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體沒有資格簽約。
《民法典》第壹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民法》第二十條、第二十壹條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成年人和八周歲以下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民法典》上述規定,上述人員實施的訂立合同等民事行為無效。
2.意圖不真實的合同。
《民法典》第壹百四十六條:“行為人和相對人出於虛假意思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意思表示隱性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實踐中也有通過虛偽的合謀而訂立的合同,如現實中的轉讓擔保合同,即表面上訂立了房屋買賣合同,將房屋轉讓,但轉讓行為實際上為債務提供了擔保。其中,房屋買賣是雙方的虛假意思表示,真實意思表示只是轉讓的保證。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但擔保合同對雙方有效。
3.簽訂非法合同。
《民法典》第壹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強制性規定不使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強制性的更復雜。通常,在建築工程領域,違反《建築法》和《規劃法》簽訂的合同往往無效,因為它們違反了這些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對於強制性條款,是指影響合同效力的強制性條款,並不是所有的強制性條款都會導致合同無效。
4.違反公序良俗的合同
《民法典》第壹百五十三條第二款:違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什麽是公序良俗是抽象的,需要結合個案來應用。
5、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
《民法典》第壹百五十四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合同是否因惡意串通而完全無效,也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來認定。
6、格式條款無效
第四百九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格式條款無效: (壹)依照本法第壹部分第六章第三節和第五百零六條的規定無效;(二)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或者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的;(3)提供格式條款的壹方排除對方的主要權利。在合同的簽訂中,總有強勢的壹方被免除責任。合同法為了保護締約中的弱勢壹方的利益,通過強制宣告部分格式條款無效來保護對方的利益,從而實現了利益的平衡。格式合同的判斷,哪些條款影響合同效力比較復雜,需要結合個案進行判斷。
7、免責條款無效
第五百零六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壹)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
民事法律行為有三個要素。第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第二,行為人的意誌是真實的;第三,民事法律行為本身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大家的民事合同行為屬於民事法律行為評價的範疇。通過梳理可以發現,民法典中對合同無效的認定是基於民事行為的三要素,即主體、意思表示、內容和客體。合同法的生命在於契約的自治和自由。民法典將無效情形具體化,可以更好地引導人們進行民事活動,促進財產的社會流通,增加人們的幸福感!
8.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與買受人訂立的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應當認定有效。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如果認定有效,起訴前需要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