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改革、水利、林業、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管理、公用事業、衛生、公安、民政、市政園林、港務、海事等負有生態環境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水質保護工作。第五條西枝江水系水質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交接斷面水質達標和改善情況納入流域內各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考核範圍和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人考核內容。
西枝江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水環境狀況和水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第六條建立西枝江流域生態保護補償制度,促進生態環境保護與保護、改善民生、增強基本公共服務相協調。第二章監督管理第七條西枝江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聯防聯控協調機制,統籌本行政區域內的水質保護工作,協調執法和管理活動,監督水質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和部門職責履行情況。第八條西枝江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生態環境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不屬於自己管轄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通報或者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應當依法處理,並在處理後五個工作日內反饋通知或者移送案件的部門。
對前款違法行為的處理需要其他部門參與或者協助的,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參與或者協助。對管轄有異議的,應當報請同級或者上壹級人民政府確定辦案部門或者組織開展聯合執法行動。第九條西枝江幹流和主要支流跨縣級行政區域的斷面水質應當達到省劃定的水環境功能區水質控制目標。水質達標或者改善情況,由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定期向社會公布。
本條例實施前,交接斷面水質未達到控制目標的,市人民政府應當責令相關縣級人民政府提出解決方案並組織實施,限期達到水質控制目標。第十條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托本市地理信息服務平臺,統壹規劃和統籌西枝江流域生態環境監測監督管理系統的建設。
西枝江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生態環境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科學規劃設置監測斷面(點),在職責範圍內組織實施常態化監測分析,並通過生態環境監測監督管理系統實現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的實時共享。第十壹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西枝江水系健康評價基本指標體系,定期對西枝江幹流、主要支流和大中型水庫進行健康評價,制定保護、整治、修復和管理的目標和對策。第十二條西枝江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生態環境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以公眾易於知曉的方式公開西枝江水環境質量、環境監測、突發環境事件等信息。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生態環境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邀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與西枝江水系水質保護重要執法行動和重大事件的調查,加強社會監督。第十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任何單位和個人汙染西枝江水質破壞生態環境的,有權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生態環境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發現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生態環境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有權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舉報。
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對舉報事項依法進行核實和處理,並在處理完畢後五個工作日內回復舉報人。有關部門應當為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保密。舉報經查證屬實的,對舉報人予以獎勵。第十四條對汙染西枝江水質、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生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
負有生態環境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其他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可以通過提供法律咨詢、法律援助、提交書面意見、協助調查取證等方式,支持有關組織依法提起生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