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的身份證原件經審查後退還原告。
2、夫妻關系證明,壹般能提供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結婚證和婚姻狀況證明。
3.夫妻財產相同的證明,壹般可以提交財產清單,也可以在開庭時提交。
4.有子女的,還應提交出生證明和戶口本。
5.如果是第二次起訴離婚,原告也會出具法院的判決書。
(2)其他材料:
1,婚姻基本情況證明。如自由戀愛、介紹或包辦婚姻、再婚、再婚等證明材料。
2、夫妻關系變化、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因第三者插足導致離婚的,提供第三者插足的具體事實、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或精神疾病,提供診斷鑒定;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或被判處長期徒刑的,提供公安機關決定書、法院判決書等材料。
3、夫妻關系現狀證明。如已分居,提供分居時間、原因、分居協議等材料;已起訴離婚的,提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如果雙方家庭曾發生過激烈沖突,提供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材料。
4.雙方經濟狀況證明。雙方收入、存款、債權債務證明,如單位證明、工資卡、完稅證明、存款人、賬號、金額、債權債務金額、債務人名稱、地址等。
5、需要對方給予經濟幫助,提供患病或無勞動能力證明,經濟來源。
6、需要經濟補償的,提供財產協議、壹方撫養子女、照顧老人的證言和錄音材料。
7.要求對方支付精神損害賠償的,提供對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證據。
2.離婚應向法院提供的主要證據有哪些?
1,提供婚姻登記證。提供婚姻登記證的目的是證明雙方婚姻關系的存在。壹方下落不明,另壹方要求離婚的,應當提供下落不明壹方離開的時間、親友不知道其下落的證明材料,如到社區居委會辦理相關證明。未辦理登記手續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壹方應提供同居時的年齡證明及未登記的理由。
2.提供婚姻基本情況的相關證明。這個證據的目的是證明婚姻是自由戀愛,還是包辦婚姻,還是買賣婚姻。證據的形式可以是證人證言或其他書面證據。
3、提供夫妻感情證據,夫妻感情是好是壞或壹般,是否分居及分居時間、原因等證明材料。
4.提供離婚主要原因的證明材料和證人線索。壹方有生理缺陷或精神疾病的,應提供縣級以上醫院、精神病醫院的診斷證明及患病的具體時間。壹方因違法犯罪被判刑或要求勞動教養離婚的,提供法院判決書和勞動教養地點。如果壹方因婚外情離婚,應提供第三者的姓名、單位、住址等相關證明材料,但在收集這些證據時,最像是專業婚姻律師求助,避免對他人造成侵害。
5.提供孩子的相關信息。提供的信息應包括子女數量、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婚生、非婚生、收養或繼子女、子女健康狀況、成年子女不能獨立生活的證明。
6.女方懷孕的,應註明懷孕日期,並提供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
7.提供有關房產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資料可以包括雙方婚前個人財產、夫妻財產、財產證明或其他家庭成員財產清單。對於有爭議的財產,應提供財產的來源、取得時間等證明材料,如發票等。
8.提供雙方收入、債權債務的相關證明。有債權債務的,提供借據、債務人或債權人的姓名、住址或工作單位等證明材料。如有存款,應提供儲蓄所名稱、開戶日期、賬號、存款金額。
9.關於之前是否有過離婚訴訟的證據。之前起訴離婚的,要說明是撤訴還是調解和好,或者判決不準離婚。應提供原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的原件或復印件,這將影響法院是否判決準予離婚。
三。《民法典》中關於離婚的相關規定
第壹千零七十六條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壹千零七十七條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壹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系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壹致意見後,應當登記發給離婚證。
第壹千零七十九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綜上,我整理壹下關於起訴離婚的相關內容。可見,無論哪種離婚,當事人都不可避免地準備提供相應的材料。而這些材料往往會對離婚手續的辦理產生影響。不同的離婚方式下,雙方需要準備的材料是不壹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