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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州宗族制度有什麽特點?

從明中葉到清中葉,徽州宗族對鄉村的統治不斷加強。宗族通過編樂、築祠、祭祀、群拜等活動,從思想上、組織上加強統治,通過制定家規家法,將宗族的言行約束在宗族規定的範圍內。宗族財產的建立和迅速擴張,後來在農村經濟中占據了絕對的主導地位,形成了“窮村富祠”的局面,使得宗族成員在經濟利益上與宗族緊密聯系,不得不服從宗族的權威,而這種“服從”在很多情況下是心甘情願的。

明中葉以後,徽州宗族逐漸加強了對鄉村的統治,並在清初達到頂峰。太平天國後,宗族的統治被削弱,但魏昱仍不可忽視。順治十三年,祁門的六都山和李成宗打算重建鬥山秦公寺。由於資金不足,他們想從公儲宗族產生的1500規模租金中拿出十分之二的“公儲公養”,逐年積累,以彌補修廟的不足。因此,“鬥山秦公廟與廟旁村落民居的結合重建”壹文就此得出結論。雲雖“壹致”,但典當人並不多,只是兩個家長。可見,主要是從兩位父母的意願中,從公物中提取租金,以彌補修廟的費用。文中有壹句“敢為私利破公利者,即準不孝之論,告官罪者,仍以此條為準”。可見,由於所有幸存的宗族都有分封,可以分配經濟利益[(4)],取走壹部分會損害宗族的利益,所以有些宗族會不滿,但如果不服從父母的意願,“強屬地性”可見,清初宗族中的族長、管家、父母權力很大,可以自行決定宗族的事務,無人敢違抗。嘉慶二年,休寧縣官衙責成宗主王敦宇寫了壹封結婚信,證明九品捐帖的王榮喜“清白無辜,三代同堂”(6)政府需要證明村民的身家是否清白,三代同堂是否違法。而不是委托李佳調查處理,而是指示宗主和鄰居寫證明文件,說明清代徽州的很多事務主要由宗族控制,李佳的權力和作用被削弱。氏族的權威實際上在很多情況下是被政府承認的。乾隆年間,休寧縣宰金宗寫了壹本書。初到休寧,他詢問百姓疾苦,了解社會倉庫的弊端。“漁獵期間,賄賂了壹戶人家,又賄賂了壹戶人家,毒蔓延,四鄉不安。”金洞察其弊,周自民決定利用祠堂之力管理社倉:將轄區內各族祠堂列名*,所有祠堂滿三年,再將其他祠堂按名*順序依次填充管理。他還將這項措施描述為“壹項詳細的法律,它將永遠是壹項法規。”據說這種方法的結果是“方便了市民”[7]。政府官員和地方學者對祠堂管理鄉村事務的信任遠遠超過對職業仆役等人的信任。宗族不僅控制著其社會經濟生活的各個方面,而且還介入了社倉等地方政府救濟機構的管理,深刻地反映了清代徽州宗族對鄉村強大而有效的統治。

首先,宗族統治滲透到農村生活的方方面面。

徽州宗族崇尚“骨肉親情,同宗為壹家”。祠堂裏經常有義倉翟逸,這樣貧窮的宗族就不會餓死,所有的宗族都能平安度過饑荒。如黃天壽在歙縣渡潭渡,晚年“伐田百余畝,以養家貧,故建義倉為出入之所。並且請官方,不要立戶收稅,以為是長久之計。有司之事,以臺灣錫平賞之,以鼓樂導之,以為勸之於俗。”後來,人們在益倉雕刻他們的雕像,並在[(8)]歲時獻祭。嘉靖十年,歙縣的鄭貴孫在鄭家埠頭上的鄭氏宗祠左側修建了鄭家義宅,讓貧苦百姓有了棲身之所[(9)]。惠州這樣的案例數不勝數。宗族視他們為族人的榜樣,寫了很多家譜。地方官紳文人在編纂地方誌時也對其大加贊賞。壹些感人的案例在當地代代相傳。明初,婺源李氏有三兄弟。歐古西快遞員死亡,大哥被懷疑是兇手。政府想逮捕他,但大哥逃跑了。兩個弟弟挺身而出,前往官邸為哥哥正名。官方政府拷打他們,他們被監禁了四年。好在新上任的縣令李功成懷疑此案有誤,重新對他們進行了審查。次子李世昌曰:“吾弟自逃,吾以為可惜。”三兒子李說:“我幫助大哥逃走,我願意代替我。”縣長不知道該怎麽辦。縣令在為他們平反的同時,為了以防大赦,把他們放了出來,並給了他們壹塊孝敬他們的牌匾[(10)]。不僅僅是家庭之間互相關愛,家庭之間,壹個人有難,所有親人都來幫忙。潘石若周被任命為仙居令時,因為追悼稅被革職,但上司還是命他追回。潘氏兄弟紛紛出錢購買衣服和精品,並努力籌集資金代為支付,使若州公爵免於追殺[(11)],體現了人民之間悲喜交加、互相幫助、互相關心、互相幫助的和諧家庭關系。康熙年間,徽州的壹戶張姓人家,背井離鄉,到外地買地建房。20年後,由於外地生活困難,他回到了家鄉。張氏宗親對此進行了討論,認為“當思壹脈流傳,各有孝心,和為至善”,於是訂立了孝心契約,這樣就可以住在原來的房子裏,管理舊業[(12)]。在外經商失敗後,人們回到家鄉仍然受到宗族的歡迎,得到了原有的財產和權力,真正體現了宗族社會中的民族情誼的溫暖。這種種族友誼加強了宗族內部的凝聚力,使宗族自願支持宗族,這大概就是宗族長期存在的魅力所在。這個傳統讓中國的下層社會充滿了濃郁的人情。然而,當族群間的互助成為必須履行的責任和義務時,我們不能不看到它的弊端。明清徽商的崛起,有人在國外經商成功,親戚等人蜂擁而至,或找事情做,或靠他養活。史書中多有“千人全靠命”、“數十人全靠火”的記載。比如明代徽商方大靖經商致富,三叔經商破產,方大靖靠捐款資助。我二叔窮困潦倒,用資本資助。我二叔又破產了,他又資助了,而且很多次都沒有怨言。親戚中,很多人都是靠向他借錢做生意。有的人根本不還錢,有的人甚至借了幾百金也不還。他不在乎。依靠他的親戚有幾十上百個[(13)]。雖然他的友愛互助之舉在族譜和其他史籍中被記載為“義舉”、“善舉”,但不能不引起焦慮。壹個商人剛發了財,成百上千的親戚就來依靠他生活,這必然會使壹部分人產生依賴他人的感覺,不肯自立,失去了主動性,也必然會給商人造成沈重的負擔。不利於社會經濟發展形成風氣。

為了團結和控制宗族,宗族還介入民間宗教活動。雍正年間,家廟修繕完畢後,徽州胡氏認為“廟右側古廟為村香,雄殿山門將危。”修復這座古廟刻不容緩。因此,鴿子工人花了兩年時間來修復這座古廟。我也覺得裏面應該有壹盞長明燈,讓大廳裏香煙永不停息,讓梵蒂岡裏鐘鼓璀璨。為了留住和尚,讓佛燈普照,胡氏族成立了佛會,佛會成員“各失兩秤,交年照時交銀,積地。”三年後,他以十多石的地租買了壹塊地,每年派兩個人管理地租收支((14))。反映了宗族對民間宗教活動的積極掌握。自宋元以來,流行徽州壹些世家大族修建寺廟道觀,委托和尚道士代為祭祀祖先。如唐代宗室後裔、婺源鹽田李氏家族在宋元時期建立九關十三院祭祀祖先,他們傳承香火,為祭祀不懈努力。其中“思賢寺”壹家就立了壹座寺廟,產量300多畝,還立了兩間房子供僧人管理[(15)]。祁門十壹都盤溪的吳氏家族,在宋代修建了“永熙寺”,並設寺壹百畝,供僧人日常修行。僧人刻武五二像,立神主牌位,十八歲有祭祀儀式,黃昏有香燈[(16)]。從本質上來說,這些寺廟和廟宇已經變成了變相的宗廟。明清時期徽州各大宗族爭奪寺院宮觀的個案記錄表明,有些寺院宮觀確實為宗族所控制。壹方面是氏族地位和權力的象征,是祭祀祖先的地方。另壹方面,也是由於寺廟生產的豐富。

宗族非常重視傳宗接代,傳承祖先崇拜。為了保證氏族出身的清白,絕不允許不屬於自己氏族的人繼承自己的氏族。規定早逝的兒子或無子女的人要在侄子中收養壹個繼承人來領取香煙。只有有了繼承人,才能維持祖產中應該繼承的份額。收養孩子時,往往需要事先和宗族商量。書面繼承契約壹般由族人等質押。在可能發生糾紛的情況下,氏族應該進行幹預。明代黃氏老人黃瓊仙有五個兒子。去世前,他親自抽簽把財產分給了五個兒子。他死後,他的五個兒子掌管各行各業。萬歷年間,五子死,無孫隨教,遂“同意立祀”。長房的孫子賈贊,二房的孫子賈瑞,年齡都比五叔大,應該不會繼承。但由於五媳婦的堅持,他們把長房的孫子賈贊收養到了五房。不久,吳芳的遺孀和兒媳改嫁,長房的長孫去世,長房只剩下賈贊壹個孫子,壹直傳到吳芳。於是,長房成了“死家”,“嘉贊不能放棄父親的犧牲,在吳芳繼續她的香煙,吳芳不能因為嘉贊回歸祖國而被剝奪崇拜”。經過繼承的矛盾,她成了妥妥的親戚。請示宗主,約好黃歇、黃坦商議合適的解決辦法,立即交還郡主。於是,祖師等人決定將賈贊還族,“三間房用來孝敬次子林佳(五間)”。郡主批準了。林佳“思念父祖,不忍相害”,所以“以義代利”。也就是說名義上收養,拜五家,但不繼承五家的財產,與四家平分五家的財產。於是在宗主等人的主持下,將五房的農田、池塘、房屋、佃戶均分為四份[(19)]。當出現繼承的矛盾和糾紛時,提起訴訟的是兩房的凱瑞。宗主等人主要從事訴訟、勸導過程中的財產再分割。從締結的《易司契約清單》中可以看出,這五個房間是由其他四個房間分割出來的,包括68個田地、山野、花園、池塘、窩棚等。,還有三間房的傭人。可見賈瑞明提出了收養不當的問題,挑起了官司。事實上,他看中的是五房的豐厚財產。在所有親戚都如狼似虎地四處張望的情況下,被選為養父的林佳“思念父祖,不忍相殘”,說明存在相殘的隱憂,主動放棄了五家的財產,不這樣實在是無奈之舉。在這裏,因為財產的繼承和分配是宗族內部的事情,所以郡主指示族長等人商量解決。可見,在萬歷,有收養之爭的時候,沒有宗族是無法真正解決問題的。道光二年,黃浩夫婦六十多歲無兒無女,宗族侄兒黃可想收養他為義子養老。於是我向宗親申請,與母親、叔伯、兄弟等親屬商議,最終訂立了《承接嵇紹契約》,可以用來灌溉和承接黃浩枝夫婦的各種產業財產,同時我將為老兩口養老提供保障,承接百年後的祭祀和祭祀,也為老人承擔各種門人的錢財和糧食。根據協議,黃可就收養事宜進行了協商,並把宗族放在第壹位。約定後,舊作中有數個質押的簽名[(20)]。道光五年,黃因年事已高,又無子女,遂收養弟弟的次子為繼承人。在書面繼承文件上,也有宗族四人簽署了承諾書[(21)]。可見,宗族在收養和繼承問題上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徽州風俗,父親在世時,分析家產,壹般由他主持抽簽。但是,如果有特殊情況,不按照傳統的平等分享的做法,有時不經過宗族的同意,就很難成立並繼續有效。所以當出現行業分配不均的情況時,往往需要請戶主、管家等在合同上簽字,才能使合同真正生效。萬歷四十六年,祁門十五都祁豐鄭氏老人鄭三源生下四子。前三個兒子為他們結婚多年,只有第四個兒子年幼未婚。老人67歲,身患重病。他擔心第四個兒子以後很難娶到老婆。於是,依靠族長鄭茂觀等人作為見證人,寫了壹份分產契約,將“後山松樹各種雜木的花骨全部補貼”給小兒子,“以為是結婚的本錢”。他還與其他三個兒子分了另壹塊山地,要求他們“以埋石的方式管理管道業,不得侵犯。”不聽,就判為“不孝”[22]]。因為不是平均分配產量,所以請戶主出面,在合同上簽字,使產量分配被承認有效。可見,宗族在家庭財產分析中也起著重要的作用。

徽州各大宗族都非常重視教育,希望培養其中的舉人和進士。明清徽州古民居的馬頭墻上,大多建有類似方印的東西。據說徽商雖然很有錢,但還是認為只有做官才是最高理想。只有走姓氏之路,才能讓家族興旺,維護家族的威望和財富。易縣宏村的古聯是:“孝為天下唯壹家風,貴在讀書百年。”很多宗法家訓都敦促族人通過科舉,成為官場,以“壯大我們的宗族”,維護張大本的社會地位。各宗族都拿出了壹部分財產,為子女讀書、考試提供學費。《休寧明州吳家規》說:“凡族中有才貌,天資聰穎,而不能從師者,教之,或附家塾,或助糊火。”[(23)]在後安的《家訓》中,有:“賞龔克學生獎金、銀兩。”【(24)】歙縣檀都黃家訓曰:“凡姓十五以上者,有資格聰明好學,受公鼓勵,以助其寫帖費用。”另壹個正義的學校是為教皇黨的窮孩子設立的。”他還說:“書籍廣藏於集美寺黃山樓上,以利宗族。”[(25)]譚都黃德安府的寺規也規定:“本寺錢糧充足時,子弟試吃時,應賜壹卷;小蓮會嘗試,應該出路費;考上壹個系,壹個系,壹個監獄,壹個監獄,或者其他案件任命的,該發獎金,照常輸。如有盈余,應花錢修胸,並督促明師興辦私塾,教育不識字的子弟。”【(26)】婺源方希潘氏宗祠建成後,“廢盡興,集萬卷書,擇善教,弦歌之聲,晝夜不歇。”【(27)】明代嘉靖萬歷年間徽州地區,“壹村十戶,不廢讀書”【28】。到了清朝,“有遠山深谷,有人居住,有師者師者。”【(29)】明清時期徽州的文化水平和教育普及程度壹度居全國之首。康熙時,全府有562個社學,54個書院。至於亦舒、賈舒、孟觀,更是學派無數[(30)]。據《資陽書院誌》統計,明代洪武四年至清光緒三十年,歙縣鄉試考生1552人。春微有525位學者[(31)]。比如“連科三堂寫,十裏四翰林”,“父子史”,“同胞翰林”被傳為美談。徽州的壹些宗族也成立了文化協會。壹方面,他們祭祀文昌帝,祈求他保佑自己的兒女。另壹方面會以貸款會的形式募集壹筆錢,為族群的子女提供學費和差旅費。康熙年間,歙縣張姓宗族認為,宗族自三公、趙以來“驕奢淫逸,人文蒸蒸,瓜不可換。”雖然是由於祖先的功德,但也有文昌帝的仁慈和蔭庇。今天,我的叔叔和兄弟們已經真誠地失去了他們的錢來贏得勝利會議。2月3日,慶祝文昌帝的生日。“除了建協之初的開心失落,以後還會不同程度地繳納會費,比如子女、入潘潘、補習教育、20歲的科研、省考後的中國式考生、官員。會費除了祭祀文昌帝,還可以支付會員的文化活動,會員考試的路費也是為此支付的,“以激勵人才。”[(32)]雍正十三年,徽州王姓王與等人商議,租承祖田之業,共租70余秤,用以建立文協之資,“以起有誌士之行列。“凡是去縣裏參加考試的,都要給尹壹筆錢;去政府考的,交四塊錢的費用;去醫院檢查的要交六塊錢的費用。剩下的地租按中考平均收入收,這是燈油的本錢。未進院者,不得混,否則,任其不孝。此外,“進入潘潘的人要付錢。"[(33)]有的宗族在文昌閣旁設祠,祭祀文昌帝,祭拜對文社有重大貢獻者的祠[(34)]。

明代隆慶周邊,鄉村公約在全國範圍內大力推行,徽州的許多宗族趁機建立以宗族為基礎的鄉村公約,並與族規、家法相結合,使宗族控制了鄉村教育機構[(35)]。

在回族人的生活中,諸如娶妻、生子、過生日、蓋房、搬家、喪葬等大事可以說都離不開宗族。宗族要求人們看自己的家庭地位,分清好壞。歙縣檀都黃氏家訓曰:“婚姻乃人倫之本,必分良莠,慎擇不恭不醇者。不要貪財好色,娶女演員臧火的女兒為妻。違者不得入廟。”【(36)】婺源鹽田李氏宗族也規定:“娶女子者,不在乎其好壞”,宗族在修訂族譜時,應“忘其名、行等。並把它們埋了以示警告。”(37)婚禮三天後,新人會去祠堂祭祖,為女性進行所謂的“廟會儀式”。新娘要對同族中的長輩表示敬意,並明確尊稱,必須符合封建禮教和尊卑次序的規定。另壹方面,親屬長輩“給每對夫婦家規,並告訴他們遵守。”[(38)]娶了女人,往往要用寬敞的祠堂向宴客行禮,還要向祠堂繳納宮廷錢[(39)]。此外,新婚夫婦還要向祠堂繳納壹定的銀子,作為新的婚姻損失。生孩子的也要交銀押金[(40)]。有的祠堂還有轎子、燈、團衫等。用於婚禮,而且只交壹點稅。族人結婚時可以用祠堂的佃仆做樂手和轎夫[(41)]。徽州有的宗族還規定:“族人50歲時,宗祠負責人要準備果酒祝賀。宗親監造、遷葬先人時,第壹人也要備果酒祝賀。”[(42)]在徽州地區,官與庶人的區分非常嚴格,很多家規都規定“尊庶為官,絕對不允許娶小妾。”明代王梓木“不許將祖父的墳附在母親的基上,氣得不知如何是好。”【(43)】母親去世後,不僅不能葬在祖父墓旁,而且“神與神不得入廟享祭。”(44)通過幹預群眾娶妻、生子、建房、搬家、喪葬等事務。,宗族強化了民眾的宗族觀念,實行區分親友、尊卑的封建禮教法規。

中國農村是以壹家壹戶的小農經濟為基礎的。農村的橋梁、道路、水利設施的建設,靠壹家壹戶的力量是不行的。需要組織動員全村甚至幾個村民的力量。明清徽州宗族承擔了這種組織者的責任。歙縣檀都黃氏宗親家訓中說:“村前村後橋急,勸眾捐修以行。”【(45)】嘉慶年間,歙縣豐樂壹段水止河雷(原名土家)附近有三個村落。因為雷[原字“塗家”在胡的地塊裏與舊籬笆相鄰,每次三村的人“挑[原字“塗家”幹活”,修理雷[原字“塗家”,難免有“損側腳”、“胡慮倒墻”之類的話,常常引起言語。為避免“村鄰為仇”,何琳值部經理[原字土家]程景賢“邀三村經理[原字土家]商議”,認為“以料理事為重”。於是在村長、常寶等人的工作下,他們出面進行了清理公開調查。結果表明,在舊柵欄和礦井之間仍然有壹條道路。於是簽訂了壹份合同,約定以後“無論祠堂的什麽分支,值司都開始挑挑揀揀,不再有麻煩。”在簽約中,除了值部人員[原名土家]外,各村族長排在第壹位,保頭排在最後[(46)]。中國人簽合同有嚴格的順序,前者表明自己的高貴地位,可以在合同的執行中發揮重要作用。可見,宗族在解決水利設施糾紛方面的權威和作用實際上大於嘉寶。水利設施的修建和維護也主要由宗族組織和協調。

第二,家庭法大於國家法

明朝中葉,惠州婺源縣有個財主,把弟弟打死了。他用重金賄賂政府,從而逃脫了刑法的懲罰。當時有個潘公,住在浦西,在江西做政治顧問。他碰巧是鎮上的官員。他聽說此事後,義憤填膺,毅然率部上書政府,要求嚴懲兇手,兇手死不瞑目[(47)]。把自己的兄弟打死,嚴重踐踏了宗族提倡的“孝”和“親情”精神。如果發生在明末清初,首先會受到宗族的嚴懲,甚至可能沈入池塘或者讓他自殺。但是我們在這裏沒有看到宗族的反應,而是住在鄉鎮的官僚帶領村民上訪,要求政府懲罰。據說明朝中期涉及農村司法事務,審判仲裁主要由政府主持。

明中葉以後,隨著宗族勢力的日益壯大,壹些宗族組織逐漸控制了農村的司法仲裁權,形成了“家法大於國法”的局面。徽州宗族大多規定,當宗族內部發生糾紛時,由族長和壹家之主主持的審判是解決糾紛的第壹個也是唯壹的程序。不允許部落不經過宗族向政府投訴,也不允許部落自行解決。他們必須聽從氏族裁判。歙縣南屏葉《家訓家風》中規定:“偶爾族內糾紛,須先以勸解處理,不必提起訴訟。”並自豪地說:“在此之前,我家多年沒有人進過公家的門。”.....家臣以舞刀弄筆為恥,出入公門,非因公不見官。如果妳說話或者打官司,妳就會坐立不安。怕得罪祖宗,有家風。”[(48)]陳《家法》在祁門縣溫塘也說:“每家每戶都有可能發生爭訟事故,故有必要申報該戶即將給付之論。如果妳不聽,那妳就要投票給大眾,要公正,要解釋。不要打官司,傷人毀家。如果靠自己的天賦和實力,不按規矩辦事,戶主會轉交調查。”[(49)]溫塘陳氏家族建立的鄉約,屬於以宗族為基礎的鄉約,故鄉約規與家規合二為壹。如果宗族內部發生糾紛,必須先報告給本戶門第制度建立的鄉約負責人——關於鄭、關於薪,由他們進行仲裁。如果問題得不到解決,那就向整個家族制度建立的鄉約負責人——鐘鄭月和鐘樂府投訴,由他們進行仲裁。可見,村裏涉及族群的糾紛,主要是由宗族來處理和解決。當出現“不守原則的頑固分子”,宗族無法解決時,允許投官,需要家長(父母)出面。壹般情況下,是不允許投官的。豪門以“無字入府”“無人入公門”為榮。這種自治而不麻煩政府的做法,有著防止百姓打官司,家破人亡的隱憂。惠州有句話:“氣得我不打官司。“政府壹直把人民訴訟當成‘黃金洞’,趁機大撈壹筆。清初休寧縣令廖在談到他的上壹任縣令時說:“都是以訴訟為業,壹年能拿兩萬(賄)以上。關於人民時尚的《休寧》擅長訴訟,訴訟必勝,錢不饒人。“在自己地方做官的人,拿訴訟二字的錢來中飽私囊”,把訴訟二字當成“黃金洞”,為所欲為。兩種構造下,只看錢數,不看長短。鍛煉深沈的文筆,和自己的手較勁,吃虧的人有氣沒處訴。往往因為官司纏身,富豪巨房的資產都“瞬間售罄”。”於是,“百姓視縣衙為虎口”[50]。另壹方面,也有試圖控制宗族勢力擴大後農村訴訟壟斷的。對於涉及宗法倫理、尊重與生俱來的權利和破壞宗族內部秩序的“違法行為”,宗族規則的懲罰往往超過國家法律的懲罰。崇禎年間,徽州胡姓宗族丁胡武元、胡連生,壹直從事小商販活動,行蹤不定。後來因為詹三陽的財物被盜,懷疑他們有責任。政府派了壹名警察去逮捕他們。在被驅逐出境的路上,他們用壹點小利賄賂他們逃跑。清明時節,族人聚在壹起祭祖,有人把這件事告訴了大家。族人想把他們抓起來交給官員,他們連夜逃亡。於是,宗族甚至為血族立了名,全體人民立了文書,規定:“如有看到、知道信的人,就報公捕送,按祖上的老規矩,把他們的家屬趕出村外,以免敗壞門風,枉法。誰要是知道了,信了不報,就把他趕出村子,不準他在家裏犯法。"[(51)]小偷小摸在政府眼裏算不上什麽了不起的重案,所以公差敢賣。但在宗親看來,“敗壞家風”、“枉法連累”是不可容忍的。我們不僅要動員各族抓非法族群,還要牽連他們的家人,把他們趕出村子。宗族的懲罰真的遠遠超過了國法的懲罰。清代徽州的《家訓》中規定,如果有不服從父母長輩、通奸、偷盜等行為。,“人們會經常被命令自殺”[52]。明末陳氏《齊門文堂家法》中也說,若有盜賊或行為不軌,可“立即自刎,免受侮辱”[53]]。小偷和小偷小摸都會被處死,家法懲罰的嚴厲程度確實到了極致。宗族不僅有裁判權和仲裁權,還有殺戳權。明朝隆慶年間,族人黃德煥在歙縣檀都持刀殺父,被族長和門閥首領知道後,向縣裏報案。到了清初,就有了“被亂倫所縛,溺死於水”的人。清初,歙縣壽書王氏壹員“為眾人風流,遂得俸祿,在奸處活活燒死。“此事經政府審理,追究主謀刑事責任,只使他‘家破人亡’(54)。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國家不允許宗族繞過國家法律,自行懲罰和處決宗族。但絕大多數情況下,對宗族的懲罰都是秘密進行的,宗族守口如瓶,政府很難察覺。即使略知壹二,面對的也是整個宗族,嘗試和調查難度極大。因此,在國家需要利用宗族加強地方管理的時期,政府對壹些無視國法的宗族家法采取了視而不見的態度。當國家與宗族發生矛盾,政府采取打擊、削弱宗族勢力的政策時,對宗族的壹些法外行為采取堅決、毫不留情的態度。筆者在惠州祁門六都走訪時,當地農民告訴我,村後有壹座山,五座山頭連在壹起,形似虎爪,當地稱之為“五爪山”。這座山象征著明初程家鬥山公的五個兒子都成了大官,所以它是壹座風水山,山上什麽都不能動。清朝末年,有人在山上砍了壹棵小樹,祖師知道了,下令捆起來鞭打至死。當被問及歷史上是否有宗族沈塘的情況時,當地人說:“有,但不會寫在族譜或其他書上。"我問壹些徽州的老人:"過去人們害怕氏族長老(酋長)嗎?”他們異口同聲地說,“我當然害怕!部落長老有很大的權力。如果他們想讓妳死,妳就活不下去。他想讓妳活著,妳不能死。在我們這裏,家庭法大於國家法。“在封建農村,普通農民遠離政府,而宗族始終在他們面前,所以農民只知道宗族規矩和家法,不知道國家法律。另外,在宗族眼中,族長不僅是宗族的首領,也是祖先的代言人。在宗族眼裏,遵守祖宗的規矩,服從族長的管教,服從家法的懲罰,是天經地義的事,在情理上是不可違抗的。所以不管政府怎麽追究,在徽州農村,家法還是大於國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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