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辯護律師可以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2.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1.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有什麽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在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案件中,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偵查機關應當將上述情況提前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詢。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受監控。
第壹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適用於辯護律師與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會見和通信。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可以知道:
1.辯護律師可以憑“三證”要求在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除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外,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經偵查機關批準。
2.辯護律師可以向偵查機關和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有權向偵查機關提出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在偵查階段,律師還可以就自己了解的案件與偵查機關進行溝通,從而幫助偵查機關明確偵查方向,準確懲治犯罪。
3.看守所有及時安排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義務,上述時限由立法明確規定,大大縮短了看守所安排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時間。
4.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方式的保密,不再有偵查人員陪同,不受監控,有利於律師與犯罪嫌疑人之間的充分溝通和相互信任,從而更好地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二。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規定如下:
1.辯護律師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並與之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2.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3.在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案件中,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應當征得偵查機關的許可。偵查機關應當將上述情況提前通知看守所。
4.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可以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詢。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受監控。
5.第壹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適用於辯護律師與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會見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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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