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條款已被廢除。目前夫妻財產是按現行婚姻法認定的。即使是本條廢止前發生的婚姻,如果是現在離婚,也應該按照現有的法律法規執行。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雙方所有:
(壹)工資和獎金;
(二)生產經營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夫妻壹方的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2)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丈夫或妻子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延伸資料我國夫妻擁有相同財產有以下特征。
1,夫妻* * *同壹財產的主體,是已婚夫婦,未形成婚姻關系的男女,如非婚同居、婚外同居,以及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同壹財產的主體。
2.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婚前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婚姻關系期間,從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配偶壹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
3.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是夫妻雙方或壹方取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取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取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財產的財產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財產除外。
夫妻壹方的婚前財產是夫妻壹方所有的個人財產,不會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這裏所說的“收入”是指財產權利的取得,並不要求財產的實際占有。“婚後收入”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權利。
即自婚姻關系生效之日起,至配偶壹方死亡或離婚生效為止。
4.夫妻對同壹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平等的義務。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權利處理所有財產。特別是夫妻對同壹財產的處置,除另有約定外,應當取得對方的同意。
5.不能證明財產屬於夫妻壹方的,推定夫妻財產相同。最高人民法院1993 11《關於人民法院辦理離婚案件的若幹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規定:
“對於個人財產或者夫妻* * *共有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壹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拿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無法查證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6、夫妻共有財產的分割,原則上應平分。夫妻* * *有財產關系。即夫妻雙方作為* * *,對夫妻全部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不分份額。
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由雙方協商處理。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婦女的權益,作出判決。
7.夫妻壹方死亡,遺產分割時,應先將夫妻財產的壹半給另壹方,其余財產為死者遺產,按繼承法辦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壹條對《婚姻法》第十七條做了補充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應當由* * *共同所有的其他財產’:
(壹)壹方通過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所得;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和破產安置補償金”;
雖然有三種解釋,但實際增加的合法財產是兩種,即壹方通過個人財產投資獲得的收益和男女雙方實際獲得或者應當獲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破產安置補貼。
壹方投資個人財產取得的收益,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丈夫或妻子投資個人財產取得的物質利益。
這裏的個人財產是指夫妻婚前的個人財產,也指夫妻婚後的個人財產。投資行為可能發生在婚前,也可能發生在婚後。
投資行業也多種多樣,有農林牧副漁,也有工業、商業、學習、醫藥。這裏,壹方投資個人財產的收益,必須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的收益,不包括預期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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