和地質災害的防治;

(七)監督管理工業廢水的排放和處理;

(八)違法建築;

(九)非法小水電的管理;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水庫涉及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職責範圍內協助水庫涉及的市、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庫區水環境保護工作。

水庫涉及的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開展水環境保護工作,並教育、指導和督促村(居)民參與保護活動。第十三條白蓮河庫區水環境保護實行長河(水庫)制,白蓮河庫區水環境保護工作分期實施。河(庫)長的設立、職責和工作機制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四條市人民政府、白蓮河庫區管理機構和庫區涉及的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優化庫區產業結構,優先發展低碳環保產業,支持綠色經濟發展。

庫區涉及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做好移民後期救助、社會保障、產業轉型升級、能源替代等工作。,提高對公眾的服務水平,不斷改善庫區村(居)民的生產生活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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