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新婚姻法的婚前財產規定是什麽?
《民法典》規定:“夫妻壹方取得的婚前財產,歸其本人所有,非經書面約定,不折算為夫妻共同財產。”
在解釋中,進壹步解釋了房地產的問題。“第十九條房屋為壹方婚前租住,婚後以* * *財產購買的,房屋所有權證登記在壹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有* * *財產。
第二十條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和權屬不能達成壹致意見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下列情況處理:
(壹)雙方主張房屋所有權,並同意競買,應予允許;
(二)壹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評估機構應當按照市場價格對房屋進行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壹方應當給予對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未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並分割收益。
第二十壹條雙方因離婚時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完全所有權的房屋發生糾紛,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應判決該房屋的權屬,而應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雙方使用。
當事人取得前款規定的房屋全部所有權後,如有爭議,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出資為雙方購買房屋的,該出資視為對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是對雙方贈與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出資為雙方購房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壹方的除外。"
新《民法典》規定:“夫妻壹方取得的婚前財產歸其所有,非經書面約定,不折算為夫妻共同財產。”
在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中,進壹步解釋了不動產的問題。“第十九條房屋為壹方婚前租住,婚後以* * *財產購買的,房屋所有權證登記在壹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有* * *財產。
第二十條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和權屬不能達成壹致意見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下列情況處理:
(壹)雙方主張房屋所有權,並同意競買,應予允許;
(二)壹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評估機構應當按照市場價格對房屋進行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壹方應當給予對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未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並分割收益。
第二十壹條雙方因離婚時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完全所有權的房屋發生糾紛,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應判決該房屋的權屬,而應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雙方使用。
當事人取得前款規定的房屋全部所有權後,如有爭議,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出資為雙方購買房屋的,該出資視為對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是對雙方贈與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出資為雙方購房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壹方的除外。"
二、婚前財產處理資格
(1)未婚夫妻。未婚夫妻不存在法律上的夫妻關系,所以各自的財產歸屬很容易界定,不存在* * *與財產的問題。
(二)已婚夫婦也可以申請婚前財產公證。但雙方訂立的協議內容只涉及其婚前財產,不涉及雙方婚後所得的財產。所以稱之為“婚前財產協議公證”。已婚夫婦如果要做這個公證,壹定要取得配偶的完全同意和支持,才能順利辦理這個公證。因為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除另有約定外,屬於夫妻財產。由於婚後雙方共同使用、消費、管理財產,個人財產與* * *所有的財產難以區分和認定。除非夫妻雙方對達成的協議沒有異議,否則婚前財產公證只能“與妳脫節”。實踐中,有些當事人婚前個人投資買房,婚後(尤其是再婚後)為了留給子女,想對婚前的房子進行公證。因為配偶不同意,壹波三折。所以,從婚前辦理財產公證的最佳時間來說,早做比晚做好,婚前做好。
三、夫妻的婚姻財產是否必須公證。
夫妻婚前財產不壹定要公證。因為我國不要求婚前財產公證,即財產公證主要是根據當事人的意願確認是否需要公證。當事人認為需要公證的,可以依法辦理公證,不需要的,可以不予公證。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5條* *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歸自己所有,歸* * *共同所有或者部分所有,歸部分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 (壹)壹方的婚前財產;(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