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監獄法的法律地位和意義
監獄法在中國法律體系中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是中國刑事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監獄法的實施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史上的壹件大事,是監獄發展史上的壹個裏程碑,是壹次盛大的慶祝活動,標誌著我國監獄工作進入了壹個新的歷史時期。
二、監獄法的簡要解讀
《監獄法》第1條開篇就明確規定:“為了正確執行刑罰,懲罰和改造罪犯,預防和減少犯罪,根據憲法,制定本法。”從監獄法的法律依據、調整對象、性質和任務來看,監獄法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不是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附屬和補充。
《監獄法》第12條第二款規定:“監獄管理人員是人民警察。”這是我國首次明確監獄人民警察的法律地位。監獄人民警察法律地位的確立,使監獄人民警察感到自己在新時代和現代文明社會中的作用得到了法律和社會的認可。
《監獄法》第五條規定:“人民警察在監獄依法管理監獄、執行刑罰、教育改造罪犯等活動受法律保護。”這是對監獄人民警察在刑罰執行過程中法律地位的進壹步確認,肯定了監獄人民警察是監獄執行活動的具體實施者。監獄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體現了國家和社會對監獄人民警察的理解、關懷和支持。
從15年來的監獄工作來看,監獄法已經成為整個監獄執行工作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律規範,是監獄壹切工作的基本綱領,在監獄執行工作中發揮了巨大的作用。
第三,監獄法的制定和實施完善了中國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制度。
《監獄法》的頒布在壹定程度上彌補了我國刑事執行法的空白,成為我國刑事執行活動的主要法律依據。
監獄法頒布之前,監獄在其發展歷史中,事實上和法律上都成為司法機關或行政機關的附庸和補充。這違背了刑事司法機關各司其職、相互制約、刑事司法專業化的原則,影響了刑罰目的的實現。《監獄法》第二條第1款規定:“監獄是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這壹規定確立了監獄作為國家刑事司法活動主體的地位,即實際上肯定了公眾、檢察院、法律和公司在刑事司法活動中的地位。再者,這是對現在所謂刑事訴訟中有關機關界定為公、檢、法機關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原則的突破和發展。”
總的來說,監獄法的頒布,在我國刑事司法上做了兩件大事:填補了我國刑事執法在立法層面的空白,形成了以刑法、刑事訴訟法、刑事執行法為代表和主體的比較完整的刑事法律體系;在運行機制方面,確立了監獄的獨立主體地位,即專門執行刑罰的機關,以法律形式宣告我國也有了專門的刑罰執行機關,實現了刑罰權力的合理專業化分工。
四、《監獄法》的制定和實施有利於保障罪犯的人權,促進罪犯的改造。
《監獄法》明確規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財產、辯護、申訴、控告和其他未被依法剝奪或者限制的權利不受侵犯。”這些保護罪犯權利的條款體現了對罪犯的終極人文關懷。現代法理學告訴我們,罪犯接受懲罰是因為他們犯了錯誤,而不是為了懲罰,懲罰只是為了讓他們不再犯錯。現代監獄的巨大價值在於“從報應、從懲罰、從改造、從自由”。監獄法尊重和保護罪犯的人權。首先是以人為本,尊重罪犯作為人應有的權利。同時,為服務罪犯改造,監獄法規定了獎懲、考核、分類關押、分類管理、減刑假釋等監管措施,充分調動了罪犯改造的積極性。實踐證明,監獄法的頒布,有效地保障了罪犯的人權,提高了罪犯的改造積極性,促進了罪犯的改造,為實現刑罰目的奠定了堅實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