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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區際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法國三國法考試與國際私法考試中心

區際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

(1)與香港有關的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根據2002年《內地與香港仲裁裁決安排》)

1.管轄法院

(1)壹方當事人不履行在內地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作出的仲裁裁決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有關法院申請執行。

(2)上條所稱有關法院,在內地指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在香港特區指香港特區高等法院。

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在內地不同中級人民法院的,申請人可以選擇其中壹個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裁決,不得分別向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申請。

被申請人的住所或者財產同時位於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申請人不得同時向兩地有關法院提出申請。只有當壹個法院的執行不足以償還其債務時,才能向另壹個法院申請執行不足部分。兩地法院先後執行的仲裁裁決總額不得超過裁決金額。

2.執行程序

(1)申請人向有關法院申請執行在內地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作出的仲裁裁決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執行申請書、仲裁裁決書和仲裁協議。

(2)強制執行申請須以中文提出。如果裁決書或仲裁協議沒有中文文本,申請人應提交正式證書的中文譯本。

(3)申請人向有關法院申請執行內地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仲裁裁決的期限,按照執行地法律的有關期限規定(2年)。有關法院收到申請人的申請後,應當按照執行地的法定程序辦理和執行。

3.不執行

申請在內地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執行的仲裁裁決,被申請人收到通知後,提供證據證明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審查核實,有關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執行:

(1)仲裁協議的當事人根據適用法律屬於某種無行為能力;或者根據約定的適用法律,仲裁協議無效;或者法律沒有規定的,根據仲裁裁決地法律無效。

(二)被申請人未收到指定仲裁員的適當通知,或者因其他原因未陳述意見。

(三)裁決所處理的爭議不是仲裁事項,或者不符合仲裁協議的規定,或者裁決對超出仲裁範圍的事項作出了決定,但當提交仲裁的事項的決定與未提交仲裁的事項的決定不壹致時,裁決中提交仲裁的事項的決定應予執行。

(四)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庭的程序與當事人的約定不壹致,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時,與仲裁地的法律不壹致。

(5)該裁決對當事人尚未具有約束力,或已被仲裁地法院或根據仲裁地法律撤銷或停止。

(6)如果有關法院認定爭議事項不能根據執行地的法律通過仲裁解決,可以不執行裁決。

(七)內地法院認定仲裁裁決在內地執行違反內地社會公共利益的,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裁定仲裁裁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執行違反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共政策的,可以不執行裁決。

註意

申請人向有關法院申請執行在內地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作出的仲裁裁決時,應當按照執行地法院收取訴訟費的辦法繳納執行費。

(二)涉及澳大利亞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根據2008年內地與澳門仲裁裁決安排)1。管轄法院(第2條和第3條)

(1)壹方當事人不履行在內地或者澳門特別行政區作出的仲裁裁決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有關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

(2)有權受理承認和執行仲裁裁決申請的內地法院是中級人民法院。兩個以上中級人民法院有管轄權的,當事人選擇向其中壹個中級人民法院適用;澳門特別行政區有權受理承認仲裁裁決申請的法院為中級法院,有權執行仲裁裁決的法院為初級法院。

(3)被申請人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或者財產所在地分別在內地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申請人可以向壹地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也可以分別向兩地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當事人分別向兩地法院提出申請的,兩地法院應當依法進行審查,受理的,應當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采取查封、扣押或者凍結等強制執行措施。仲裁地法院應當先執行清算,異地法院在收到仲裁地法院執行的債務尚未清償的證明後,可以清償申請人未清償的部分。兩地法院執行的財產總額不得超過根據裁定和法律規定確定的數額。

2.執行程序(第4條和第6條)

申請人向有關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仲裁裁決的,應當提交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明、仲裁協議、仲裁裁決書或者仲裁調解書或者經公證的副本。如果上述文件沒有中文譯本,申請人應提交經正式認證的中文譯本。申請人向內地或者澳門有關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仲裁裁決的期限,應當根據承認和執行地的法律確定。(2年)

3.不承認(第7條)

被申請人提供證據證明申請承認和執行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審查核實,有關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執行:

(1)仲裁協議的當事人根據適用法律屬於某種無行為能力;或者根據約定的適用法律,仲裁協議無效;或者法律沒有規定的,根據仲裁裁決地法律無效。

(二)被申請人未收到指定仲裁員的適當通知,或者因其他原因未陳述意見。

(三)裁決所處理的爭議不是仲裁事項,或者不符合仲裁協議的規定,或者裁決對超出仲裁範圍的事項作出了決定,但當提交仲裁的事項的決定與未提交仲裁的事項的決定不壹致時,裁決中提交仲裁的事項的決定應予執行。

(四)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庭的程序與當事人的約定不壹致,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時,與仲裁地的法律不壹致。

(5)該裁決對當事人尚未具有約束力,或已被仲裁地法院或根據仲裁地法律撤銷或停止。

(6)如果有關法院認定爭議事項不能根據執行地的法律通過仲裁解決,可以不執行裁決。

(7)如內地法院認定仲裁裁決在內地執行違反內地社會的公共利益,或澳門特區法院裁定仲裁裁決在澳門特區執行違反澳門特區的公共政策,可不予執行。

註意

申請人向有關法院申請執行在內地或者澳門特別行政區作出的仲裁裁決時,應當按照執行地法院收取訴訟費用的方式繳納執行費。

(三)臺灣省仲裁裁決在大陸的承認與執行(依據2015臺灣省仲裁裁決規定)1。管轄法院(第4條)。

申請承認臺灣省仲裁裁決的案件,由申請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或者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或者專門人民法院受理。

申請人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承認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申請人向被申請人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認定的,應當提供該財產存在的相關證據。

2.證明真實性的義務(第9條)

申請承認臺灣省仲裁裁決時,申請人應當提供證明該仲裁裁決真實性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通過兩岸司法互助調查取證查明臺灣省仲裁裁決的真實性;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也可以通過兩岸司法協助,依職權請求臺灣省地區就有關事項進行調查取證。

3.申請承認和執行的期限(第19條)

期限為2年。

4.法院結論的時限(第13條)

人民法院應當盡快對臺灣省仲裁裁決申請進行審查批準,決定批準的,應當自立案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裁定;決定不予核準或者駁回申請的,應當在作出決定前,按照有關規定自立案之日起2個月內報最高人民法院。

5.撤回申請(第12條)

人民法院受理承認臺灣省仲裁裁決的申請後,但在作出裁定前,申請人請求撤回申請的,可以裁定準許。

6.裁定不予認可的情況(第14條)

被申請人提供證據證明申請承認和執行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審查核實,有關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執行:

(1)仲裁協議的當事人根據適用法律屬於某種無行為能力;或者根據約定的適用法律,仲裁協議無效,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適用法律但根據臺灣省仲裁條例;或者當事人之間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但在臺灣省申請仲裁調解的除外。

(二)被申請人未收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適當通知,或者因其他不可歸責於被申請人的原因未陳述意見。

(三)裁決處理的爭議不是提交仲裁的爭議,或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裁決載有當事人提交的超出仲裁範圍事項的決定,但裁決中超出仲裁範圍事項的決定可以與提交仲裁事項的決定分開,裁決中提交仲裁事項的決定可以認可。

(四)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庭的程序違反當事人的約定,或者在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情況下與臺灣省仲裁條例不壹致。

(5)裁決對當事人沒有約束力,或申請執行已被臺灣省地方法院撤銷或駁回。

(6)根據國家法律,如果爭端不能通過仲裁解決,裁決不得執行。

(七)內地法院認定仲裁裁決在內地執行違反壹個中國原則等國家法律基本原則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承認。

7.救濟渠道,壹件不再合理的事

(1)減壓通道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承認的臺灣省仲裁裁決,申請人再次申請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就同壹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壹件事不再合理。

人民法院受理承認臺灣省仲裁裁決的申請後,當事人就同壹糾紛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

當事人就同壹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未申請認可的,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多年來,秦與洪在臺北因合同糾紛打官司,被告洪敗訴。現秦已向洪財產所在地的內地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認可臺灣省的民事判決。關於這壹判決的認定,下列選項中哪些是正確的?(2015?第壹卷?問題79)(廣告)

A.人民法院受理秦的申請後,應當在六個月內審結。

2 .受理秦的申請認可後,在作出裁定前,秦要求撤回申請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C.人民法院裁定不認可該判決的,秦可以在裁定作出後1年再次申請。

d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不能確定判決是否生效的,應當告知秦提交作出判決的法院出具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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