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按照區、縣人民政府的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協助有關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進行協調、監督和檢查。第四條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鄉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房產管理、交通運輸、水利、新聞出版、衛生、工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第五條除本規定已明確執法主體外,與行政處罰有關的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實施。第六條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市容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城市容貌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七條新聞出版、教育等部門應當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企事業單位應當積極參與和配合。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市容和環境衛生的公益性宣傳工作,增強公民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意識。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權利,有權制止或舉報破壞市容和環境衛生、損壞環境衛生設施的行為,並有義務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整潔。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尊重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者的人格及其勞動成果。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第九條市容環境衛生實行責任區制度。責任人應當對責任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負責。第十條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和責任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壹)城市道路、街道、地下通道、橋梁等城市公共區域,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
(二)道路、鐵路、機場、車站、碼頭、停車場、公共汽車站及其管理範圍,由經營者或者管理者負責;
(三)報刊亭、信息亭、電話亭、戶外廣告、郵筒、箱式配電室、通信交接箱、井蓋(箱)等在空中架設的設施和管道,由經營者或者管理者負責;
(四)體育場、旅遊景點、公園、綠地、廣場等公共場所,由其經營或者管理;
(五)賓館、飯店、招待所、商場、商店、超市、商業廣場、展覽場地、臨時攤點、洗車場、集貿市場等場所,由經營者或者管理者負責;
(六)集貿市場和各類專業市場,由產權單位或經營者負責;
(七)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由街道辦事處和鎮人民政府負責;
(八)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的管理區域,由其負責;
(九)建設工程的施工場地由建設單位負責,待建土地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
(十)公共廁所、垃圾中轉站、垃圾收集站等環境衛生設施由管理單位負責;
(十壹)化糞池、化糞池由產權所有者負責,產權不清的由當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
(十二)河道、水域、海岸綠化、水工建築,由產權所有者、管理者或使用者負責。
根據上述規定,不能明確責任人的,由當地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落實責任人。責任人落實前,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跨行政區域的責任區責任不明確的,由上壹級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