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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規指南:未申報納稅的法律責任

新征管法第二十五條第壹款規定:“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納稅申報期限和內容,據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第三十壹條第壹款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

納稅申報包括納稅申報和納稅。在稅收征管過程中,我們通常會遇到不同形式的不依法納稅的情況。探討不依法申報納稅的表現形式及其法律責任,有助於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正確執法。

1.納稅人沒有按時報稅,卻按時繳稅。本案中,納稅人的行為違反了納稅申報管理規定,破壞了正常的稅收管理秩序。稅務機關應當依據新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追究納稅人的法律責任。

新征管法第六十二條明確:“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稅款報告表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壹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是納稅人按時、如實進行納稅申報,但逾期未繳納稅款。本案中,納稅人的行為違反了稅收征管法規,導致國家稅款未能及時入庫。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新稅收征管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對納稅人采取相應措施。

新征管法第四十條第壹款明確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下列強制措施: (壹)書面通知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向其提取稅款。(二)查封、扣押、拍賣或者變賣等值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稅務機關也可以根據新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追究納稅人的法律責任。

新征管法第六十八條明確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少繳應納稅款或者應納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采取強制措施追繳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稅務機關可以處以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納稅人按期進行納稅申報,但申報不實。在我看來,假申報和假申報的意思是壹樣的。針對納稅人的虛假申報,稅務機關應根據不同情況,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追究其法律責任。

1?納稅人進行虛假納稅申報,形成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納稅人,屬於偷稅行為,稅務機關應當依據新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新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第壹款明確規定:“納稅人擅自偽造、變造、隱匿、毀棄帳簿、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漏報、少報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後拒不申報、謊報納稅,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並處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納稅人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未造成應納稅款不繳或者少繳,違反納稅申報管理規定,但未造成應納稅款不繳或者少繳。這種行為不能以偷稅論處,應依據新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追究納稅人的法律責任。

新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第壹款明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4.納稅人未按期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通知後仍拒不辦理納稅申報的。在這種情況下,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新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行使稅務核定權。

新征管法第三十五條第壹款明確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會計賬簿而未設置的;(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絕提供納稅信息的;(四)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不全,造成賬目審計困難的;(五)因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又未按照稅務機關責令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六)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在此基礎上,稅務機關應區分納稅人是否未繳或少繳應納稅款,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1?經稅務機關通知後拒不申報,導致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針對這種情況,稅務機關應當依據新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究納稅人偷稅的法律責任。

2?經稅務機關通知後拒不申報,但未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針對這種情況,稅務機關應根據新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追究納稅人的法律責任。

5.納稅人未申報納稅,未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納稅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納稅申報和稅收征收的規定。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的應納稅款,由稅務機關依照新征管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予以追繳,並依照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新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明確規定:“納稅人未辦理納稅申報,未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並處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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