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是指男女雙方未經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同居行為。
法律概念:
1.同居是指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身份公開同居的男女之間的社會關系。
2.未經結婚登記,無配偶的男女雙方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是典型的同居關系。
3、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以夫妻名義公然同居,即重婚同居。
4.在公開同居關系之外與他人公開同居,即雙重同居。
該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
第壹
壹方當事人請求解除同居關系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的同居關系,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解除。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案件的意見。
1.1986 3月15《婚姻登記辦法》實施前,無配偶的男女(男女)在未辦理婚姻登記手續的情況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壹方起訴至人民法院要求“離婚”,起訴時雙方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可以認定為事實婚姻關系。起訴時壹方或雙方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應認定為非法同居。
非法同居:
2.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新規定實施以來,無配偶的男女未經婚姻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按非法同居處理。
3.離婚後,雙方壹直未再婚,未履行復婚登記手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壹方起訴要求“離婚”的,壹般應解除非法同居關系。
4.已登記結婚的壹方與第三人形成事實婚姻關系,或者事實婚姻關系的壹方與第三人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姻關系的壹方與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實婚姻關系。前壹婚姻關系壹方請求追究重婚的,無論其重婚行為是否構成重婚,後壹婚姻關系應當解除。原婚姻關系壹方要求處理離婚的,應根據其婚姻關系的具體情況進行調解或作出判決。
5.審理事實婚姻離婚案件時,應當先進行調解。經調解和解或撤訴的,確認婚姻關系有效,出具調解書或裁定書;調解不能和解的,經調解或判決準予離婚。
6.人民法院審理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案件,應當依照《婚姻法》、《民法通則》、《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的民事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案件的意見》有關問題的電話答復;
妳院《關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案件的意見》有關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電話答復如下:
非法同居:
1.關於妳院請示第壹條、第二條中提到的壹方或雙方隱瞞結婚年齡、隱瞞近親屬騙取結婚證的問題,我們認為,壹方提出離婚的,按非法同居關系、事實婚姻關系或登記婚姻關系處理。非法同居關系和事實婚姻關系的共同特征是,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隱瞞結婚年齡和近親屬關系騙取結婚證後,壹方要求離婚的案件,不符合非法同居或事實婚姻的構成特征,不能以非法同居或事實婚姻處理,而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判決離婚的若幹具體規定》第四條及其他相關規定,以登記婚姻處理。非法同居是違法行為,不受我國法律保護。
1.《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1項規定,配偶壹方與他人同居的,另壹方可以此為由提出離婚。
2.《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配偶壹方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3.人民法院審理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案件,應當依照《婚姻法》、《民法通則》、《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的民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