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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及其調整的對象是什麽?

簡單來說,婚姻家庭法是指調整與婚姻家庭關系相關的法律。具體來說,婚姻家庭法是指規定壹定範圍內婚姻家庭關系的發生和終止以及親屬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和。

婚姻法概念是婚姻法內容的高度概括,概念和內容是壹致的。壹般來說,壹部法律的名稱與其調整對象也應該是壹致的。從婚姻法的名稱來看,似乎只是壹種調整婚姻意義的方法。其實從婚姻法的內容來說,婚姻法可以分為狹義婚姻法和廣義婚姻法。

狹義的婚姻法以婚姻關系為調整對象,其內容包括婚姻成立的條件和程序,婚姻解除的原則和法律後果,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例如美國統壹婚姻和離婚法。廣義的婚姻法除了狹義婚姻法規定的內容外,還包括家庭關系的內容。比如規定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兄弟姐妹與其他家庭成員之間的權利義務,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從編纂方法上看,婚姻法可分為形式婚姻法和實質婚姻法。正式婚姻法僅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民法典》中關於婚姻的部分。實體法不僅包括正式婚姻法,還包括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中關於婚姻家庭的規定。

婚姻法是規定婚姻家庭關系中權利和義務的法律,這是各類婚姻法的* * *性質;但是,不同社會制度下婚姻法規定的權利義務的內容和性質是不同的,這是由婚姻法的階級性決定的。

統治階級為了維護自己的經濟利益,利用國家機器在壹定範圍內穩定社會秩序,包括婚姻家庭關系秩序。如果男女之間的婚姻形式可能導致婚姻秩序的混亂,就會被列為禁止。為了維護統治階級的秩序和利益,把有利於統治階級需要的婚姻家庭秩序轉化為法定的權利和義務。

我國婚姻法是無產階級和廣大人民群眾在婚姻家庭中意誌和要求的集中體現,是我國社會主義經濟基礎的上層建築,充分顯示了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的優越性。

婚姻法具有中國法律的壹般特征,如作為中國社會主義經濟基礎的上層建築,反映工人階級和廣大人民群眾的意誌,具有法律強制性等等。但由於婚姻家庭關系的特殊性,它具有以下不同於其他法律的特點。

首先,婚姻法的適用範圍廣泛。婚姻法是適用於所有公民的普遍法律,而不是只適用於部分公民的特別法。幾乎每個人都想結婚,每個公民都生活在壹個家庭中。因此,由其形成的婚姻家庭關系應受婚姻法管轄。所以婚姻法是壹部關系到所有男女老少切身利益的法律,適用範圍非常廣。

其次,婚姻法具有很強的倫理性。婚姻家庭是壹個重要的倫理實體。與物權法不同,婚姻法屬於身份法的範疇,具有很強的倫理性。反映工人階級和廣大人民群眾意誌的法律與社會主義道德是壹致的,這在婚姻家庭問題上表現得尤為明顯。婚姻法規定的各種權利、利益和義務是社會主義道德所要求的。比如父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子女有贍養幫助父母的義務,夫妻有互相贍養的義務。濫用權利,不履行義務,不僅違背社會主義道德,也是婚姻法所禁止的。

第三,婚姻法的規範大多是強制性規範。強制性是法律部門的相同特征,尤其是在婚姻家庭法中。為了保護公民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利益,婚姻家庭法中的規定大多是強制性的,比如關於結婚和離婚的規定。當然,婚姻家庭法中也有壹些隨意性的規定,比如對夫妻財產的約定。

婚姻家庭法雖然屬於民法的範疇,但相對於其他民法規範而言是相對獨立的,其獨立的特征主要是由其具體的調整對象決定的,應從兩個方面來理解。

從調整對象的範圍來看,婚姻家庭法不僅調整婚姻關系,也調整家庭關系。婚姻是指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家庭關系是指家庭成員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父母子女關系、兄弟姐妹關系和祖孫關系。

從調整對象的性質來看,既有婚姻家庭中的人身關系,也有人身關系引起的財產關系。

婚姻法調整的對象主要是人身關系,也包括財產關系,但這種財產關系是依賴人身關系而存在的。人身關系是指存在於具有特定身份的主體之間,不直接反映經濟內容的關系。婚姻只能存在於合法結婚的男女之間。家庭關系只能存在於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員之間,這些關系的存在不是為了經濟目的。

婚姻家庭法中的財產關系是以人身關系為基礎的,隨著人身關系的產生而產生,隨著人身關系的消滅而消失,如親屬間的扶養、繼承等,所以是壹種依附於人身關系的財產關系。婚姻家庭法中的財產關系有以下特點:

1.婚姻家庭法中的財產關系不是等價有償的。

2.婚姻家庭法中財產關系的主體是具有特定身份的親屬。

3.婚姻家庭法中的財產關系是基於婚姻、收養等特定的法律事實而發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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