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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解讀

公安機關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解讀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的規定,現就公安機關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下簡稱《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問題解釋如下:

第壹,治安案件的調解。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條規定,情節輕微的,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嘗試調解。特別是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因家庭、鄰居、同事之間發生糾紛,雙方願意和解的,制造噪音、發送信息、飼養動物幹擾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動物恐嚇他人、侮辱、誹謗、誣告陷害、侵犯隱私、盜竊機動車等治安案件。同時,為保證調解的良好效果,調解前應及時做好深入細致的調查取證工作,做到查明事實、收集證據、分清責任。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

二、關於涉外治安案件的處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條第2款規定:“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驅逐出境”。外國人依法需要受到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處罰的,由承辦案件的公安機關逐級報公安部或者公安部授權的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承辦案件的公安機關執行。依法對外國人實施行政拘留,由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公安機關決定,不報上壹級公安機關批準。外國人依法受到警告、罰款、行政拘留,並被附加限期出境處罰的,在警告、罰款、行政拘留執行完畢後,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第三,關於不被處罰的問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2、13、14、19條明確規定了不予處罰的情形,依法不予處罰的,由公安機關追繳違法所得。非法財物依法予以沒收。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了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查處期限。公安機關對超過期限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不予處罰,但違禁品依法予以沒收。

四、關於對違反治安管理單位的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8條規定“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法的規定處罰。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對單位的同壹行為予以處罰的,依照其規定處罰,並可以吊銷公安機關核發的許可證第五十四條。單位有《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章規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公安機關對同壹行為給予單位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等處罰,或者采取責令限期停業整頓、停業整頓或者取締等強制措施的。,按其規定辦理。被依法吊銷許可證的單位,還應當收繳非法財物,依法追繳違法所得。根據刑法規定,單位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五、關於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的問題。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1條,違反治安管理的,如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年滿70周歲的, 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未滿壹周歲嬰兒的,可以依法作出行政拘留處罰決定,但不會送看守所執行。 被處罰人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應當會同被處罰人所在單位、學校、家庭、居(村)民委員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以及相關社會團體提供幫助和教育。上述未成年人、老年人的年齡,懷孕或者正在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婦女的情況,根據其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時或者即將執行行政拘留時的實際情況確定,即行為人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時有上述情形之壹或者執行行政拘留時符合上述情形之壹的,不送看守所行政拘留。

六、關於取締問題。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未經許可從事國家規定需要公安機關許可的行業的,予以取締。這裏所說的“按照國家規定需要公安機關許可的行業”,是指旅館、典當業、公章刻制、保安培訓等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的有關規定需要公安機關許可的行業。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作出決定並采取相應措施,如責令停止相關經營活動、進入無照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扣押需要作為證據使用的與案件有關的物品等。取締的同時,要沒收非法財物,依法追繳違法所得。

七、關於義務教育措施。《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制作、運輸、復制、販賣、出租圖書、期刊、圖片、電影、音像制品等淫穢物品,或者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電話等通訊工具傳播淫穢信息”,“為以營利為目的的賭博提供條件,或者參與賭博數額較大的”,這裏的“強制教育措施”目前是指勞動教養;“依照國家規定”是指《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關於勞動教養的規定;“屢教不改”是指在依法判處刑罰期滿後五年內有上述行為之壹,或者在依法判處刑罰期滿後三年內有上述行為之壹,或者情節嚴重,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情形。

八、關於詢問核實的時間。《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1)規定“公安機關傳喚違反者後,應當及時詢問核實,詢問核實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以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核實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這裏的“依照本法規定可以適用行政拘留處罰”是指本法第三章對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設定行政拘留處罰的情形,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可以根據行為的性質和情節輕重決定予以行政拘留。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的規定,公安機關或者辦案部門負責人在審查批準書面傳喚時,可以壹並審查批準詢問核實時間。對“情況復雜”和經詢問核實後“依照本法規定可以處以行政拘留處罰”的案件,需要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適用8小時以上詢問核實時間的,應當口頭或者書面報告公安機關或者其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口頭批準的,辦案民警應當記錄在案。

九、關於詢問16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的問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四條、第八十五條規定,詢問違反治安管理的人、被害人或者其他未滿16周歲的證人,應當通知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上述人員父母均已死亡且無其他監護人,因各種原因無法找到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接到通知後拒絕到場或者未及時到場的,辦案民警應當在筆錄中註明相關情況。為保證詢問的合法性和證據的有效性,被詢問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能到場時,可以邀請辦案地居(村)委會工作人員,或者辦案地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被詢問人的親友,或者其所在學校的教師或者其他見證人到場。詢問筆錄應當由辦案民警、被詢問人和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有條件的地方還可以對詢問過程進行錄音錄像。

十、對鐵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機關和海關查處走私犯罪的公安機關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的治安管理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1條規定:“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罰款可以由派出所決定。”根據有關法律規定,鐵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機關依法負責轄區內的治安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條賦予海關公安機關對阻礙海關緝私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治安案件的查處權。為有效維護社會秩序,縣級以上鐵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機關對所管轄的案件可以作出治安行政處罰決定,鐵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派出所可以作出警告、500元以下罰款的治安行政處罰決定;海關系統相當於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對走私犯罪的偵查。公安機關可以依法查處阻礙緝私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治安案件,並依法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系統的縣級以上公安局,視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公安機關”,可以依法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其所屬的公安派出所可以依法作出警告、500元以下罰款的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十壹、關於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拘留強制措施。《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二條規定:“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處罰前已經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的時間,應當計入。限制人身自由壹天,相當於行政拘留壹天。”這裏的“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包括行政拘留人員在被拘留前因同壹行為被依法刑事拘留、逮捕的時間。被行政拘留的人刑事拘留、逮捕的時間已經超過行政拘留時間的,不再執行行政拘留,但辦案部門必須將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送達被處罰人。

十二、關於治安案件的辦案期限。《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壹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為了查清案情,鑒定的期限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這裏的“鑒定期限”是指自公安機關提交鑒定之日起至鑒定機構作出鑒定結論並交付公安機關之日止的期間。公安機關要切實提高辦案效率,確保治安案件在法定期限內辦結。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逃逸等客觀原因不能在法定期限內結案的,公安機關應當繼續調查取證,並依法及時作出處理決定,不得因超過法定辦案期限而停止調查取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逃,致使無法查清案件事實、收集足夠證據結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向被侵害人說明理由。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治安案件的辦案期限,從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之日起計算。

公安派出所承辦的重大復雜案件需要延長辦案期限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十三、關於對在押人員實行羈押。《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3條規定:“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看守所執行。”這裏的“交付看守所執行”,是指作出行政拘留決定的公安機關將被決定行政拘留的人送交看守所執行,依法辦理收押手續後交付看守所。

十四、關於公安行政訴訟案件的出庭問題。《治安管理處罰法》取消了行政復議前置程序。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對未經行政復議、經行政復議決定維持原處罰決定的行政訴訟案件,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負責人和原辦案部門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行政復議決定撤銷、變更原處罰決定或者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訴訟案件,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和承辦行政復議機構的民警應當出庭應訴。

十五、關於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溯及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四條,《治安管理處罰法》不溯及既往。《治安管理處罰法》施行後,對施行前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尚未作出處罰決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但《治安管理處罰法》不認為是違反治安管理或者處罰較輕的,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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