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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的法律定義

問題1:合法婚姻的定義是什麽?是對婚姻概念的各種解釋,包括古代宗法制度的世俗婚姻觀和教會法的神學婚姻觀,以及近代以來的“契約論”、“倫理論”、“系統論”,都是特定歷史條件下的產物,反映了不同時期人們對婚姻關系的不同認識;它的變化反映了人類社會制度的劇烈變化。由於婚姻的形式和內容都是隨著人類社會的演進而不斷變化的,而且由於文化背景的不同,同壹時代不同的人對婚姻的解釋也存在明顯的差異,所以試圖給出壹個公認的婚姻的普遍定義幾乎是不可能的。目前我國普遍認為,婚姻是壹男壹女組成的配偶關系。婚姻法對此沒有明確規定。參考陶藝主編的教科書《婚姻和家庭法》,第4-5頁,有壹些改動。校內/wed77

問題2:婚姻的法律定義婚姻是指男女雙方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以夫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合法結合。

問題3:配偶的法律定義是什麽?配偶權的概念最早由英美法系國家提出,並日趨完善。在英美法系國家,配偶權是指配偶之間要求對方給予陪伴、愛和幫助的權利。目前國內法學家的爭議意見是有分歧的,法學界對配偶權的界定也是眾說紛紜。歸納起來,大致有以下幾種觀點:

壹是身份論,“配偶權是丈夫對妻子、妻子對丈夫的身份權”;

二、陪伴說“配偶權是指配偶之間要求對方陪伴、愛護、幫助的權利;

三是利益論。“配偶權是指夫妻作為配偶的基本身份權,表示夫妻作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權利人獨占支配,其他任何人都有不得侵犯的義務”;

第四,法律上說“配偶權是合法婚姻中法律賦予夫妻的配偶身份的權利,他人有不侵犯的義務”;

第五,性權利論說,“配偶權是壹項民事權利。如果夫妻是配偶,就有配偶權,而配偶權的核心特征是性權利”。配偶權具有以下特征:

(1)主語的雙重性。夫妻互為配偶,* * *雙方享有配偶權。雙方都是權利和義務的主體,這是由婚姻的自然屬性決定的。

(2)對象的興趣。配偶權的客體是夫妻作為配偶的身份利益,不包括財產利益,而且這種利益是排他性的,其他任何人都不能享有,這是由我國的壹夫壹妻制婚姻制度決定的。

(3)內容的雙重性,即權利和義務的不可分割性。配偶權的核心是性權利。第壹,這種權利和義務的實現需要雙方同時履行和協調;第二,夫妻雙方都是權利和義務的主體,缺壹不可。

(4)權利的排他性,權利的排他性必須是排他性的。從某種意義上說,配偶權也是對世界的權利,即夫妻以外的人是義務主體,負有不作為的義務,不允許幹涉、阻礙、侵犯配偶權。配偶權是壹項基本的身份權,它以法律規定的夫妻身份為基礎,但作為壹項基本的身份權,配偶權還包括許多派生的身份權。配偶權包括何種派生身份權,學者們眾說紛紜。配偶權“不僅為權利人的利益而存在,也為由其行使的相對人的利益而存在。”這就決定了配偶權本質上是壹種權利,但它是以義務為中心的。在道德倫理的驅動下,權利人自願或不自願地服從於相對人的利益,因此權利包含義務。基於此,有學者將配偶權稱為“壹種集權利與義務於壹體的新型權利”。作為壹項基本的身份權,配偶權應衍生出以下權利和義務:

(壹)夫妻姓名權

夫妻姓名權是指夫妻締結婚姻關系後,妻子是否擁有獨立的姓名權,夫妻雙方是否擁有獨立的姓名權是夫妻雙方是否具有獨立人格的標誌。各國關於夫妻姓名權的立法有五種基本類型:(1)堅持妻子隨夫姓的原則。比如《瑞士民法典》第161條就做了這樣的規定。(2)實行有協議隨,無協議隨夫姓的原則。比如《德國民法典》第1355條第二款就做了這樣的規定。(3)允許雙方隨意約定的原則。比如前蘇聯《婚姻家庭法典》第18條就做了這個規定。(4)夫姓在前妻在後的原則。比如* * *統治時期的《中華民國民法》第1000條就做了這個規定。(5)維護各自姓氏的原則。比如我國《婚姻法》第10條規定:“夫妻雙方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權利。”我國法律的規定充分落實了男女平等的原則。當然,法律也不排除配偶雙方可以約定夫妻姓氏。

(二)決定住所的權利

住所決定權是指夫妻婚後選擇共同居住的住所的權利。現代國家關於居住決定權的立法主要有四種:(1)夫權主義。這種立法仍然規定由丈夫單方面行使決定住所的權利,但行使權利的專制性質發生了變化。比如瑞士民法典第160條第二款就做了這樣的規定。(2)丈夫的道義論。這種立法規定,丈夫有義務為妻子提供住所,妻子享有在住所居住的權利。例如,英國法律作出了這壹規定。(3)共識。這種立法規定,婚姻住所由配偶雙方通過協商確定。例如,羅馬尼亞和法國作出了這壹規定。(4)自> & gt

問題四:婚姻家庭的壹般概念和法律概念婚姻家庭的壹般概念:婚姻是當時社會制度所診斷的男女作為配偶的結合,家庭是以經濟為紐帶,由婚姻血緣和* * *組成的親屬集團生活單位。

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是以永遠共同生活為目的,以夫妻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男女合法結合。家庭是壹群生活在壹起,享有法定權利,並為彼此設定法定義務的親屬。

問題5:婚姻的法律定義是什麽?問題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登記結婚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壹男壹女,起訴要求人民法院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前,男女雙方已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2月1994日頒布實施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必備條件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前,應當告知其重新登記結婚;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處理。

也就是說現在法律上沒有事實婚姻這個詞,所以不屬於事實婚姻。

問題2:雖然不是民法上的事實婚姻,但B在刑法上仍構成重婚罪。

問題三:甲當然有權要求乙支付贍養費。

問題4:由b支付。

5.不暴力幹預,就沒有刑事責任。

6.首先,返還C彩禮,用於家庭協調。

問題六:如何界定法律意義上的婚姻家庭,以婚姻登記機關的婚姻登記為界限?

問題7:法律上如何定義同居?關於非法同居有兩種說法:

1.已婚但與他人同居。

2.不結婚就和別人同居。

《婚姻法》第3條、第32條、第46條都有關於同居的表述。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通過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配偶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和遺棄。

在2006年2月24日通過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中,有這樣壹條適用解釋:

第二條《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在婚外與異性,非以夫妻名義,連續穩定地同居。

從法律的精神來說,違法性應該是指法律明文禁止的行為。法律明文禁止的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不僅僅是與他人同居,這在婚姻法中有明確規定,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也有表述。

因此,關於非法同居,應該是婚姻法中出現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不是未婚與他人同居。

未婚與他人同居不受法律保護,但法律不禁止。法律上沒有禁止的權利,是人類固有的權利,所以不屬於非法同居。

問題8:法律如何界定什麽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婚姻——壹個男人和壹個女人以永遠生活在壹起為目的,以夫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合法結合。登記結婚後的婚姻關系受法律保護。

問題9:請談談妳對婚戀法的理解。

事業的成功往往與幸福的婚姻和家庭密切相關。從談戀愛到締結婚姻,建立家庭,是人生必經的階段。在大學階段,樹立正確的戀愛觀、婚姻觀和家庭觀,處理好復雜的感情和人際關系,有利於大學生的健康成長和成功。

第壹,愛情和生活

愛情是人生中壹個古老而又常新的話題。很多人不惜用最美的語言來描述愛情的永恒和不朽,認為愛情可以帶來精神上的鼓勵、情感上的愉悅和生活上的充實,沒有愛情的生活是蒼白的、壓抑的,甚至是沒有意義的。有些人因為看到別人的不幸或者經歷過自己的不幸,對愛情持悲觀態度,認為美好的愛情只是戲劇中的壹個演繹,而生活中的愛情帶給人的更多。

在現實生活中,如果我們正確理解愛情的本質,處理好關系,愛情就會給生活帶來幸福,否則,就可能成為人生不幸的原因。

(壹)愛的本質

所謂愛情,是指男女雙方基於相同的生活理想,在自己的內心深處互相傾慕,渴望對方成為自己的終身伴侶的壹種強烈的、純粹的、專壹的感情。* * *,理想和責任是真愛的三個基本要素。

* * *把愛情和世界上的其他情感區分開來,比如親人的愛,朋友的愛或者同誌的友情,讓愛情成為壹種特殊的“愛”。

理想賦予愛情更深的社會內涵,這是愛情成長的內在基礎。愛情是兩個人感情的交融,是愛她(他)和自愛的統壹。對方的人品是我對人品的追求,對方的行為是我認同的行為標準的體現。對方的發言是我內心的表達。這種人格的相互襯托,利益的相互認同,形成了雙方相同的人生理想,使真愛具有巨大的感召力,可以振奮人的精神,啟迪人的智慧,升華人的道德。

責任是* * *和理想的升華,所以責任成了愛情長久的重要保證和忠貞愛情的“試金石”。古今中外,人們所贊美的愛情,無壹不體現著戀人對彼此“無私”的奉獻。這種自願的責任豐富了愛的內涵,提升了愛的境界。

上述三個基本要素構成了愛情的有機統壹體,它們的完美結合也成就了人間美好的愛情。* * *的吸引力讓愛情打上了愛情的烙印,從根本上區分了異性之間的愛情和異性之間的友情。理想的契合使愛情表現出戀人對生活的希望和對未來的憧憬,使戀愛中的人煥發出戰勝消極頹廢生活的巨大熱情。責任讓愛不自私。

真愛是生命的有機組成部分,體現了人的本性和社會的雙重需要,通過生命獲得了實質性的意義。

愛情是人生壹道美麗的風景。生活在特定的社會和文化環境中發展。理解和把握愛情的真諦或本質,要考慮特定社會歷史條件的制約和壹定文化傳統、社會心態、風俗習慣的影響。

(2)愛情中的道德

男女之間培養愛情的過程,或者說基於愛情的交往,就是人們日常生活中所說的愛情。愛情不是“亂愛”,但必然會受到道德的鼓勵或約束。愛情是壹種特殊的人際交往,所以愛情中的道德不同於壹般人際交往中的道德。壹般的人際交往重在利益的調整,而戀人之間關系的協調更重在人格的尊重和情感的協調。戀愛中的道德要求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尊重平等的人格。戀人尊重對方的人格主要是尊重對方的獨立,重視對方的平等。戀愛雙方在人格上都是獨立的。如果把對方當成自己的附庸,或者依附對方而失去“自我”,那就是對愛情本質的曲解。戀愛雙方在相互關系中是平等的,有給予、接受和拒絕愛的自由。放縱自己的情緒或者克制、逼迫對方,都不符合愛情的道德要求。

自覺承擔責任。主動承擔起對對方的責任,才是愛情本質的體現。無論對方是順境還是逆境,無論是富有還是貧窮,無論是健康還是受傷,愛壹個人或者接受壹個人的愛,都意味著開始...> & gt

問題10:婚姻的定義是什麽?我國1980婚姻法、1994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等涉及婚姻家庭的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目前流行的幾本教科書對婚姻的定義都不盡相同,但有壹點是所有學校都采用的,那就是都認為婚姻是男女合法的結合,強調婚姻必須合法,換句話說,只有合法才能是婚姻。如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婚姻法教程》1988認為,“婚姻是人與人之間的壹種特殊的社會關系,是建立在感情基礎上的性別關系,是男女在愛情基礎上的合法的自然結合。”這個概念強調婚姻是壹種“合法”的結合。法律出版社1995版《婚姻家庭法教程》對婚姻的定義是:“婚姻是男女雙方以永遠生活在壹起為目的,自願締結的具有權利和義務的性結合。”[2]這個定義還強調婚姻是“合法締結的”。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婚姻法教程》1987,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婚姻法》1991,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中國婚姻法》1992,都認為婚姻是“被當時的社會制度所承認的”[3],定義裏沒有這個東西。在下文解釋“當時的社會制度”時,大家都認為“在原始社會”是“當時的習慣”,“階級社會產生後”是“當時的法律制度”。[4]經過這樣的解釋,其實“結婚”也壹定是“合法”的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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