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壹百五十九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規定,未交付貨幣、貨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 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2%以上10%以下的罰款。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抽逃出資罪的客觀要件是什麽?
本罪客觀上表現為違反公司法規定,不交付貨幣、貨物或者不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具體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肯定是違反了《公司法》關於出資的相關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獨特性質決定了公司發起人和股東的出資額,直接關系到股東在公司中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公司能否真正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足額出資,直接關系到公司的正常運轉、公司承擔責任的能力以及債權人和社會公眾的利益。因此,公司法明確規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履行出資義務的方式。《公司法》第八十條規定:“發起人可以用貨幣、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必須進行評估作價,並進行財產驗證折股。”“發起人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的10%”。第八十二條規定:“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以書面認足依照公司章程發行的股份後,應當立即繳納全部股款;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第八十三條規定:“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此外,根據《公司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可以用貨幣或者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同時,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其中,以貨幣出資的,應當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賬戶;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公司法》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20%。作為出資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必須評估作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值得強調的是,對於股份有限公司,除發起人可以實物出資外,其他股東不得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只能以貨幣入股的方式成為公司股東。
《公司法》的上述規定都是關於公司發起人和股東出資的規定。違反這些規定,就是上述違反《公司法》關於出資的相關規定。
2.必須有抽逃出資的行為。
壹是違反《公司法》規定,公司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
根據《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必須認購其應認購的股份。其中,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公司的,發起人應當認購設立公司應當發行的全部股份;以募集方式設立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35%,其余股份應當向社會公開募集。但由於響應其要約的認股人在公司成立前不具有發起人或股東的身份,即不具有本罪的主體資格,所以本罪中所謂違反公司法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未轉移財產權,僅指發起人,壹般不包括發起人以外的認股人。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在公司創立大會召開前足額繳納所認購的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應當在申請公司登記前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出資或股份支付的方式基本相同:均可以是現金、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土地使用權。基於此,所謂違反《公司法》規定,未交付貨幣、貨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而虛假出資的行為,主要表現為:
(1)以貨幣出資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將所認繳的現金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設立的臨時賬戶;
(二)以現金出資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未在法定期限內以書面形式繳足所認購的股份;
(三)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或者抵作股款的股東、發起人在法定期限內未依法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的。
二是違反公司法規定,公司成立後抽逃出資。公司成立後,公司發起人、股東抽逃出資,這是《公司法》第二百零九條明確禁止的。所謂抽逃出資,包括非法抽逃出資和公司成立後轉讓出資兩種方式。比如抽回其股本,將其存放在銀行的資金作為股本轉讓,將已作價出資的房屋產權、土地使用權轉讓給他人。但要註意區分抽逃出資和依法轉讓其出資。法定轉讓出資只是股東的更換,其資本仍屬於公司占用的資本。
3.必須是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是本罪與非罪的主要界限。行為人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數額不大,後果不嚴重,沒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不能構成本罪。
以上三個方面缺壹不構成本罪。本罪是可選罪。只要行為人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實施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都可以構成本罪。不壹定要同時存在虛假出資和抽逃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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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五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